Saturday, June 30, 2007

送给为爱伤心过的朋友

很多年以前,给过一场关于爱情的讲座,分享了很多关于爱情的歌曲。
与你们分享,献给所有还在情里挣扎、疗伤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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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当爱情来的时候,我们都会变得鬼迷心窍似的,眼里除了那个他,仿佛就没有其他人了。即使我们了解他可能不是最适合我的他。

歌:鬼迷心窍
唱:李宗盛

曾经真的以为人生就这样了 
平静的心拒绝再有浪潮
斩了千次的情丝却断不了 
百转千折它将我围绕

有人问我你究竟是那里好 
这么多年我还忘不了
春风再美也比不上你的笑 
没见过你的人不会明瞭

是鬼迷了心窍也好 
是前世的因缘也好
然而这一切已不再重要 
如果你能够重回我怀抱

是命运的安排也好 
是你存心的捉弄也好
然而这一切已不再重要 
我愿意随你到天涯海角

虽然岁月总是匆匆地催人老 
虽然情爱总是让人烦恼
虽然未来如何不能知道 
现在说再见会不会太早
http://www.haoting.com/htmusic/75939ht.htm

现在已经没有一生一世只爱一个人的故事了,但爱情容纳不下一粒沙子。因此,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试探、考验,希望能证明自己是他最疼爱的那一个人。我们却忘记珍惜当下的时光、真心。曾经带过一个单亲妈妈的工作坊,当时一直播放这首歌,有朋友只听音乐就哭了 。。

歌: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
唱:潘越云

從來就沒冷過 因為有你在我身後
你總是輕聲的說 黑夜有我

你總是默默承受 這樣的我不敢怨尤
現在為了什麼 不再看我

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 你為什麼不說話
握住是你冰冷的手 動也不動讓我好難過
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 你為什麼不說話
當我需要你的時候 你卻沉默不說

從來就沒冷過 因為有你擋住寒凍
你總是在我身後 帶著笑容

你總是細心溫柔 呵護守候這樣的我
現在為了什麼 不再看我

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 你為什麼不說話
握住是你冰冷的手 動也不動讓我好難過
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 你為什麼不說話當
我需要你的時候 你卻沉默不說

你最心疼我把眼哭紅 記得你曾說過 不讓我委屈淚流
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 你為什麼不說話當我需要你的時候 你卻沉默不說

http://pop.sing8.com/3/42489.htm

在爱情的世界里,死心眼的人很多。坚持自己所相信的是爱,在其中,伤害了他人,更苦了自己。

歌:死心眼
唱:彭佳慧

永远有多远想了一整夜
我才不管以後的路刮风又下雪
也许你没说你爱我
可是也没说不爱我

女人的时间少得很可怜
你说的很对可是我为了谁冒险
我不是神仙我也会抱怨
我只要一分钟你还拖延

爱情偷走我的理智你笑我死心眼
爱你浪费多少时间你不会发现
是你给我泪里的碱是你给我苦里的甜
是你带著我越过了极限

幸福住我的眼睛也让我死心眼
爱它莫名其妙出现我睡的很甜
是我忘了还有从前是我忘了还有明天
是我忘了说情人再见

嘿你笑我老爱掉眼泪
女人的泪是一种正当的防备
我可以飞我没有飞
是为了谁 你知道为了谁

爱情偷走我的理智你笑我死心眼
爱你浪费多少时间你不会发现
是你给我泪里的碱是你给我苦里的甜
是你带著我越过了极限

幸福蒙住我的眼睛也让我死心眼
爱它莫名其妙出现我睡的很甜
是我忘了还有从前是我忘了还有明天
是我忘了说情人再见

http://www.haoting.com/htmusic/26942ht.htm

成熟的爱情,是不会让人感到委屈的。让人受伤的不是爱,是我们对爱的期待。

歌:太委屈
唱:陶晶莹

当她横刀夺爱的时候
你忘了所有的誓言
她扬起爱情胜利的旗帜
你要我选择继续爱你的方式

你曾经说要保护我
只给我温柔没挫折
可是现在你总是对我回避
不再为我有心事而著急

人说恋爱就像放风筝
如果太计较就有悔恨
只是你们都忘了告诉我
放纵的爱也会让天空划满伤痕

太委屈 连分手也是让我最后得到的消息
不哭泣 因为我对情对爱全都不曾亏欠你

太委屈 还爱著你你却把别人拥在怀里
不能再这样下去 穿过爱的暴风雨
宁愿清醒忍痛地放弃你 也不在爱的梦中委屈自己
http://www.haoting.com/htmusic/28479ht.htm

爱情,很多时候像经历一场很美的梦。遗憾的是,梦醒了,人事已非,才恍然,这仅是一场美丽但遥远的梦

歌:梦一场
唱:那英

我们都曾经寂寞而给对方承诺
我们都因为折磨而厌倦了生活
只是这样的日子 同样的方式 还要多久

我们改变了态度而接纳了对方
我们委屈了自己成全谁的梦想
只是这样的日子 还剩下多少 已不重要

时常想起过去的温存
它让我在夜里不会冷
你说一个人的美丽是认真
两个人能在一起是缘份

早知道是这样像梦一场
我才不会把爱都放在同一个地方
我能原谅你的荒唐
荒唐的是我没有办法遗忘

早知道是这样如梦一场
我又何必把泪都锁在自己的眼眶
让你去疯 让你去狂 让你在没有我的地方坚强
http://mv.suflash.com/html/mv1464.php

每个曾经心碎的朋友,都希望有一天,那远去的爱情会回来。可是,如果真有那么一天,你失去的爱情回来了,你会愿意再试一次吗?我不愿意,因为留着遗憾的美,比发现幻灭的醒,来得让人着迷。

歌:当爱情回来过
唱:林亿莲

在朋友那兒听说
知心的你曾回来过
想请他替我向你问候
只为了怕见了说不出口

你对以往的感触还多不多
曾让我心碎的你
我依然深爱著

在朋友那兒听说知心的你曾找过我
我要他帮我对你隐瞞
只是怕见了面会更难过

我对以往的感触还那么多
曾给我幸福的你
我依然深深爱著

有一种想见不敢见的伤痛
有一种爱还埋藏在我心中
我只能把你放在我的心中
这一种想见不能见的伤痛
让我对你的思念越来越浓
我却只能把你把你放在我心中

对你的声音 你的影 你的手
我发誓说我没有忘記过
而关于你选择了现在的他
我只能说我有些难过
我也真心真意的等过
http://music.51flash.com/detail/120141.shtml

很多人相伴一生的伴侣,不是最爱他,也不是他最爱的。他只是那在最适合的时间出现的人,是可以相处的人而已。那又怎么样呢?

歌:不一定
唱:彭佳慧

我隔着两扇车窗的距离
看见你久违的表情
身边都坐着彼此的伴侣
你我只能偷偷回忆

想想当时那一场的决裂
如今都已了然于心
至少你我不曾人云亦云
为了爱将一切舍弃

对你并不是没有了牵挂
也想你现在过得好吗
但是人越是成熟想法就越来越多
我没有办法再回头

不一定最爱的人就能相伴一生
只要能知足
只要不吃苦
少了爱也能幸福

不一定失去的人
就能不想不问
如果你很快乐
对我就足够了
再见面又能怎样呢
http://mv.suflash.com/html/mv2922.php


生命中是没有如果的,爱情亦是

歌:如果有一天
唱:梁静茹

现在也只能欣赏
唯一的合照一张
淡忘了的是那个街角
想念的是当时的微笑

生活中交错失望
越想念就越孤单
若再被寂寞迎头赶上
多感伤原来只是正常

你是不是也在品尝一个人的咖啡和天光
是不是也忽然察觉到多出时间看天色的变换

如果有一天我们再见面
时间会不会倒退一点
也许我们都忽略互相伤害之外的感觉

如果哪一天我们都发现
好聚好散不过是种遮掩
如果我们没发现就给彼此多一点时间
http://music.51flash.com/detail/97951.shtml

** 以上是我很喜欢的flash,爱情没有如果,更没有以为,在你还能够说爱他的时候,请告诉他“我爱你”否则,可能以后就没有机会说了**

爱一个人,就是在他已经不爱你的时候,愿意放手,让她自由飞翔。

歌:成全
唱:刘若英

看着你和她走到我面前
微笑地对我说声好久不见
如果当初没有我的成全
是不是今天还在原地盘旋

不为了勉强可笑的尊严
所有的悲伤留在分手那天
未必永远才算爱得完全
一个人的成全好过三个人的纠结

我对你付出的青春这么多年
换来了一句谢谢你的成全
成全了你的潇洒与冒险
成全了我的碧海蓝天

她许你的海誓山盟蜜语甜言
我只有一句不后悔的成全
成全了你的今天与明天
成全了我的下个夏天
http://www.haoting.com/htmusic/23489ht.htm

放下一段不再属于自己的感情,需要勇气。开始重新相信爱情,更需要勇气。你找回你的勇气了吗?

歌:勇气
唱:梁静茹

终于做了这个决定
别人怎么说我不理只要你也一样的肯定
我愿意天涯海角都随你去
我知道一切不容易
我的心一直温习说服自己
最怕你忽然说要放弃

爱真的需要勇气
来面对流言蜚语
只要你一个眼神肯定
我的爱就有意义

我们都需要勇气
去相信会在一起
人潮拥挤我能感觉你
放在我手心里你的真心

如果我的坚强任性会不小心伤害了你
你能不能温柔提醒 我虽然心太急 更害怕错过你

http://music.51flash.com/detail/10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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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我那些仍然在疗伤的朋友,亦送给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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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8, 2007

女权主义的挑战:了解和结束暴力

分享一篇好文章

译自Nancy Mandell编,《女权主义问题:种族,阶级和性》
引言

{译自Nancy Mandell编,《女权主义问题:种族,阶级和性》 (1995,Prentice Hall Canada Inc. Scarborough.)
{http://www.stopdv.org.cn}


想像一下,在历史记录的任何时间,在星球的任何地方,任何群体的妇女在讨论暴力给她们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无论任何地方,你都会听到暴虐和对暴虐的恐惧。不论其阶级、种姓和年龄、种族和民族、性取向、能力和残疾与否,几乎所有妇女的生活都被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扭曲和破坏。无论妇女是否是暴力的实际目标,是否生活在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或立志战胜暴力,暴力充斥她们的生活经历,渗透在她们的自我意识之中。

由此,众多女权主义将她们的分析和行动集中在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上,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是个跨越其他政治界线把女权主义者联合在一起的问题,同时也是近代妇女运动取得的一些重大成就和遭受的最意义深远的失败的原因所在。

棍棒和石头:肉体和性的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关涉一系列的行为、行为者和社会地点。一些研究人士将这一概念界定为包括心理和情感暴力以及经济/财政和精神恐吓。在本文中,焦点将限于肉体和性的暴力。但须强调,其他形式的暴力,如殴妻中的心理和情感暴力也极为重要,且具有普遍性。事实上,殴妻中的幸存者常常表示,情感虐待远比肉体殴打和伤害更难忍受和克服。再者,我们常常不可能完全区分情感和肉体暴力。对妇女身体和性的攻击经常伴随着口头恶意辱骂和对受害者的不断的羞侮和控制。但在本文中仍将侧重对妇女的身体和性的暴力,因正是这种暴力长久以来为我们提供了无可反驳的和鲜活的证据,证明暴力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影响。对于这一严格意义上的身体和性的暴力概念,它包括许多行为。如在亲密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这一暴力包括杀害婴孩,女性生殖器割礼,乱伦,虐待孩子,约会暴力和约会强奸,因嫁妆引起的谋杀和烧死新娘,虐妻和婚内强奸,以及亲密关系中的对女性的谋杀。

一、成长为女性:家庭中的暴力

不许告诉别人。你的妈妈。她不懂。我们的秘密。每次你说出去,我会更厉害地打你。记住。这就是为什么你要记住闭上嘴。这就是为什么你要按我说的做。因为你长得太丑。这就是为什么你要记住你是个女人。

现在,大量研究数据记录了各地妇女成为暴力牺牲品的程度和范围。历史上和跨文化地,有非常多的证据,尤其是在家里,妇女成为施虐目标。正象许多评论者指出的,对于妇女和女孩,家是社会上最危险和暴力的地方。

