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09, 2008

当宗教宣导的不再是《爱》而是《恐惧》

我相信宗教宣导的一定是《爱》,这爱里面有包容、接纳、尊重,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培养及塑造一个人的品格,让我们在追求自我实现的同时,能够尊重每个人独特的价值、身而平等的权利。我一直坚持并任性的相信 --- 一定是《爱》,除了《爱》不可能是其他。

马来西亚这样一个美丽的国都,却一再的挑战我这样的信念。

马来西亚从来都不是一个政教分开的国家。因为如此,宗教对于马来西亚的国家领导层来说,是一个用来巩固自己的政治筹码的一种手段。

我们的马来人朋友,他们没有其他的选择,他们一出生就必需是回教徒(即使多年之后,他们可能觉得其他的宗教比较适合他)。

我们国家宪法第160(2)内对于马来人的诠释:
"Malay" means a person who professess the religion of Islam, habitually speaks the Malay language, conforms to Malay customs。

我是在最近几年才发现有这样的诠释(以前都是不知不觉、后知后觉)。马来西亚是这样一个以种族政治治理的国家,难怪宗教的课题和种族一样敏感、难怪对于叛教的马来朋友,他们采取这样极端的态度。

进入第二十一世纪,我国在前朝首相以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治利益而做了一些让马来西亚越来越趋向回教化的政策后,因为改信回教引发的种种风波从未中断过。

从改信回教的朋友的家属与宗教局的争尸案(Muthi等),到因为配偶改信回教而引发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案(Subashini, Shamala),这其中牵涉的不是宗教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法律权限的问题。丽华蒂玛苏赛(Revathi Masoosai)因为父母改信回教,而被迫成为没有奉行回教教义的兴都徒,最后因为“叛教”而被迫住进改造中心与自己的家人分开 -- 这不是宗教的问题,而是回教徒的孩子没有选择自己宗教的权利的问题(虽然这点可能即使一些开明的回教徒未必认同)。

很多人因为“改信宗教”的问题受到迫害,因为有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很积极的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庭案件,因此才会有后来的第十一条款联盟,以及2006年曾经在马来西亚闹得轰轰烈烈的座谈会。之后,第十一条款联盟改变了其斗争的方式,积极的邀请政党、甚至回教团体组织来做交流 --- 但是反应一般。最后,第十一条款联盟制作了短片,继续做其宣导的工作。

我绝对尊敬回教 -- 我绝对尊重改信回教的朋友 -- 只是我们必须看一看该信回教之后对于留下来的家属所造成的伤害,我们有没有同样的尊重他们"Right to redress",让他们可以得到同等的对待。

如果我们的家人去世,来接待家人及处理家人的身后事的人是和我们家一点关系也没有的宗教局朋友,家人完全被排除在外 -- 只因为去世的人不知道什么时候改信了回教。

如果我们的配偶,因为要和我们离婚,他们用最快速的方法“改信回教” --- 即使我们很不愿意,但是在婚姻法第51条下,我们除了离婚没有其他的选择,除非我们亦该信回教,而提出申请离婚的必须是那个被留下来的那一个人。

如果我们的配偶,因为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他们“改信回教”虽然他们不是真的相信回教,但是"Religion be used as weapon of convenience",立刻将孩子亦改信回教。甚至他们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他们在探视孩子的时候,将孩子带走,直接带到宗教局,让他们信回教 -- 非回教徒的配偶是不可能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因为对回教徒有法律权限的回教家庭法很清楚的说,回教徒的孩子一定要让回教徒的大人来抚养。

如果我们的父母因为以上的原因改信回教,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改信回教,因为他们认为回教徒会有很多的好处。可是因为他们的出发点不是因为爱回教,家里仍然继续用兴都教、佛教、道教、基督教 --- 我们对于我们的Identity很模糊、根本不知道我们到底是什么,虽然我们都是某某Abdulah。因为这样,孩子的时候我们混淆,长大了我们爱上了一个人,但是因为对方不愿意进回教而必须放弃,或者我们仍然在一起生活、生孩子,只是不结婚 -- 定位混淆的问题、悲剧一代又一代的传下去。

以上的案例都是真实发生在我们四周的事情,改信回教从来不是问题,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有没有让留下来的家属有一个可以申诉的管道。

因此,我们才需要讨论 -- 需要一起来集思广益。

可惜,因为当权者恐惧、因为一些所谓捍卫回教者对自己的宗教没有信心,他们用恐惧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对于回教的“爱”,在言词中散发无限的挑衅、无限的攻击 -- 他们大声的说"jangan gugat islam" "lawan tetap lawan"。宗教为什么会变成如此恐怖?他们要宣导的难道不是“爱”吗?

散发恐惧会让人害怕,而打着捍卫回教旗帜的人们,固然可以因此而获得其政治力量、掌声。但是用这样的方式只会让人们觉得这些人很可怕、只会让对回教本来就有很大的成见的朋友很厌恶回教 -- 那么我们还谈什么相互谅解。

对于8月9日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所发生的事,看了一些部落格的文章 --- 我想说的一些话。