(一)性暴力
由于对年轻女子的性的歪曲的关注,加之对性的控制和塑造,在家庭里,许多对女孩和年轻女子的暴力表现为性虐待。这也就再正常不过了。历史上,女孩在传统父权制家庭里是财产。从犹太教法典和圣经中就可证明,对儿童的性虐待深埋在西方传统之中。例如,根据弗洛伦斯·拉什所述,犹太教法典允许与女性未成年人订婚“以性交……3年零1天”。从圣经时代直到中世纪晚期,年约12岁的童婚是正常的,一般被看作是父亲和丈夫之间的一笔财产交易。同样,按照圣经所述,强奸幼女是对父亲的财产犯罪;强奸者若未婚,须与其受害人结婚并向其父亲支付罚金。在这一历史传统下及其对女性未成年人的隐示的性化和成年-儿童之间的性的正常化,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暴力常常表现为乱伦形式。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在多数西方国家,对儿童的性虐待只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承认为是社会问题,研究基础相对受到限制。有一些证据表明,在世纪交替之前,曾有文件记载乱伦,主要是年长的男性亲属对女孩的性攻击,并视此为社会问题。但Freud, Kinsey及其他人提出的调查结果不为社会所接受,而不考虑的意图在于责备受害人和忽视这个问题。只是在近代妇女运动的出现及其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探索下,乱伦幸存者才得以赋权而站了出来。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出版的里程碑式的回忆录(如Katherine Brady的 《父亲的日子:乱伦的真实故事》和 Charlotte Vale Allen的《爸爸的女孩:一个非常私人的回忆录》中,乱伦被确立为主要的女权主义关注问题。

迅速扩大的研究使我们得以以文件形式记录了这种暴力的程度和范围。Robin Bagley在加拿大首开先河的对儿童性虐待的全国调查发现,两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而在三个男性中有一个曾遭受性侵犯。Bagley的工作再次证实以下调查结果,即男性犯罪嫌疑者占所有犯罪者的绝大多数。在随后的研究中,Bagley 和Young 更具体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女性的虐待上。依据从社区健康诊所档案中随机挑出的632位妇女的情况,Bagley和Young发现24%的妇女称在17岁之前即有不受欢迎的性行为,那些行为至少是接触她们的外阴部位。Diane Russell的突破性研究利用的是930位旧金山妇女的实例,更为具体地关注乱伦问题。她认定648例儿童虐待发生在18岁以前;16%的实例披露受到乱伦的虐待。基于对以上研究和其他研究数据的评审,Bagley 和 King 得出结论称在儿童期(至16或17岁)的“严重性虐待”至少发生在15%的加拿大女性人口中,同时也至少发生在5%的男性人口中。

来自这些“保守估计”的必然结论是,在今日加拿大,在7个成长中的女孩中,至少1个将是严重性虐待的受害者;犯罪者将极可能是男性且通常是受害人认识的男性,处于对受害人具有权威的位置(如继父)。家庭中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性虐待的程度得到最近开展的妇女安全项目的进一步证实。在该项目里,420名多伦多妇女(18至64岁)接受了典型抽样采访,深入了解她们遭受性和身体攻击的经历。在这项研究中,17%的妇女(每6个中的1个)称在16岁之前至少有过一次乱伦经历。

(二)身体虐待除性形式的虐待,女性未成年人也遭受她们男性同龄人的身体虐待
一项广泛的研究证明,儿童虐待是个严重的社会现象。例如1987年,渥太华儿童福利机构调查了14,000千项(是1983年6,383件诉讼量的2倍)有关虐待儿童的指控。在加拿大,整体而言,1986年报道了220,000件虐待案。虐待儿童是造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位居第4位的最普遍的原因。1988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披露,14%的加拿大人意识到父母对儿童的身体虐待。虽然男孩和女孩同为儿童虐待的受害人,但重要的是须指出,男孩在他们年幼(13岁以下)时是虐待的目标,而女孩更可能在年龄较大时遭受身体虐待。换言之,男孩在成长过程中脱离了受虐待的境遇而女孩则随着年龄的增长陷入虐待之中。

女权主义分析者会按照传统父权制家庭之说来解释这一受害现象。虽然妇女在多数家庭仍旧是主要的提供关护者,但大多数研究得出结论认为男女同样有可能殴打自己的孩子。可是,据争论,男性殴打他们的孩子是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力的折射和说明,而女性殴打孩子是“因为除了她们可以在自己孩子身上行使的那点权力,她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力”。例如,有研究表明,男性对他妻子越暴力,妻子反过来对她的孩子就越暴力。似乎所遵循的是,男孩发育成熟后,他们发展并进入父权的权势和特权,因而在家庭里较少地受到身体暴力的对待。然而,随着女孩的成熟,她们仍旧是确立权力的主要目标,同时仍旧是无权挫折的目标。

随着女孩的成熟,她们离开家庭寻找与非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在约会和建立跨性别的友谊的过程中,许多女孩太经常地又重复了经受暴力和虐待的经历。大量甚至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的研究记录了在约会过程中,许多年轻妇女遭受虐待、尤其是性虐待的事实。30年前,Clifford Kirkpatrick 和Eugene Kanin发现,在他们调查的大学女性中,每16位中就有1位曾经历了“侵犯性地强迫发生性行为的企图,其间还有恐吓式威胁或肋迫式地施以身体上的痛苦”。自那时以来,研究人员不断报道称年轻男性抱有强迫性行为的想法。如在一项研究调查中,男校高中生里半数以上男生表示,他们相信在女孩使男孩性兴奋时,男孩可以放倒她与其强迫性交。同样,Neil Malamuth, Scott Haber 和Seymour Feshback发现,对学院男性的抽样调查显示,51%的男生称,如果他们确信自己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就有在约会情形下强奸妇女的“一些可能性”。
这些强迫性的和倾向于强奸的态度看来不止是理论上的。Mary Koss 和Cheryl Oros发现,在对3,862个大学学生的代表性调查中,每5个男性中就有1个回忆“曾处于某种情况下,他们变得非常亢奋,以致不能阻止自己与不愿意的妇女性交”。在这一调查中,约每3个妇女中即有1个表示“曾处于某种情形下,男方变得性亢奋时,她们觉得阻止他是徒劳的,即使女性不想性交”。略少于五分之一的妇女表示,遇到过武力威胁企图强迫她们接受性交,七分之一妇女披露她们曾被强奸。同样,Karen Rapaport 和Barry Burkhart也发现,年轻男性称有过各种各样性强迫的活动。半数以上的男性应答者称曾违背妇女意愿吻过或触模过她们,约七分之一男性“承认他们违背妇女意愿与她们发生性关系”。

最近的研究继续确认了这一模式。在一项涵盖6,159名美国大学学生的全国调查中,调查者发现,在14岁之前,15.4%的妇女经历过、4.4%的男性有过一次符合法律定义的强奸行为”。绝大多数这些强奸(没有一桩曾向当局报过警)涉及亲密的朋友或约会。同样,Walter Dekeseredy对大学约会关系中虐待女性的研究调查(第一次主要的加拿大的研究以应对这一问题)发现,11%的男性被调查者表示,在过去的12个月里,他们有过对约会伙伴的轻微身体虐待(如推和拍打),6%诉诸一种或多种严重暴力行为(如击打和踢)。几乎3%的男性表示他们曾性虐待约会伙伴。

虽然研究记录证实,多数年轻女性本人并非约会暴力或约会强奸的直接受害者,但它显示暴力是多数加拿大年轻妇女在性社会化以及社会的社会化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便不是个人经历,她们极有可能知道某人曾遭受过肉体或性的暴力。常常由父母进一步强化的对受害现象的关注渲染了建立跨性别关系的经历。年轻女性在人与人之间的暴力阴影下长大,这一阴影覆盖了她们最亲密的关系。暴力巩固和支持一种更为普遍化的约会肋迫文化,在这一文化中,加拿大的年轻女性和男性的行为遵从着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按照这一戏剧正本,男人应该是要求、施压、骚扰和玩笑,而女人则是躲避、妥协、责备自己和自觉有罪。富有讽刺意味的是,浪漫爱情的理念往往加剧对女性的伤害,它鼓励年轻女性将身体和性的侵犯与罗漫蒂克相混淆。一项研究显示,将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将婚前暴力行为解读为爱情的表示”。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如此众多的成年女性希望获得的是自信、信任和亲密,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出煎锅入婚姻

床上布满了血,我感到害怕,是那么地害怕。我不想死,我不想把我的孩子们留给他……当他们把房门打开后,我的儿子帕特里克跳上床大声尖叫,他被吓坏了,因为那么多的血,到处都是。他不断地大叫“别伤害我的妈妈!”“你为什么这么做?”

(一)虐妻
对于绝大多数(94%)加拿大年轻女性而言,约会的结果是婚姻。不幸的是,对于令人惊奇的相当多的少数加拿大妇女而言,爱情和婚姻导致虐待和暴力。1993年,加拿大统计署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调查。大约12,300名18岁或更大的妇女受到深入采访,了解她们自16岁以来的身体和性暴力的经历。这次随机电话调查显示,四分之一的已婚妇女(29%)自16岁以来(包括普通法下的关系)“在目前或过去的婚姻配偶手下”经历过暴力。三分之一以上的虐妻受害者遭受了严重虐待,以致她们“为自己的生命担忧”。几乎一半(45%)的虐妻暴力事件引致对妇女的身体伤害,几乎一半(45%)的伤害需要医务处理。

这一虐妻模式源自几个世纪的在亲密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传统。英国普通法(1767年)的拇指规则允许男人在肉体上严惩妻子,只要他使用的棍棒不粗于自己的拇指。根据William Blackstone勋爵的颇有影响的论文,“普通法赋予丈夫几乎无限度的权力以控制他的妻子的财产;他事实上是她一切财产的有称号的所有人。他也控制着她的人身,且有权惩戒她……‘丈夫可适度纠正自己的妻子’,正象他‘获准可纠正他的学徒或孩子’”。历史上的研究表明,这些权利远不只是理论上的。例如,Nancy Tome对于1841年至1875年间的载于“伦敦时报”上的审判报道的检审透露,工人阶级妇女受到“不断的虐待”,暴力殴妻之普遍使得中产阶级改革派引入了《殴打妻子者法令》(1882),该法授权治安官鞭打以及在公众面前给殴打妻子的男人上颈手枷。

可以预见的是,虐妻的普遍做法也移植到了北美洲。甚至在19世纪初期,美国有若干州特别批准了殴打妻子的行为。比如1824年,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裁决,丈夫有权“在紧急情况时适度惩罚妻子”。1874年,北卡罗莱纳州规定殴妻违法,但敦促男性,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最好拉上窗帘,避开公众耳目,让当事人忘掉并且原谅暴力。”直到1971年,阿拉巴马州才采取行动规定殴妻为违法。在这样的背境下,如果获悉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估计每年有1,100,000妇女遭受丈夫或情人的殴打,人们决不会感到惊奇。

在加拿大历史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和理念――婚姻缔结后,妇女的法律身份融入丈夫的法律身份之中――意味着,任何有关丈夫伤害妻子(通过诽谤中伤、强奸或暴力)的想法都是不可思议的。一个人不可能侵扰攻击“他自己”。19世纪70年代期间,当妻子被赋予一些财产权后,妻子可状告丈夫损害她们的财产,但仍不得采取法律行动状告丈夫伤害她们本身。如果丈夫打断妻子的鼻子并且在那一过程中打碎了妻子的杯子,妻子只可起诉要求弥补杯子的价值。1975年,安大略成为第一个允许妻子起诉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州。影响奎北克州的习俗和法律的《拿破伦法典》也推定妇女对丈夫的完全的法律和社会的屈从地位。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虐妻世世代代就是每日生活的一部分。就像许多当代加拿大人接受打孩子的屁股,人们将夫妻之间的暴力视为婚姻生活中的不幸、耻辱和极为私人的部分。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近代妇女运动的发展,殴打妻子才被“指出为”而且概念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直到1974年,随着Erin Pizzey的《悄悄地哀叫否则邻居会听到》一书的问世,受殴打妇女综合症才在公众话语中牢固地得到确立。1980年出版的Linda Macleod的书作《加拿大的殴妻:恶性循环》,向政策制定者和整个公众发出信号:对妻子的暴力是社会问题,它不会自行消失。

(二)婚内强奸
对于虐妻的讨论和检审又引发了人们关注的新领域。尤其是婚内强奸,被识别为是亲密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妇女属于――锁具、手足枷具和枪管――丈夫,人们最初认为强奸自己的妻子这一说法是不可能的。这不足为奇。妇女和男人都认可妻子在丈夫性获得方面应当付出;在整个加拿大和全美国,法律界定强奸为对“并非其妻子”的女性犯下的罪行。正如一个男人不可能抢劫他自己一样,他也不可能武力索取已属于他的东西。

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女权主义对对妇女的暴力的探讨,婚内强奸被认定为是拼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Diana Russell首创的对旧金山930名妇女的随机代表性抽样调查显示,14%的已婚妇女受到丈夫或前夫的强奸。到70年代后期,加拿大和美国的女权主义者要求从法律中取消对婚内强奸的豁免规定。1983年,在C-127法案下,加拿大法律得到改革,妻子得以针对丈夫提起性攻击的指控。尽管继立法的这一变革后,提起诉讼的例子为数甚微,但研究继续表明,婚内强奸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加拿大统计署进行的随机性全国调查发现,18岁以上的8%的已婚妇女受到目前或过去伙伴的性攻击。妇女安全项目对多伦多市420名妇女的随机调查强调亲密关系中的性虐待的重要性,根据该项调查,50%的陈述受到身体攻击的妇女同时也经历了同一关系中的性攻击。

(三)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
不久前,对妇女的暴力的调研拓展到包括婚姻内女性被杀的问题。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常常是殴打妻子和婚内强奸的致命的后果,这一问题作为暴力的持久特点而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Rusell在其旧金山调查中已扼要地探讨了女性被杀问题,她的研究证明,有11名受虐女性似乎处于被她们丈夫或前夫杀害的危险之中。但仅仅是在过去的几年里,加拿大研究者才详细考察了被其配偶杀害的妻子的数字。加拿大犯罪统计披露,每周两名加拿大女性被她们的亲密伙伴杀害。研究者在安大略州进行了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调查,其结果显示,介于1974至1990年间,共有551名妇女被她们目前的或已分手的伙伴杀害。在安大略州,每年30到40名女性成为亲密关系中女性被杀的受害人。事实上,无论何时,只要女性被谋害,她们的伙伴承担罪责的可能性极高。在加拿大,较之男性而言,女性更易于被她们的亲属、婚姻配偶或普通法上的同居者所杀害。例如1986年,有62%的女性被杀受害者和仅为27%的男性被杀受害者被各自的“亲密伙伴”杀害。在绝大多数配偶间谋杀(79%)案里,都是女性成为受害人。

还有许多妇女生活在被杀害的恐惧之中。比如根据妇女安全项目对多伦多市妇女的随机调查,受到身体攻击的25%的妇女表示她们的伙伴“明确威胁要杀了她们”。已报警称受到伙伴身体攻击的妇女中有36%的妇女也称她们害怕被自己的伙伴杀害。对于那些与施暴者分开生活的妇女,她们的恐惧和受到的威胁将伴随着持久不断的跟踪,有时确实是以妇女的被杀害而告终。尽管尚无官方统计显示有多少女性是以此种方式成为受害人的,但若干引人注目的案例已表明这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作为对公众关注的回应,通过了为受跟踪妇女提供一些保护的法律。该法设立了一项新的刑事骚扰罪名。

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当然不是加拿大独有的。其他国家、尤其是那些父权制传统强盛的国家,妻子被杀早已被传统化了。例如在印度,自1962年已被法律取缔的嫁妆制度仍旧流行。当新郎家庭认为他们被新娘家庭欺骗时,有些人会诉诸“焚烧新娘”的做法。不被接受的新娘通常被泼上一种印度做饭时使用的煤油,然后由其姻亲点上火烧死。新郎又自由了,可以再次结婚并且得到他想要的嫁妆。在新德里,1975年就有350名新娘被烧死;1978年数字上升到700名。西方媒体的关注以及印度妇女解放组织的运动都未阻止这种谋杀的浪潮。分析者担心,1988到1991年间,有11,000名年轻的新娘被杀害或被迫自杀。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将别人的女儿带离她的家庭时要求大宗嫁妆,问题似乎是日趋严重的。印度官方政府统计披露,4,785名妇女由于提供了不足的嫁妆而被她们的丈夫杀害。目前,146名男性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在一些南美洲社会,杀妻同样植根于文化传统之中。例如Eva Blay, 一位Sao Paulo社会学者,论辩说巴西男性继续将女性视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当“他们的”女人离开时,男人认为他们有权杀了她们。多少世纪以来,巴西的治安官容忍这一行为,他们认可以下原则,即丈夫基于合法的名誉辩护理由有权杀了不忠的妻子。在若干受到高度关注的审判里,通过授引这一原则,杀害了分居的或威胁要分居的妻子的男人被免罪或受到非常轻的刑罚。自1979年以来,许多女权主义组织均抗议这一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的模式,但相对而言没有取得什么效果。1979到1987年间,巴西每年被杀害的妇女(处于生育年龄)数字增长了400%。

总之,对于全世界的妇女,爱情和婚姻没有为她们提供免于暴力的保护。事实上,研究证据不断表明,较之处于公共领域,妇女在她们的家庭以及亲密个人关系中会面临更大的危险。尽管报纸的头版头条报道,妇女在紧闭的家门后面比她们在自己的城市街道或工作场所的走廊更多地遭受暴力袭击。根据最近美国司法统计局进行的对1987至1991年之间的400,000妇女的大规模采访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对妇女的暴力攻击来自她们认识的人。较之男性,女性10倍以上地更易于受到她们的配偶、前配偶、男朋友、父母或孩子的暴力攻击。另一方面,尽管她们私人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危险,妇女还须认识到公共暴力对于妇女构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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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23, 2007

人生的橡皮擦-用寬恕抹掉過去的傷痛

我游走于心灵成长这条道路上,有很多老师、书本,很深的影响了我。

这本书“人生的橡皮擦-用寬恕抹掉過去的傷痛”(Forgiveness, The greatest healer of all),是一本引导我走上宽恕、奇迹这道路的书。

很多事情不是巧合的,当我们准备好要接受的时候,没有早一步,没有迟一步,他就会出现。

2000年,我像海绵一样,很努力的去探索我生命的故事、遗憾。

去台湾之前,我第一次对于我10-11岁发生的往事,做了一次处理。

当时,我心理就感觉到,以后在我的助人工作里,宽恕和爱,将是我永远的主题。

我们到了台湾高雄,第一天就去逛了金石堂书局。那么多的书,我却只看到这一本“人生的橡皮擦”。

人生的橡皮擦-用寬恕抹掉過去的傷痛
Forgiveness, the Greatest Healer of All

作者:傑若‧詹波斯基/著
譯者:楊淑智
出版社:大塊文化
出版日期:2000 年 03 月 20 日
語言別:繁體中文

內容簡介

本書以簡練樸實的文字闡釋,當我們沒辦法寬恕他人時,當我們牢牢記著別人對我們的傷害時,就等於決定自己繼續受苦。書中描述,什麼因素會使得我們無法寬恕他人,我們如何找藉口,為自己不肯寬恕的心態自圓其說。

本書讓我們知道,不肯寬恕,會對身體健康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副作用。而若做到了寬恕,將能得到許多意想不到的意處。作者分享了許多非常有力的故事,希望打開我們的心胸,讓我們知道,只要真心相信沒有人需要被排除在我們的愛心之外,就能體會到奇蹟。這本書列舉了短而有力的句子,提醒讀者時時實踐寬恕的道理,讓你擺脫過去痛苦,展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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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处理一个案子,让我想起了一件往事。
当时我对朋友说我的一个梦境的时候,他说了这样的话。
“这种人竟然还敢招摇过市,而非关在牢里,实在让人火滚。。。心里的阴影受害者要背负一辈子,这人竟然还能淡然说对不起。。”


那一天,在我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的时候,我在我父母的花园见到他和他的家人。
当我告诉那个人“我已经放下了,希望你能原谅你自己”的时候,我是这样相信的。

他要面对我,对我说“对不起”,对于他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如果可以,我想他也许永远不希望面对我,让他想起他那不堪回首的过去。
我不是说他没有做错,只是我选择放下过去,因为我不希望自己活在过去,继续受苦。

宽恕是什么?

宽恕是一辈子的功课。
宽恕不代表那个人没有伤害你,不代表他做的事情是对的。
宽恕是放下怨恨,放下过去的一个行动,让我们不再为过去所苦,如此而已。

不宽恕的心就象紧握拳头的双手,虽然很痛,但是我们坚持不放手。因此,在这样的过程中,伤害了自己。
不宽恕的心就象我们坚持活在恐惧里,因为对过去的遗憾愧疚,对未来的未知恐惧害怕,我们充满防卫,而忘记了,生命的本质是爱。

宽恕是让我们超越恐惧看到爱的桥梁,而我们准备我去看到爱、接受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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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 谈检控制度

以前,我在读书的时候,有3个和法律相关的课(Intro to Malaysia Law, Malaysia Buisness Law, Malaysia Company Law)。在读马来西亚普通法的时候,对于刑事法,一直都比较用心。

司徒兄在之前的一篇文章谈过法治的问题,当时就很想回应,奈何一直找不到能让我打下文字的感觉。

今天我想谈谈这个课题。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是依据英国的普通法编制的。因此依据的是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要一天没有判罪,你就是无罪之人。基于这样的原则,burden of proof是落在提供该名嫌疑犯的检控官(Dewan Pendakwa Rakyat)及当事人的身上。
这是当然的事,既然你说我有罪,那么你必须证明我真的有罪。

我的问题是,以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检控官的素质让人有所质疑的时候,我们可以如何确保,犯罪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呢?

这篇文章讨论的依据 :涉及性侵犯的嫌疑犯。

我其实不太了解,我们的法官、检控官,会基于什么理由,让嫌疑犯被保释出去。当然,我本身亦充满矛盾,一方面我认为既然他还是嫌疑犯,那么他的确有理由要求被保释;可是另一方面,我确担心他是否会继续对其他的人,进行性侵的伤害。

我看过一本书“黑夜执迷”,一本由2名在美国很努力的防治性侵的工作的警官些的一本书。里面写了很多关于Serial Rapist的故事,他们如何破案、及审讯的过程。他说过这样的话,让一些嫌疑犯被保释出外,是对于社会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去年,有一个案子下判了。一名惯性在轻快铁附近寻找猎物,对进行性侵的男人,对4名女性,包括3名未成年的女孩,进行性侵,7条罪名成立,被判了40年。

该名男性在犯下第一宗案之后,他被提控上法庭,后来获得保释。而另外3起案子是在他获得保释的期间,犯下的。

如果当时他没有被保释,另外3名女性就可能就不用收到如此的伤害。我们的司法人员,有没有责任?我一直在想,却没有答案。

用3名女孩子一辈子必须笼罩在这样的阴影下的代价,来换取我们认为嫌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这样的代价,是否太大了?

保释的基础点在哪里?

我们的警察,常告诉我们,有多少的案件破了。可是我们必须了解,警察对于破案的定义是,“investigate后没有找到可以提控任何人的线索”,或“抓到嫌疑犯”或“报案者销案”而到底有多少人被控上法庭,这是一个谜。

我希望讨论的,是我们的检控程序,是否有保护到当事人,对当事人是否公平?

我负责的一个案子,2005年发生,等到2006年11月,才第一次开审。而让我气氛的是,检控官是在开审的2天前才告诉当事人的家属,他们必须上庭。这样是否对当事人公平?他们完全没有心理准备 。。后来发生了,没有翻译员,因此延后到7个月后。。我见过那检控官,我对他那马虎的方式,真的很不满,我没有信心。

有时候我会怀疑,我们的司法制度,保护的到底是谁?这样的制度下,更多的当事人不愿意站出来,更多的问题扫在地毯下。。

当我全心投入社会改革运动、保护当事人的工作,我越来越无力,越来越失望。对于我无法全力保护让他们不被伤害的当事人,我除了愧疚,还是愧疚。

可是,路却依然需要走下去,我不会放弃。。

只是,能否要求我们的检控程序,象样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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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0, 2007

500人烛光祈祷默哀一句钟,声援丽华蒂捍卫信仰自由权

昨晚约有500人出席在独立广场举行的烛光祈祷会,声援面对叛教起诉的丽华蒂玛苏赛(Revathi Masoosai)。 这项在独立广场旗杆下举办的烛光祈祷会是由五大宗教理事会所号召
,并获得5个妇女组织即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妇女援助组织(WAO)和槟城妇女改变中心(WCC)联办支持。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大山脚国会议员章瑛、华都亚也国会议员冯宝君以及女权份子如妇女援助机构主席美拉沙曼特(Meera Semanther)和回教姐妹组织执行总监再纳安华(Zainah Anwar)等人也出席声援。

有关烛光祈祷会从晚上8时至9时 ,举行一句钟。五大宗教理事会署理主席柏迪林甘(A. Vaithilingam,右一)在聚集众人开始集会时,简单说明了举行烛光祈祷会的目的。

他指出当晚的烛光会聚集了来自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教、道教以及各不同宗教的信徒。“过去数年来,在宗教信仰争议案上,我们常常面对一面倒的法庭判决。因此我们举行烛光祈祷会,希望能藉此打开他们的心坎,也促请有关当局谨记说在我国有45%之强的少数族群,政府应该要公平对待我们。”

柏迪林甘强调,五大宗教理事会敦促法官在做判决时,不会继续再将这个国家划分为两半--一半属于穆斯林,另一半则是非穆斯林。与一般的请愿集会不同,在约一句钟的集会里头,众人皆保持默哀,没有任何的致词和发言,气氛显得异常凝重。 手持蜡烛布条,低唱“我们终将克服”参与者皆手持蜡烛聚集在独立广场的旗杆下,相对漆黑的周遭,点燃出一片温馨的亮光。有些参与者也手持着写上“停止破坏家庭”、“Allah慈悲,让一家人团圆”、“世俗化并非反宗教”、“保障信仰自由,捍卫宪法权利”的布条和卡片,抒发本身的诉求。而一些妇运成员也低声清唱六十年代社运名曲“我们终将克服”(We shall overcome),象征着虽然面临重重压力,但是他们誓不放弃本身权益。

众人在举行烛光祈祷会一个钟头后,才吹熄手上的蜡烛,结束这场集会。 警方并未干预烛光祈祷会的举行,只派出约十名警员与两辆警车在旁维持交通次序。不少媒体包括数家电视台也莅临现场报道这场烛光祈祷会。

被囚禁在宗教改造中心,与家人分离被指控叛教的丽华蒂是一名印裔,嫁给一名兴都教徒,并拥有一名15个月大的女儿。不过由于在她出生前,其双亲已改信回教;于是她就被指叛离回教,目前被宗教局囚禁在雪州乌鲁音(Ulu Yam)的宗教改造中心,导致她的家庭被活生生地拆散。回教机构及双亲皆宣称丽华蒂是一名穆斯林,回教名字为西蒂法迪玛(Siti Fatimah)。

然而,其身为兴都教徒的丈夫苏烈西威拉班(Suresh Veerapan),却指她并非一名奉行回教教义的教徒,而是一名诞生在穆斯林家庭中的兴都教徒。这对夫妇源自马六甲。 丽华蒂早前曾被控叛离回教,而被判进行为期100天的回教改造,後来又被马六甲宗教局延长扣留80天。

五大宗教理事会指出,这次祈祷会的举行是希望通过宁静的祈祷方式,让国人关注宗教自由受到侵蚀的情况,以及让世人关注丽华蒂的状况。而他们之所以选择在独立广场旗杆下举行,是希望借此赋予她终有一天会自由的希望。

他们也指出,丽华蒂可能在近日因为叛教而被带上回教法庭,因此急需马来西亚国民的关注。 “7月8日将是丽华蒂被扣留的第180天。在马六甲回教法律之下,她可以因为叛教而被判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千令吉的罚款。因此必须突出她的案件

“人的权力不能驾凌神”

林冠英告诉媒体说,烛光祈祷会的举行象征着大马基本人权的缺乏,尤其是自由恋爱的权力。“我们希望政府能够感受到非穆斯林捍卫这些基本权益的决心。我们反对采取不合理的举动来拆散这个家庭。”

再纳安华则指出,若回教成为公共政策及法律的来源,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力在公共场合针对它进行讨论和辩论。“你不能以宗教以及经文的神圣性,来阻止公众的讨论。”“正如公民有权力讨论影响我们生活的经济及政治政策,为何当来到回教、回教律法、回教政策时,为何我们却没有说话的权力?”

美拉沙曼特强调,民间组织举行烛光祈祷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声援丽华蒂的丈夫苏烈西及他们一家人。“我们希望政府将会承认联邦宪法第11条,赋予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力。所以这场集会也是为了突出这项基本人权以及强调联邦宪法才是最高的法律依据。”

有份参与烛光祈祷会的妇女援助组织社工,王妤娴说,“宗教是发自内心的相信,不是送进改造中心一、两年就能够改变的。如果因此而改变,最后一切也会变得没有意义。” “若有对宗教的不忠,应该由神来惩罚,而不是由人。每个宗教都不会赞成人的权力驾凌神。”

另一名社运份子郑立慷也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就算不同意她的选择,也不代表可以扣留丽华蒂,更何况她不曾做出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6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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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18, 2007

人权组织会员因派传单被逮捕

我昨天在马大出席Fiesta Feminista的聚会。大约5点多,收到一位朋友转发的 sms 。有两位人权组织的年轻朋友因为在一个聚会发传单被逮捕。

相关新闻

国内人权组织新山人民之声(Suaram) ,抗议警方在昨日位于柔佛州大臣官邸外举行的和平请愿集会上 ,逮捕两名尝试在现场派发传单的新山人民之声会员 ,并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这两名人权工作者。

两名被逮捕的新山人民之声的人权工作者分别是严居汉与徐秀敏。两人是因为被警方怀疑在现场派发“煽动性”传单而遭逮捕。严居汉现被扣留在新山南区警局,徐秀敏则被拘留于新山拉庆警察局。两人今日下午将会被警方带上推事庭,以延长扣留期限。

昨日早上,约有200人响应一封简讯号召,前往柔佛州州务大臣阿都干尼官邸前,针对近来新山治安不靖的问题举行和平请愿。 人民之声指出,这是延续由新山华社五帮会馆所举办的《十万人民拼治安》的签名运动后(右图),新山人民集合在州务大臣官邸外促使州务大臣重视警方不力履行解决近期连续几宗发生于新山的强奸罪案的举动。“然而,警方不但不理睬人民的埋怨呼声,反而拘捕了两名参与集会的人权工作者。”新山人民之声支部管理委员卓维斌也为这两位被逮捕的成员平反,指两人当时是在集会解散后才抵达现场,目的只是要向现场的群众派发教育性的传单,不料却连一张传单都还没派发,就被警方无理扣留。 卓维斌也否认外界流传新山人民之声,是这场和平请愿召集人的说法。

根据报章报道,当这场和平请愿举行时阿都干尼并不在官邸,并在警方的干预下,就再在一个小时后草草结束,除了严居汉和徐秀敏之外,并无其他的参与者遭扣留。 派发传单却被“推”上警车 卓维斌表示,由于该组织一直以来都呼吁政府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简称警务投委会)以提高警方的效率和彻底防范罪案,因此人民之声只想通过这次的请愿集会,向公众派发教育性传单,宣扬成立警务投委会的必要性。

“他们原本就无意参与集会,所以很迟才抵达现场。又因为当时人群已经解散,所以一张传单也没派。但是由于警员看见他们手上拿着装着传单的箱子,就要求搜查。惟当他们向警员了解是基于什么理由搜查时,他们却在没有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之下,就直接将他们扣押到新山中央警署调查。” 卓维斌透露,警员在扣留他们时不只没有出示警察证件,而且严居汉(左图)还在被警察强行“推”上警车的过程中,发生一些争执。

“我们何时录取口供都可以” 卓维斌表示,在两位成员被带往新山中央警署扣留后,基于担忧警察可能采取非法逮捕的行动,他就马上针对此事而报警。 根据他的了解,警方在将两人带往警局后的3个半小时内,都无法提供任何逮捕的理由。直到刑事部主任希山介入调查后,才告知他们触犯了“参与非法集会”和“拥有煽动文件”两条法令,而要将他们扣留24小时协助调查。 卓维斌也透露,警察在扣留两人后的5个小时内都没向他们录取口供,只是将他们关在房间内,不但不允许其他人前往探访,也不能获得保释。

当他欲了解两名会员录口供的情况时,警察只以一句“我们有权力扣留他们24小时,何时要录口供都行”作为回应。 卓维斌表示,人民之声已经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并于呼吁各地群众和媒体关注此事。 宣传官方倡议也算“煽动”? 徐秀敏丈夫徐绍棚指出,警察在与他交涉时曾展示一些早上的示威人士所遗留下来的布条和海报,并声称将作为“举办非法集会的证据”,使他担心妻子在这起事件上将成为代罪羔羊。

“我太太当时手上拿的只是一箱的宣传单,不过当时现场没有其他人,我担心所有责任会被推在他们身上。”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柔佛州秘书陈泓斌也抨击警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他表示,警队将因为有关事件而导致公信力越来越低落。

“警察在没有给于理由、也没有出示证件就进行逮捕,这是在践踏人民的人生安全;另外,扣留6小时还没录口供,这是很离谱的事,这种拖延时间的做法根本是在浪费国家的资源!” 陈泓斌也认为,警察以“拥有煽动文件”作为逮捕的理由,其实是不合理的。

“成立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是皇家委员会的建议,这个建议同时受到首相赞成,何以拥有和派发宣传这个官方倡导的建议,竟被看作“煽动”的行为?” 神秘召集人简讯广泛流传 卓维斌指出,这次“大臣官邸请愿活动”召集人的身份非常隐秘,就连当天出席采访的记者都不清楚对方的身份。

“我们是于几天前通过简讯收到收到今早有人号召群众,前往州务大臣官邸和平请愿的消息。除了简讯,这个消息也在昨天新山中华公会所发起的签名活动中流传。” 卓维斌透露,有关召集人自称无党无派,只是单纯关心治安问题的人士。此外,他还出示所收到的简讯,证明本身也有被号召出席有关的集会。

简讯当中提到,“JB(新山)住不了,为了自己和下一代,请sms(发简讯)政党,工会,身边的朋友,支持17/06,星期天,早上10点,柔佛州务大臣官邸,举行和平示威。” 然而,卓维斌表示新山人民之声并不反对参与类似的请愿活动,毕竟举行集会是基本人权之一。唯他必须澄清这次的和平请愿集会并非由他们号召,并对该组织两名成员无辜成为集会的被逮捕者而感到愤愤不平。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6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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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逮捕派传单的人民的警察,居然在打击罪案的时候,是那么的不够人力的。这是很难让我们理解的不是吗?
需要录口供、调查,什么时候都可以,他们犯了什么严重的罪刑,需要以扣留他们的方式来调查?
今天,警察到地庭申请扣留他们到明天。一些新山的朋友到新山的警察局举办一项抗议的活动,却进行得不太顺利。他们不被允许在警察局进行活动,最后是到那提交抗议书给警察。
我们的警察、政府就那么害怕我们这样人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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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先生、 小姐们,你们需要如此堕落吗?

上个星期,马来西亚的南部新山发生了一件一对情侣被追撞搶劫,结果男的受伤,女的遭性侵犯的事件。

由于事情的严重,其中更包括我们马来西亚的皇家警察没有办法好好的执行他们的任务,而错过了对了两名受害者施与援助的时机,之后还发生受害者在医院的时候没有得到马上的医疗服务。

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我们的马青领袖在接到消息之后,立刻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布一切的事情。这个新闻,还上了星期二,马来西亚8度空间华语8点档的新闻头条。

我不是非议政治任务要上报纸的手法,我亦认为这样的新闻必须报导,并对于马来西亚的执法人员施与压力,让他们了解我们人民是无法忍受下去了。

我的问题是,需要用这样的方式吗?需要这样的渲染吗?需要对于两位受害者这样穷追不舍的追问事情的所有点滴,包括性侵的详细情节吗?读者们需要知道受害者那么详细的背景资料吗?

我上星期三刚好到新纪院给一个讲座,我遇到我的朋友,亦是新纪院辅导主任及课程的主任如湘。

我对如湘说,最近我很容易生气,她问我是不是关于今天新闻的报导?她说“今天在我们的辅导部,每个人对于这样的报导手法,都很生气”。我们在谈起媒体炒作社会新闻的手法的时候,也提到了之前的几件事情。发现,原来生气的辅导、 社会工作者真的不止我一个。

我们后来甚至谈到,我们-做为辅导工作者必须站出来申讨这样的报导方式,即使我们只能够以个人的名誉签署,即使我们会因此得罪所有的媒体记者,因为我们必须如此。

当天的报纸,中国报、光华日报、 光明日报,星洲日报(夜报),都是头版,都有受害者(打了马塞克)的照片,而且对于受害者的个人资料(虽然是匿名)都报导得非常详细。

我不是谴责报馆不应该报导,对于执法单位的疏忽,怠慢,我们必须报导。可是受害者的资料,照片,有这样的必要吗?在事发的第二天,他们需要面对他们多的记者们,面对你们对于事情发生的经过的详细情况。他们是才经历极大的创伤的朋友,请问记者们你们的同理心在哪里?

我最不满的莫过于东方日报处理此新闻的手法。我不止一次因为东方报导社会新闻比小报还不知耻的手法,提出我的抗议,最后更表明以后不再接受东方的采访。

我们看看他们做了什么?他们虽然只有封底1/2版,可是却是唯一刊登男受害者没有用马塞克处理的正面照片,女受害者虽然用象征性的用马塞克处理,可是却和没有处理,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居然可以看到正面及她的眼睛。男的受害者,他们居然写x姓男生,请问记者们,东方的记者们,你们需要因为追新闻,堕落成这个样子吗?


报馆们天天以不同的角度报导,多少篇幅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看。我经过报摊的时候看到,星期四的报纸(夜报),中国报的头条是这样写的“她坚持不哭”请问记者们,你们需要这样来追问一个还在疗伤的朋友吗?你们不能让他们休息一下吗?

星期六的报纸,我的朋友告诉我,星洲有一篇报导,记者问她,他们有没有强迫你口交,记者是这样写的,“她低着头,眼眶有泪水”。我们需要如此吗?需要i如此对待他们吗?她被性侵的详细情形和读者知的权力又什么关系?

难到媒体没有伦理规范,规范及监督记者报导社会新闻的手法吗?你们这样的文字形同文字暴力,对于受害者,是2度、 3度、 4度伤害,你们如此详尽的报导的同时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受害者、 他们的家人,他们的朋友的心情? 将心比心,如果他们是你的朋友,你的家人,你的儿女,你希望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好好的疗伤,还是被记者们穷追不舍的报导呢?

记者们,你们知道为什么很多被性侵的朋友不要报警吗?因为她们很怕你们,她们不知道会不会不辛被你们点上,而我没有办法100%保障她们不会受媒体的2度伤害,我对你们没有信心。

我们的国家有那么多的事情可以报导,需要报导,你们就只能以报导社会新闻来突现、刺激你们的销量吗?

昨天,新山有两个人权工作者在发传单的时候以非法集会被逮捕,今天警察在地庭申请延长扣留。

这样的新闻不是更应该大幅度报导及跟进吗?可是我想你们不会,因为你们害怕!

以下是我对于WAMI的期许。

我一直很支持WAMI的活动,对于WAMI的付出,我是很欣赏认同的。我真的希望WAMI除了在监督我们的星洲日报的垄断事业的同时,也必须监督东方日报的编采手法。对于东方日报这种不顾伦理,不顾受害者的感受,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于受害者及家属的2度、 3度伤害,不可以更不该放任。我总觉得我们的评论员,包括WAMI对东方太仁慈、 太敦厚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能因为他是东方日报就让他这样下去。我们有义务鞭策他们,让他们不再犯错,做得有水准一点的,不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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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11, 2007

浅谈爱情

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 -- 是一生幸福;

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 -- 是一场心伤;

错的时间,遇见错的人 -- 是一段荒唐;

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 -- 是一声叹息。

世界上只有两种可以称之为浪漫的,一种叫相濡以沫,另一种叫相忘于江湖。我们要做的是争取和最爱的人相濡以沫,和次爱的人相忘于江湖。也许不是不曾心动,不是没有可能,只是有缘无份,情深缘浅,我们爱在不对的时间。

即使当初我们爱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可是爱情的世界里是需要经过一连串的考验、试炼。很可能就是那么一个不小心,我们就会因此擦肩而过,留下的只是感伤而已。

回首往事的时候,想起那些如流星般划过生命的爱情,我们常常会把彼此的错过归咎为缘份,其实说到底,缘份是那么虚幻抽象的一个概念,真正影响我们的,往往就是那一时三刻相遇与相爱的时机,男女之间的交往,充满了犹疑忐忑的不确定与欲言又止的矜持,一个小小的变数,就可以完全改变选择的方向。

如果彼此出现早一点,也许就不会和另一个人十指紧扣,又或者相遇的再晚一点,晚到两个人在各自的爱情经历中慢慢地学会了包容与体谅,善待和妥协,也许走到一起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轻易的放弃,任性地转身,放走了爱情。

在你最美丽的时候,你遇见了谁?在你深爱一个人的时候,谁又陪在你身边?爱情到底给了你多少时间去相遇与分离,去选择与后悔。

不是不心动,不是不后悔,但已经没有时间再去相拥,如果爱一个人而无法在一起,相爱却无法在适当的时候相遇,如果爱了,却爱在不对的时候,除了珍藏那一滴心底的泪,无言的走远,又能有什么选择?

要在时间的荒野,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于千万人之中,去邂逅自己的爱人,那是太难得的缘份。

更多的时候,我们只是在彼此不断地错过,错过杨花飘风的春,又错过了枫叶瑟索的秋,直到漫天白雪,年华不再,在一次次的心酸感叹之后,才能终于了解——即使真挚,即使亲密,即使两个人都已是心有戚戚,我们的爱,依然需要时间来成全和考验。

这世界有着太多的这样那样的限制与隐秘的禁忌,又有太多难以预测的变故和身不由已的离合。一个转身,也许就已经一辈子错过,要到很多年以后,才会参透所有的争取与努力,也许还抵不过命运开的一个玩笑,上帝只在云端眨了一眨眼,所有的结局,就都已经完全改变。

回忆的花瓣掠过心湖,泛起片片涟漪,爱不是千言万语,也不是朝朝暮暮,爱是每当午夜梦醒时,发现内心牵挂的依然是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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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10, 2007

握你的手

握你的手--光良的一首歌

山顶的风凉的想钻进我内心
沉默是我们最近唯一的话题
看曾经亲密的爱慢慢更像友谊
爱是流星 一坠落就不停

我们尝试让彼此差异能隐形
遗憾的是回避不能解决问题
当我疲倦的眼望你憔悴表情
再不舍得 也该让你远离

握你的手 坚持到最后一秒钟
哪怕爱要冰凉了 至少那回忆是暖的
了解比爱难多了 我们都尽力了
也许温柔 是停止(再)挽留

握你的手 像耳语轻声说保重 
让眼睛就算湿了 不只是痛也有感动 
以前每一次挥手 都为了再握手 
但这一次 是为了放手
http://www.520music.com/play/30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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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我长达7年的感情。

《爱情对我来说,是我们决定,我们会紧握彼此的双手,面对未来的未知、恐惧,无论发生任何事,我们都一起携手面对》

我没有忘记过我曾经给于你,此段感情的承诺,只是如今,我必须放手,因为我么有理由再留住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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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8, 2007

个人拥叛教权或须权威裁决?

个人拥叛教权或须权威裁决?
丽娜乔对话会主讲人意见相左

在昨晚的 “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中 ,究竟穆斯林是否有无叛教的权力 ,还是必须交由有关宗教的最高权威裁决 ,已引发两名穆斯林主讲者的对立意见交锋。

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Azmi Sharom,左图)认同其他的主讲人的意见,强调宗教信仰是每个人宪赋的自由。然而回教青年运动主席尤斯里莫哈末(Yusri Mohammad)则独排众意,认为若穆斯林公开叛教就已不是个人的问题了,必须交由回教法庭来裁决。

这场对话会于昨晚在八打灵再也的阿玛达酒店(Hotel Armada)举行。这是自丽娜乔案以来,首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首次共聚一堂举行的跨宗教对话,因此吸引了约六百名关心此案的各族民众到来聆听对话,使到整个场面热烘烘。

由于礼堂只能容纳四百张椅子,许多后来者甚至被逼站着聆听至对话会结束。民众们也都在问答环节踊跃发言,使到对话会必须进行至晚上11时45分,方才结束。

对话会的其他主讲人包括律师公会主席安比嘉(Ambiga Sreenevasan)、五大宗教理事会法律顾问张辉龙、人民公正党总秘书长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反对党领袖林吉祥以及民主行动秘书长林冠英。

阿兹米:可兰经没提俗世惩罚

阿兹米强调,每个人应拥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而马来西亚应该继续保留为世俗国。 他说,在马来西亚法律里,宪法第十一条文明文保障宗教自由,但是却没有特别触及叛教课题。

“回教法庭惩罚叛教的权力源自宪法第9附表。该附表列明回教法庭的权力,其中一项权力就是要惩罚违反回教规律的罪行。但是宪法却没有解释什么是回教规律,那么究竟叛教在(回教)法律上是不是罪行?” “可兰经指叛教是极大的罪恶,却没提出叛教在俗世的惩罚,而只提出叛教者会在天国面对的惩罚。因此,叛教课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处理方式” 他表示,回教学者对叛教应在何时面对惩罚有不同的意见,而该课题还有待公开讨论以得到最后的结论。他更指出,叛教是回教学者制造的课题,因此必须给于辩论的空间。

阿兹米认为,每个人应该都能自由选择他与信奉的宗教,因此不应强逼他人奉行他们已不再相信的宗教。 “如果一个人不愿留在一个宗教里,我们更好允许他选择其他的宗教。我更乐意向真正信奉回教的人问好,而非自称回教徒却不真正信奉回教的人。

称世俗制才能保护所有宗教

阿兹米相信,只有少数人想要叛教,因此不应是个大问题。他也认为穆斯林应该自我检讨,找出原本生为穆斯林的人离开回教的原因,而不应一味惩罚他们。

“宗教应为人们带来安宁,是不是这些人无法在宗教里找不到安宁?那么是为什么?这才是真正怜悯的处理问题方式,并且是我们应该采取的。” 阿兹米也认为大家必须在成熟理性的情况下讨论该课题,而不应尝试制造恐惧或大众暴力。

“在论坛里,如果有听众高喊‘杀死他们!杀死他们!’,那将不会是一个好的论坛。那是错的!” 针对马来西亚国家体制,他表示“我看到这个国家在未来尝试抛开我们父亲开创的世俗政府制度。我相信世俗制度……因为唯有此制度才能保护所有宗教。”

尤斯里:公开叛教就属公共议题

也是国际回教大学法律讲师的尤斯里莫哈末(左图)则说,穆斯林若公开叛教,这件事已不再是当事人的个人问题或他与上帝之间的问题而已,而是关乎到公众利益的一个社会问题。

他解释说,在回教教义里,对于私人和公众空间的诠释是有别于世属社会的诠释,“如果一个穆斯林选择公开脱离宗教,而因此引起全国瞩目,那他便已经跨越私人的界限,因此这件事就已经不再是他和上帝之间的问题了”。 他表示,甚至是在回教界内也对于“叛教”的课题存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如果要对症下药就应该回到有关宗教里的权威,由权威来管治所谓的公共领域。 他称,“至于回教里有那一些部分可以公开辩论,首先还是必须先回归到这个宗教本身的最高权威,而如果每个人都要讨论这件事,就会产生问题。”

他认为,不是每件事都可以透过对话来解决问题,因为有些较复杂的课题,若被简(simplify)或统一化(standardized)就会衍生问题。 他解释说,“每个人对公义和人权的诠释都不同,而这里有五六百人可能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诠释,所以不应该只是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待事情。” 对于丽娜乔的案件,他认为,回教法庭还是最佳地方来处理这起案件,虽然法官可能会犯错,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它还是最适合的。他指出,一个人如何脱离宗教除了是一项技术问题之外,更是一项回教法的问题及非常敏感的议题。

对话之前,请先给尊敬回教

在对话中,尤斯里也指出虽然有关叛教的法令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来修订,但是在进行对话之前,必须先尊敬有关的宗教。他继称,如果没有这项共识,那就没有讨论的空间了。

“我并不是说你不可以修订之前的法令,可是首先必须先尊敬回教法拥有本身的基础,你必须通过适合的管道进行,不然将无法拥有讨论的空间,并简化原本就不简单的东西。” 尤斯里说“真诚”的叛教案是可以被允许的,比如说峇株巴辖发生的婴儿掉包案,一个华裔婴儿被转换到穆斯林家庭里头扶养。

“虽然这并非名副其实的叛教案,不过它仍可以被当成一个真诚的案例。这里头仍有讨论空间。”

演讲中途曾遭观众数次打岔

尤斯里也是“捍卫回教联盟”(Pertubuhan-pertubuhan Pembela Islam)的主席。这个松散但是积极表态的联盟是由80个穆斯林非政府组织所组成,成立目的是捍卫回教宪法地位以及回应穆斯林叛教的课题。 他也呼吁外界给予穆斯林更多的时间处理叛教的课题。

“我们并非是那么地封闭,不过请让我们以本身的方式来处理,并请尊敬我们的专才及司法考量。” 尤斯里昨晚的演讲,曾数次遭到现场观众的打岔。

当他尝试比较邻国印尼拥有90巴仙穆斯林的例子,来凸现出大马自独立以来在维持多元种族和自由宗教上确实表现得更好以及更平稳时,岂料却引起一些观众的不满嘘声。

接着,当他宣称回教是一个很特别的宗教,而且能让人觉得亲近时,便即遭一名现场的女观众驳回说,“不只是回教,其它宗教也能让你觉得亲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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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娜乔案裁决影响家庭分离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左图)于昨晚在民主行动党假八打灵再也阿玛达酒店举办“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上指出 ,当大家在争论民主与公正是否赋予我们信仰与否的权利 ,必须先以人类的同情心为那些被迫家庭分离者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他也感谢当晚的主讲者的出席 ,让这场前所未有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对话会能够举办,以促进公眾论述与尊重宗教自由,并同情受难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家庭。

“今晚的对话将检讨一些回教徒本身的担忧。他们认为丽娜乔案件的相反判决,将威胁到回教在我国的基础及优越地位,非回徒则担忧我国的世俗基础将被神权回教国所侵犯。当我们辩论理想与人权原则及义务时,请别忽略丽娜乔案件对人们所带来的打击与痛楚。” 他举例来自马六甲直望的苏列斯个案,其妻子被当局带走及扣留改造6个月。他的16个月大女儿也被强制带走,乃因为苏列斯本身不是回教徒。除非苏列斯改信回教,否则他没有身为人父的权利。

林冠英也指出,当晚坐在现场者有位投诉者卡丝都丽。她在18岁之前,在雪州回教局脱离兴教徒并改信回教。这显然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宗教决定权的规定。她目前要与同样改信回教的丈夫一起重新皈依兴都教,但回教局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是否认真要脱离改信后的回教。“同情是有必要的!我们应了解,如果我们所深爱的子女以非回教徒方式成长,这对一个马来回教徒家庭来说,就像他们所说的“割肉”般痛苦。同样地,子女若在违反自己的意愿下改信回教,而后来要改信原有的宗教时却被禁止,我们也应该了解非回教徒家庭所承受的“割肉”之痛。大家应该同情所有蒙受这种痛苦煎熬者。” 此外,林冠英也点出第三个例子,有一名华裔年轻女郎为了爱情而离家并与一名马来男子结婚。他们育有两个子女。当这名男子要再婚时,她申请离婚。回教法律将子女扶养权交给她,但她想要信仰原本的宗教。

“不幸地,若她改信原有的宗教,她将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只因其子女被视为回教徒。她要与一名不愿改信回教的非回教徒结婚。她又该怎麼办?当丽娜乔案件下判后,她跑到新加坡去。” 林冠英强调,其实,回教徒及非回教徒家庭都同样受苦。如果我们从同情心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宗教胜利作为出发点地减轻他们的痛苦,那麼我们将让这个世界变得较美好。

联邦法院裁决让国人更分化

而联邦法院对丽娜乔案件的判决,是否令国人更加分化?让我们看看各方对判决所作的反应即可了解一斑: 全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援助机构(WAO)、妇女改革中心(WCC)及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发表的联合声明: “否定基本人权、侵犯人权……包括选择一名结婚的对象及居住国的权利。若他们要与非回教徒结婚,就必须离开马来西亚。 他们的生育权也受到影响,乃因为他们在合法婚姻下生儿育女的权利被否定。所有这些权利皆受马来西亚在1995年承认的“消除对女性各种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所阐明。

马来西亚基督教会理事会(CCM): 这项由多数法官所作的判决否定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良知的自主权及选择宗教的权利。在我国独立50周年之际,我们感受不到强烈的庆祝气氛,只因为像丽娜乔的我国公民,甚至其他人被否定基本人权,而这些权力更被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自由及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法庭所夺走。

持不同立场的一方,如回教徒专业论坛: 对许多人而言,这明显是行政程序上的课题。然而,它不幸变成争取马来西亚社会绝对世俗的轰动一时个案,并把它转化为人权课题,即以联邦宪法第11条款所阐明的宗教自由来打击回教在这个国家的地位,同时激起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之间的不健康情绪。 在我们热心捍卫宗教自由的同时,别忽略了将我们复杂社会凝集在一起的机制,以及我们所赞颂的宗教和谐源头。

马来西亚回教青年运动: 那些希望出现相反判决者,应该重新考虑他们的立场,并考虑修正他们的期盼,以适应对现实有利及持续性的一面。

林冠英说,2007年5月30日,联邦法院三司2对1裁决,只有回教法庭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脱离回教或者仍属于回教徒,已经导致国人存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联邦宪法是世俗的,另一种则坚信马来西亚实际上就是个回教国。

联邦法院2对1而存有强烈异议的判决,不幸地反应在我国宗教人口的比率上。人权分子及非回教徒视这项判决完全违反联邦宪法。催生我国独立的1957年社会契约赋予联邦宪法世俗的价值,但肯定回教作为联合邦的官方宗教。

他引述最高法院在1988年对仄奥玛仄苏案所作的判决重申,马来西亚宪法是世俗的文献,而且未使马来西亚变成一个回教国。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判决说,回教法律不是马来西亚的基本法,而宪法则是国家的至高法律。除非修改宪法,否则马来西亚目前不是,也永远不会成为回教国。

“针对这项判决,法律界也许能分清,或者认为两宗案件可以相容且一致,或为了厘清混淆而寻求检讨。既然联邦法院可以检讨本身的判决,就应通过九司会审一劳永逸地重新检讨与评估这方面的立场。”

法院裁决致命打击社会契约

民主行动党的看法是,这项判决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款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即“人人有思考、良知判断与宗教仰信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改变本身信仰的自由,以及个人或与他人一起成长的社区,在私人或公共场合进行指导、奉行、崇拜及举行仪式以宣扬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 林冠英认为,丽娜乔案件不仅侵犯与压制信仰自由。更糟糕的是,它给宗教自由、联邦宪法乃至高法律及强调马来西亚乃世俗国的神圣建国社会契约构成致命打击。

“法律界也许可质问,回教法庭对回教徒行使独有的司法权,民事法庭不得过问,然而却未明确阐明这种权力,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如果要脱教的回教徒将面对罚款、监禁或扣留或被改造,用以保障宗教自由的联邦宪法第11条款又有何意义?” 首相不应再逃避跨宗教对话 另一方面,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也在对话会上强调,行动党主办“丽娜乔案件,马来西亚何去何从?”的对话会,不是要嘲弄伊斯兰或任何宗教。

“我敢说,导致今晚对话会现场爆满的各宗教信徒及各种族出席者,不是要来批判伊斯兰或任何其他宗教。我们聚集一堂,因为我们是爱国的大马人,关心我国建国50周年国庆之际,宗教两极化日益对国民团结、福祉及大马前景所构成威胁,我们要找出克服这项挑战的途径。” “无论我们属于什么宗教丶来自不同的政治或个人立场,但是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点,即身为多元种族及多元宗教国家的公民,大家都尊重构成我国多元特色的所有其他宗教。我们必须了解,每个国人尊重所有宗教才是国家成功与前景光明的基本先决条件。” 反之林吉祥认为,昨晚的跨宗教对话会在大马是一项历史性创举,差不多取代了最近流产的“跨宗教建桥对话会”。

它证明我国是可以在一个理性、冷静与集中的方式下,举行一项针对微妙与敏感课题的公开对话会。这种公开的对话会在过去两年里,差不多完全被禁止及被迫转入地下。

“建国半个世纪后,宗教成了国民分裂与两极化的一个主要导因。因此我们应以理性方式公开对话,而非把它转入地下,让分裂暗中恶化及日益变得具爆炸性。” 他指出,对话会所获得的热烈响应,已向首相阿都拉发出一项信息,要他了解目前是他去落实在过去两年里其一直逃避不做的事,即领导跨宗教对话会在国内举行,以找出拉近被宗教分化国人的距离之方案的时候。

“如果在国际上时常以多元宗教为荣的大马要把它视为国家资产,而非负担的话,不同宗教信仰国人之间的对话会应获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

丽娜乔案影响宪赋8权利

林吉祥认为,丽娜乔案件带来深远的宪制影响,它影响联邦宪法赋予的9项基本自由,即: 第3条款-联邦宗教 第4条款-联邦之至高法律 第5条款-个人自由 第8条款-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第10条款-言论丶集会及结社自由 第11条款-宗教自由 第12条款-教育方面的自由

丽娜乔案件除了她个人的困境外,也引起许多宪制问题,如: 1.大马是否正积极地朝向回教国迈进,而违反了各民族先辈们在1957年时所达致的社会契约,即大马是一个民主、世俗及多元宗教国家,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这个社会契约获得宪法、政治及法律上的支持超过40多年,即从1956年李特宪法委员会报告开始,到宪法建议政府白皮书、1957年联邦宪法、1963年柯波委员会报告及国内最高的政治与司法宣布。我手上有3张1983年的剪报,它们显示出: (i)1983年2月,东姑阿都拉曼在80岁生日会上说,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大马是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及写入宪法中的世俗国。东姑说: “宪法必须获得尊重与遵守。有人企图实行宗教法律及道德法律。这是不可被允许的。 我国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多元种族人口。大马必须持续成为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 (ii)《马来西亚前锋报》在1983年2月10日的标题有“大马是世俗国”,其内容是: “东姑的这项规劝极合时宜,因为最近我们听到有领袖及百姓积极地要修改国家法律为伊斯兰法律,以使大马成为一个回教国。

我们眼看不少宣称实行伊斯兰统治制度的国家无法给人民带来福祉,而且有关国家只有动荡不安局面。” (iii)5天後,敦胡申翁在其61岁生日会上告诉记者说,他支持东姑的看法,即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胡申翁也向回教国说不――1983年2月13日《星报》)

2.在过去10年里,大马的司法是否日益回教化,而不再严格遵守宪法、拒绝履行宪法及30年前的大马是一个世俗国而非回教国的判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案件中的判决:“我们必须把个人感受抛开,因为我国的法律至今仍是世俗法律,道德不接受为法律,而不享有法律上的地位。”

3.司法界因宗教而两极化,回教徒法官在涉及宗教课题的案件上一致否定非回教徒法官的观点,最近的一些案件判决即可见一般,这种现象在我国独立后的首40年里是不曾有的。法官是以大马人为先,宗教第二,或者以本身宗教身份为先,大马人身份次要? 4.为何第11条款赋予的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突然间被诠译为只局限於半数人口,以及在通过1957年独立宪法时,原本的构想是否就是只限於半数人口,即非回教徒而已。

新闻来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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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败诉丽娜乔剩三选择

联邦法院败诉丽娜乔剩三选择
网民论争行政程序或基本权利

随着联邦法院以二对一裁决 ,判决要求删除身份证上“回教”字眼的丽娜乔败诉 ,必须先获得回教法庭脱教证明后;这名宣称在1998年改信基督教的马来妇女 ,目前只剩下3项选择: (一)要求联邦法院重新检讨判决,召开五司或七司审讯;
(二)向回教法庭申请脱离回教;
(三)离开马来西亚。

若丽娜乔选择第一个方式,她就必须提出强而有力的理由来说服联邦法院,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联邦法院三司的意见并非一致,因为只有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和联邦法院法官阿拉丁莫哈末沙里夫驳回丽娜乔的申请,另一名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却持不同意见。

第二个选择,向回教法庭申请脱教并不受看好,因为丽娜乔一出生就是一名马来穆斯林,回教法庭不太可能允许她脱离回教;第三个选择则是最为消极的做法,逃避马来西亚的司法及回教法律的限制,到国外去生活。

技术看待,信仰自由不受影响

此次法院的裁决已经掀起了有关宗教自由、宪法与回教法的激烈讨论,尤其是在网民之间更引发两极化的论争。《当今大马》简单地归纳各方的意见,让争议的伦敦更清晰。

首先,一些人士是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待此次判决,认为它其实并未改变宪法诠释或司法权限,只不过维持原状。因为判决是根据宪法条文121(1a)所赋予的回教法庭权限,将脱离回教的事务交由回教法庭裁决。

其中穆斯林专业人士论坛(Muslim Professionals Forum)主席玛仄尼(Mazeni Alwi,左图)就致函《当今大马》表示,“这明显只是一项行政程序的课题”。“这不是回教和其他人士的战争,这只是保持原状,根据宪法条文121(1a)尊重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

人民公正党顾问安华也持有相似立场,“依据我的看法,有关判决不意味非穆斯林无法信奉他们所选择的宗教,也并非意味任何一方可以强迫非穆斯林皈依回教,整体而言,宗教信仰的自由仍受到保障”。

安华(右图)认为,判决只是明确指出,若穆斯林想要正式地脱离回教,就必须通过回教法庭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并未给予回教法庭任何前未所有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回教法庭确认非穆斯林宗教地位的权力。

上述看法默认丽娜乔是一名法定上的穆斯林(虽然她自称已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脱离回教的司法权,必须交由回教法庭定夺。

阴谋论指背后有西方势力撑腰,另一种的网民意见则充斥着“阴谋论”。他们质疑丽娜乔高调地将此入禀联邦法院背后的动机。他们怀疑丽娜乔受到西方势力的影响,尝试丑化回教在马来西亚的形象,将之描绘成狭隘、残忍的宗教。

《每日新闻》前集团总编辑惹嘉阿比(Rejal Arbee)就在巫统虚拟网站(Mykmu)撰文质问,为何丽娜乔不选择默默以穆斯林的身份过着非穆斯林的生活,却要高调将脱离回教的争议带入法庭,迫使法院做出抉择。 “如果这是一件私人课题,为何位于美国的贝克基金(Beckett)要赞助她那昂贵的律师团?” 他也认为,此案并没有剥夺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丽娜乔是一名穆斯林,因此只有回教法庭能够裁决她改信宗教的申请。 惹嘉阿比也指称,资深回教律师巴万仄(Pawancheek Merican)曾透露,大约有15至20名穆斯林获得回教法庭的允许,正式脱离回教,因此丽娜乔目前不至于走投无路。

回教青年组织(Abim)主席尤斯里(Yusri Mohamed)也在判决当天发表文告,劝请人们停止采用“对抗性”的方式(即带上法庭)来处理此课题。

耗费3年改教不果才被迫上庭不过,执业律师哈里斯依布拉欣(Haris Ibrahim,右图)却不同意以“阴谋论”和“对抗性”的角度来看待丽娜乔的课题。 他在其部落格“人民国会”(The People’s Parliament),根据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的判词,揭开了丽娜乔争取改教的坎坷过程。

根据判词,1964年出生,原名为阿扎丽娜(Azalina Jailani)的丽娜乔在1997年2月21日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改名为Lina Lelani,理由是她已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并打算嫁给一名基督教徒。 同年8月11日国民登记局在没有给于理由下,拒绝了她的申请。两年后她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请,这次申请改名为Lina Joy(丽娜乔),该局官员告诉她,为了让申请过程更加简单,她不应以“改信宗教”作为改名理由,而是以纯粹为了改名作为理由。

她跟着官员的指示行事,改名申请终于获得批准,但是,修订后的登记局法令却强制穆斯林的身份证须印上“回教”字眼,结果,她的名字是改了,但是新身份证上却出现“回教”的字眼。 因此,哈里斯指出,丽娜乔耗费了3年的时光,欲通过行政程序来申请改名该教,最后却是白跑一趟,“(带上法庭)不是她的选择,她是被逼的”。

涉及司法权限及基本权利

哈里斯也不同意有关判决只是一项行政程序,因为此案涉及不同法庭的司法权限、基本权利以及最高法院如何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争议。

他提出,案件的关键在于丽娜乔在法定上是穆斯林,但是却自称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法庭要依据何种身份做出判决。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左图)在多数意见的判词中提出,“回教不只是教条和仪式,也是一种全面的生活方式,包括私人与公共事务,如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与司法课题”。

“根据我对回教的看法,不能广义地诠释第11条款(每个人都有信奉与实践其宗教的权利),来取消一名穆斯林所需要执行与遵守的法律,因为回教在联邦宪法内拥有特别的地位,与其他宗教不同。因此,不应把第11条款诠释为最高权利;信奉与实践一个宗教的权利,取决于支配有关人士的宗教。” 简言之,法鲁兹认为回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地位比宪法来得高,因此必须由回教法庭来裁决脱离回教的争议。

宪法起草者原意是世俗制度 哈里斯则引述1988年最高法院针对仄奥玛(Che Omar Che Soh)案件的判词来反驳上述的意见。当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今称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列阿巴斯(Tun Salleh Abas,右图)为主席的5司评审团,就曾经针对宪法里的“回教”字眼做出诠释。 当时敦沙列阿巴斯承认回教不仅是教条和仪式,不过他接着发问,“(但是)这是宪法起草者原本的意思吗?” 他的判词表示,英殖民时代所制定的是一套世俗制度,回教法被限制在很狭隘的空间,只包括婚姻、离婚和遗产事务。

“我们的看法是,宪法起草者是在这项认知底下,了解宪法第3条文的“回教”字眼,否则宪法肯定会制定另一项条文,表明与回教律令相悖的法令为不合法。”(第3条文指回教是国教,并阐明各州统治者的地位。)

哈里斯表示,敦沙列阿巴斯的判词也达致数项结论,即最高法院认为法令的宪法地位不能与回教法相比较,并确定我国的执政制度在独立前已属于世俗制度,这套世俗制度是宪法的基础。他也提醒说,个人情感不应影响对法令的诠释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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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07, 2007

缅甸影片分享Diamond Studd Night : 心情札记

因为工作的关系,我常接触在马来西亚的缅甸难民“男人、女人、老人、青少年、小孩”。

由于我的中心扩大了对于难民的服务领域,我向中心说,我可以在此Project负责比较多的工作,尤其是对于性侵犯幸存者的治疗工作。如今我每个星期几乎有两天是在他们的社区、他们诉说的故事中度过。

我们去年在难民的社区里主办了工作营,我认识了很多很有才华,对于祖国有很复杂的感受的朋友。一群不能回家的朋友,一群好像没有未来、看不到希望的朋友。

因为了解他们的故事,心痛他们的故事,对于这些原本和我的生命不可能有任何交集的朋友,心里拥有很特殊的情感。

因此,当我们中心在6月15-17日,马大举行的 Feminise Fiesta寻找我们工作营的主题时,我提出做一个"Voices of Refugee"的工作营。

希望更多人了解--

难民(Refugee)和非法移民(undocumented Migrant)是不同的。

成为难民,不是他们的错;

他们被逼来逃离到马来西亚是因为他们没有选择;

如果可以选择,有谁愿意冒着随时会被逮捕、枪毙(如果他们遣送回国)的危险到语言、文化不同的国家,做难民。

还有,我们可能有一天也会成为难民。

因此,我们能否对他们好一点,让他们活得比较有尊严。。

寻找相关短片的时候,我发现了一部纪录片"Diamond Studd Night",记载了2006年7月2日及3日缅甸的一位Cheif General嫁女儿的纪录片,纪录片更记载了在奢侈的婚礼举行的同时,缅甸的人民的生活。

看了纪录片后,让我回想到那些我接触的难民在黑暗里看不到光的眼神。还有,希望有一点祖国的军人政府倒台,可以回到祖国的梦想,眼眶里泛着希望的泪光。

我的泪流不止,没有办法能为他们做更多的事情,只能如此相信“还有明天”“希望在人间”

与大家分享
http://www.khitpyaing.org/ads/seinCnya_eng.php

纪录片是英文叙述的,分成 Pt1 & Pt2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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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援助中心25岁了

The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marked its 25th year anniversary with a celebration in Kuala Lumpur yesterday and the ‘live’ launch of its new website.


During the event at the Actors’ Studio in Bangsar, a slide-show took the audience through the history of the organisation, as well as its achievements and the challenges faced by Malaysian women.


While WAO president Meera Samanther expressed gratitude to all who have helped, founder Chong Eu Ngoh spoke about the founding principles of the group and applauded those who have contributed to its success.

Executive director Ivy Josiah said the website will accommodate a larger volume of visitors and provide more up-to-date content as it will be managed through a 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Samanther said the site will be useful to those who want to join as members. “Previously, they would have to phone the office and pick up a membership form. The new website will make WAO more accessible to all and easier for people to become members as the membership form is available online,” she said. With a different layout and more interactive content, it allows those with a password to update the contents and for members to post up the latest information on women’s rights.


Samanther said the WAO would continue its work on eliminat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while also concentrating efforts on constitutional issues involving women or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Women are raising their voices on the way women’s rights are affected and arguing it out in court,” she said.


Also highlighted was how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has brought visibility to women’s rights in Malaysia.


The WAO is an independent, non-religi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It was established in 1982 when it opened Malaysia's first women's refuge to provide shelter, counselling and child support to battered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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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介入11条款、丽娜乔案妇女援助组织关怀层面扩大

国内女性组织――妇女援助组织(WAO)在迈入其成立25周年之际 ,所关注的课题也从开始的家庭暴力扩大至社会所需要关注的课题 ,包括通过改革宪法保障他们的权利;所服务的对象也从之前的受暴妇女 ,延伸至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妇女援助组织主席米拉莎玛特(左图)指出,近年来该组织除了提高协助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和为受到暴力的女性提供援助外,他们也开始推动信仰自由的课题。 “2004年我们设立了第三间辅导中心之后,我们开始推动一些宪法和政策的改革以提高两性平等、消除性别歧视;除此之外,最近的“第11条款”和“丽娜乔事件”,我们也是积极地参与。”

米拉莎玛特是在日期的“妇女援助组织25周年庆典”上致词时那么表示。其第一任主席方幼娥女士、前首相马哈迪的女儿玛丽娜马哈迪、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其他妇女组织如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的代表也受邀出席这项庆典。此外,该组织约150名社工、受助者和捐献者也齐聚一堂,纪念这个意义非凡的日子。

逐渐发展成社会运动基地
也是民主行动党宣传主席的郭素沁(右图)在庆典后告诉《当今大马》记者,妇女援助组织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运动的基地。“看了他们这25年的发展,就像见到一粒种子长成了一颗大树。现在妇女援助组织不只为妇女服务,而且他们也积极推动社会运动,逐渐成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基地、非政府组织的带领者,我希望看到他们继续斗争下去。”

其中的一位社工王妤娴也向记者证实,在她服务的两年当中,该组织所关注的课题已经不再局限于女性面对的课题。“由于现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所以我们也根据社会的需要提供服务。例如贩卖人口、女佣被虐待、难民保护、外来移民被歧视等等,我们都会通过各种管道给予协助。” 王妤娴表示,虽然关注的课题明显增多,但是该组织仍会以“保护女性”为先。 “我们组织的标语还是“没有一位女性应该被虐待”,对于这点,我们社工时常会互相提醒。”

革新网站系统增强互动 在庆典上,其执行主任艾薇(右图)也推介了该组织即将革新的网页。她表示,新网页将具有系统管理资料功能,有助于资料能够更多、更快地上载到网页上,造福所有会员。“之前的网页只有网主一人能够上载到网页上,但是只要是会员都能够做到这点,如此一来更能收集关于女性权利的资料让大家参考。”此外,艾薇也表示新系统将能够增强会员之间的互动。她指出,从前要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到该组织的办事处索取报名表格,但是现在能够直接通过网页下载和缴交。她表示,革新后的网页将在近期内采用,但是官方网址(
www.wao.org.my)将继续沿用。

25年成立3所中心全面发展 妇女援助组织的成立与前马华公会总会长敦陈修信有密切的关系。在1979年,敦陈修信捐出3万令吉为受到虐待的妇女和他们的小孩提供避难所,随后并由方幼娥号召了一群义工为这群受害者提供服务,才让妇女援助组织渐渐成形。

1982年,该组织正式获得注册,成为全国第一个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组织。1991年,该组织也设立了儿童照顾中心,为离开暴力家庭的职业妇女照顾孩子。

2004年,第3间中心也本着“改革宪法和政策”的目的而成立,同时随着空间的增加也能提供更多求助者全面的协助。目前,3间中心共有17位的全职义工在中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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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04, 2007

六四、天安门事件

《历史的伤口》

蒙上眼睛就以为看不见,

捂上耳朵就以为听不到;

而真理在心中,创痛在胸口,

还要忍多久,还要沉默多久。

如果热泪可以洗净尘埃,

如果热血可以换来自由,

让明天能记得今天的怒吼,

让世界都看到,历史的伤口。

**********************************************

今天6月4日。

1989年6月4日发生的天安门事件的时候,那年我15岁。

从学生开始在广场示威、绝食抗议,到一辆辆坦克车血洗广场。我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是在听新闻、看报纸度过的。

我关心社会、关怀社会的种子,很大的程度是1989年的时候种下的。

当年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新闻,看到学生领袖的谈话,感受学生们为了自己相信的信念走在天安门广场,心里很感动

当一辆辆坦克驶入天安门广场,当学生的血开始染红天安门广场,我的心开始淌血,被撕裂成碎片。

因为六、四,我开始很积极的思考生命、使命;因为六、四,我开始拥有了梦想,希望为自己的国家、社会尽一点力的梦想。

那么多年过去了,全国各地每一年的六月四日,都用年轻朋友为他燃起烛光,祭那还来不及绽放生命的色彩就消失的年轻生命。而年复一年,中国政府仍然不愿意为自己当年的错误道歉 。。

我记得在多年一后,市场曾经出过一个叫天安门的vcd,尝试用不同的角度去看这场事件,访问了很多参与的教授、老师、学生,并针对这场运动提出了注解。

我第一次用不同的角度去看这场事件,尤其是当提到有关学生领袖们之间的权力斗争及最后失控的一些看法。

我想站在指挥部担任总指挥,看到那么多支持自己的抗争的朋友,那么年轻的生命,可能很容易就会被一闪而过的虚荣心所蒙蔽吧!因此没能见好就收。

是的,vcd 被访问的几位教授、老师是如此看这场学生运动的。

长大以后,和一些朋友提到六、四的时候,有人认为当年中国共产党没有错,否则他们不会在这些年发展得那么快,他们早就瓦解冰消了(尤其是当年很多共产主义的大国都是在当年“不见”的)。

我作为华裔子弟,我当然希望中国强大。

可是,无论是什么理由,中共血洗天安门这样的事件,不能被遗忘,更不应该被遗忘。

巨龙展翅, 毋忘六四! @余福祺
六四天安门事件--那个中国知识青年没有缺席正义的年代 @余福祺

六四挡案

他们如何看待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

* 感谢福祺的文章及一些资料,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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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03, 2007

白色的一片斑点

昨天在朋友半哄半骗的情况下,又去看了医生。

医生在听了我的叙述之后,帮我做了普通检验,然后宣布我需要照镜片(x-ray)。

x-ray室有那么一股让我受不了的味道,我立刻发作呕吐。

最后终于完成了这过程。

在宣布x-ray结果的时候,医生皱了邹眉头,将x-ray片放在墙壁上。

即使我不是医生,都看得出来,那两篇肺叶片的下方,都有不应该出现的白色斑点。

那白色的斑点像等待展翅高飞的蝴蝶,我像被人点穴般呆住。

医生指着那白色的地方说“你看这片白色的,这些是病菌,你是肺部细菌感染、发炎”

我问她“可是我并没有其他的诊状啊”。

她说因为我感染的部分太里面了,因此不那么容易发现。她很仔细的告诉我,发生的情况,如为什么,我的咳嗽一直不会好;还有为什么她认为我不是气喘。

她说“你肺部感染的部分不是很严重,现在比较严重的是你的喉咙、声带感染。你的心藏没有事。”

我真的呆住,为什么会那么严重?不可能吧?

然后,就是打预防针,拿药,付钱,回家 。。。

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把自己搞成这种地步。。

我承认我生活上有些习惯非常不太好,比如常喝冷的东西、咖啡、无辣不欢。

可是这个月来,我很认真看医生,吃药,为什么会这样?

我直接回家了,但是并没有告诉父母,在家唯一知道的是我弟弟。

我的朋友及上司说“我想是你那天陪个案回现场的时候,误吸冰毒的余味,因此扩大了感染的范围,不要那么自责了”...

因为心情不好,我和那苦口婆心安排这一切的朋友,因为他强硬的语气受不了和他吵了一下。

我想我没有很好的守护我父母亲对我的信任,否则我就不会把自己的身体搞成这个样子。

我的朋友骂得很对,还亏我天天说爱惜自己,会教人爱自己的人不应该把自己搞到这样子,说我做我父母的女儿是做到非常失败。

“你说得很对,因此我的情绪很低落。。”

其实还真的感谢这位朋友,不然我可能搞到整片都是白色一片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呢!

“谢了!真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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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1, 2007

童年創傷

转载:奇迹课程中文网
作者:周玲瑩

「你當年為何這樣對待我?」兒子帶著哀怨的眼神看著我,渴望從我嘴裡得到答案。自從他長大成人之後,這是他第3次詰問我。

大約五年前,他提出相同的問題,當時我坦然承認自己的過錯,但同時也提醒他看事件的另一面:他因這童年創傷躲入音樂領域裡,卻無意中為自己開闢另一片天地。所以,「雖然一道門關上了,上天卻為我們打開了另一扇窗,我們值得為此慶幸。」他當時欣然接受了。

沒料到事隔五年,他卻再度問起。他第2次詰問時,老公在旁協助開導,他點頭接受了。然而,才只不過風平浪靜二個月而已,他又再度舊事重提。看著他哀怨的眼神,我頓時明白這不僅是他的創傷,也是我該面對自己內心最深沈的隱痛。

好幾年前,我也曾問過年邁的母親相同的問題:「你當年為何這樣對待我?」她似乎已完全忘了,經我提醒之後,她面帶微笑淡淡地說:「誰叫你當年不乖!」我好似再度挨了一記悶棍。

想起這個教訓,我不願用同樣的話回應他,內心開始盤算如何再向他道歉。突然,我的記憶返回十七年前,父親臨終前幾個禮拜,曾趁四下無人之際,開口向我道歉,希望我能原諒他一直沒有好好善待我,這對自尊心一向很強的父親而言,是很不容易做到的舉動,但是,我當時沈默不語,不願回應他,整個空氣為之凝結在當場。事後,我感受到我那時嘴裡仍咬著從小到大累積的怨尤不放,因而無法立即接受他的道歉。這情景宛如【寬恕十二招】書中所說:有一些人始終心懷愧咎,不斷尾隨你後,請求你的寬恕,但你就是無法寬恕他們!

十七年來,我一直不明白我的怨尤為何如此之深,深到無法寬恕即將臨終的父親,我為此不斷自責,但仍找不出真正原因。如今,面對著三度詰問我,始終無法寬恕我當年所作所為的兒子,彷彿舊事重演,然而我的角色已由受害者變成迫害者了。而我也如同當年的父親一樣:始終心懷愧咎,不斷尾隨他後,請求他的寬恕,但他就是無法寬恕我!

這一次,也是第一次,我勇於轉身反問自己:「我當年怎麼啦?為何如此對待兒子?」以前,明知自己不對,但總用各種理由搪塞,以免面對當年的我。

兒子小時候的情景重現眼前,我看到他不肯聽我的話,他的不乖再再讓我擔心萬一他受傷怎麼辦,因而不得不用非愛的手段來壓制他,正如我小時候被對待的方式一樣。頓時,我明白了母親為何說我不乖,也體會出非愛手段裡最深層的母愛。在這一剎那,我也同時體會出父親冷漠對待我們底下未說出口的父愛,他的愛那麼地深沈,表面上完全不動聲色,有如大海一般,誰知海底下是那麼地高深莫測,以致於非得我歷經十七年,歷經兒子三次詰問,才願進入到內心最深處了知他的愛,也才完全寬恕了當年的父親。

這一段心路歷程,幫我解開了這十七年來,我為何一直無法寬恕父親的疑惑。根據【無條件的愛】書內的描述:

「自我價值」的問題一旦未能化解,就會轉變成你的存在困境。

換句話說,你這一生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來的。你選擇了自己的父母,原本就是要把內咎激脫出來,你才會察覺到它的存在。然而,你若為自己的問題而一味責怪他們,是無法幫你脫離困境的。眼前的際遇原是你們前生的約定…..

每當面對父親,我常覺得好像被勾出「我有問題、我不夠好」,而我一直怨怪他,即便他已去世十七年了,我仍不肯放手。其實,我選擇了自己的父母,原本就是要把自己的內咎激脫出來的,這是我們前生的約定。我若為了自己的問題而一味責怪他,是無法幫我脫困的。

然而,我內為何會有這股內咎呢?它源自何處?當我不斷往內追問下去,才看到它源自我與自己生命根源的分裂。誠如【奇蹟課程】正文所說:

「你不只是完整的受造物,而且還是完美的受造物。在你內沒有虛無。」

「你是上主的傑作,祂的傑作不只可愛,並洋溢著愛。人應該在自己心內這樣看待自己,因為這就是他的本來面目。」

由於我先跟自己的本來命面目分裂,從此覺得自己有欠缺(不夠好, 有問題),而且不可愛,沒人愛我,然後我把它們全都投射到外面,要父母、配偶、小孩、朋友….等等為我的欠缺與虛無負責,所以,我這一生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而來的。

如今,我把問題根源看得一清二楚了,也知道兒子正在走他的這一段路,我的任何道歉都彌補不了他內心的痛楚,這一段路必須他自己繼續走完,至於何時走完,那是他的事情,我愛莫能助了,我早已盡好我的本分:激脫出他原有的內咎。如今我能做的,就是從這當下,隨時覺察自己的心念,把恐懼之念轉變成愛之念。若遇到我最深的課題而無法在當時表達出愛,至少我不要再繼續累增恐懼之念,並隨時寬恕我自己。然後,深深地祝福他,也祝福我自己找回自己的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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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任这回事

我比较不会主动找人聊我的心事,年龄大了,可以聊心事的朋友越来越少。 现在我的生活圈子,除了生命线,好像还是生命线。 但是,有些事情不太想找生命线的朋友聊。

因为最近心情非常低落,常有很想找人聊天的冲动。
可是,我希望找一个和我的生活圈子比较没有直接交集的人聊,可能也听听他客观的想法。

因此,我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在台湾的表哥,我虽然没有见过很多次,但是我可以信任的人。

很遗憾,电话打不到。
因此,我传了一则短讯给他,大意是我很想找人聊聊。


************************

我昨天收到了他的一封mail,我觉得很受伤。

他在mail里表达了他对于一些事情的看法,感受。我在看他的mail的时候,有那么点无法继续看下去的感觉。

我们成长的背景那么不同,当然对于人、事、物、社会现象都有我们自己的信念及看法。我们甚至在一些事情的观点很不一样,但是我可以理解,而且从中进行反思。

只是他的mail让我感觉我们的努力付出,是有点"幼稚"的,当下我感觉很受伤。

被一位我信任的人,在没有了解我们的状况,做过的努力,而否定我们、胡乱批评。对于不被了解,很受伤。

本来我找他,因为我想找个听我说话的人。

我本来就不是那么容易找人倾诉心事,总觉得自己的问题可以自己解决。

因此,当我呼唤求助的声音的时候,表示我已经无法再继续承载了。

我的受伤,更大的程度是来自被拒绝吧!

但是,我会记得老师对我们说的一句话。
“没有人有义务满足你的期待、心理需求;他们的出现只是让你知道你的需要如此而已。”

因此,我的表哥并没有伤害我,伤害我的是我对我表哥的期待。

感谢这次的插曲让我更了解自己缺的到底是什么,让我重修我的生命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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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belief is made illusory

This letter is issued on behalf of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 Sisters in Islam (SIS),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 and Women’s Development Collective (WDC), five women’s groups that held a watching brief in Lina Joy’s case.

We are disappointed with the Federal Court majority decision dismissing Lina Joy’s appeal. The decision disregards the right of a person to profess and practise the religion of her choice as enshrined in Article 11 of our Constitution, and renders illusory this Constitutionally-guaranteed fundamental liberty.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implications of this judgment for individuals, such as Lina Joy, who no longer profess Islam. Despite the clear guarantee to freedom of religion in our Constitution, the court’s judgment would require them to seek consent from religious authorities regarding the very private matter of their personal faith, before their choice of religion is recognized in civil law. Compelling such individuals to do so is unfair as it forces them to incriminate themselves and risk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those states where renunciation of Islam is a religious offence.

We are troubled that the decision will also have the effect of denying Lina Joy, and others in a similar position, various basic women’s rights, therefore infringing their human rights. These include the right to marry a partner of their choice and to choose their country of domicile, as they would have to leave Malaysia should they wish to marry non-Muslims. Their reproductive rights are also affected in that they are denied the right to bear children within a legitimate marriage. All these rights are enshrined in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which Malaysia ratified in 1995.

We are, however, heartened by the dissenting judgment of Justice Richard Malanjum, which raised several critical points that warrant serious consideration.

Article 4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categorically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supreme law of Malaysia. According to Justice Malanjum, the supremacy of our Constitution means that all laws as well a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al and executive discretions, policies and decisions” must conform to the Constitution.

Furthermore, as stated by Justice Malanjum, the civil courts must not abdicate their constitutional function by declining jurisdiction on matters that involve Constitutional issues and fundamental rights just by invoking Article 121(1A)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states that the civil courts 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matters within the Syariah Courts’ jurisdiction. Only the civil courts can adjudicate constitutional issues that implicate fundamental liberties.

We also agree with Justice Malanjum, whose judgment begins with the view that where issues of constitutional importance are concerned, “all other interests and feelings, personal or otherwise, should give way and assume only a secondary role if at all”.

In any event,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d under our Constitution cannot be removed merely by submitting individuals to the jurisdiction granted to the Syariah courts under Article 121(1A).

The divide in our society over the issue of freedom of religion has grown due to the lack of public space for discussion and for alternative viewpoints to be expressed on this matter. The issue remains unresolved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arguments raised by the dissenting judgment do not appear to have been addressed by the majority judgment. We believe that the judgments approving the Natio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NRD)’s requirement for Lina Joy to provide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yariah Court may open doors for abuse by allowing other agencies to impose discriminatory requirements that are not provided for in their regulations.

We believe that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protects every person’s right to freedom of religion in a way that acknowledges the person’s right to harmoniously practise her personal beliefs within our society. The denial of this right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enshrined in Article 8 of our Constitution.

We urge that opportunities for open discussion be provided so that Malaysians can collectively seek just and durable solutions to the issues that impede our efforts to build national unity.

Finally, we call on the government to take urgent steps to ensure that all Constitutionally-guaranteed fundamental liberties, including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faith, are upheld and given effect i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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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让我感动的事

我其实是很糊涂的人,朋友说我“大事精明,小事糊涂”,在生活习惯上不懂得如何照顾自己的身体。

昨天,因为人有点昏昏沉沉的,我将衣服拿到洗衣店洗得时候,竟然忘记我那白色的西裤里,有RM500元。

今天,我要出去吃饭,我找了我的包包,发现我的钱不在包包里。

我第一个反应糟糕了,怎么办?

说真的,现在的我,钱对于我来说,很重要。我没有失去这笔钱的能力。

我只能如此希望,可能洗衣店的人没有发现,最多是被洗得一团吧。当然,做了最坏的打算。

我到了洗衣店,我不知道如何开口。

我对老板娘说,“我来拿衣服的,昨天我将一些钱放在一条裤子里,忘记拿出来了,想看看有没有在里面。”

老板娘问我“是一叠钱吧!有。她们昨天看到拿给了我,我收起来了。”

她将一叠用纸张包起来的钱,给了我说“我立刻收了起来,可是我没有算有多少。我自己也很害怕”

我告诉她“谢谢,其实是我自己不小心。真的谢谢!”

那间洗衣店,有3位印尼工人,我和她们都很熟,当我拿衣服到她们那的时候,我都会和她们聊几句,关心她们吃了没有。

我真的很感动。。

RM500一笔不小的数目,她们本来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将他收了起来。她们都是那么年轻的孩子,她们为什么会不动心?

这样的一件事,让我回想在我们中心常发生的不见钱事件。

我的同事,都有在中心不见钱的经验。而且不是一次。我已经不见4次了。

最让我痛心的那一次,那人拿了我的钱包里仅有的RM50,仅留下RM2给我。幸好,我是搭轻快铁的,不然我就完蛋了。

而且那名嫌疑犯还是我们的前同事(昨天是她在中心最后一天)。

我最后一次不见钱是2个星期前,刚从台湾回来,当时,我的另一位同事也不见钱。

我的ED及Manager问我们要不要报警,我们最后决定不要报,其实我们也没有100%的证据。

我只是对那位前同事表达了我的不满及遗憾。钱不是重点,可是失去的是信任和友情,这是让我最难受的原因。

同样是钱,可是为什么有人会在机会就在眼前,仍然选择退还;有人却选择去偷,拿走不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不懂!

今天,虽然病得很严重,但是却因为RM500失而复得,感动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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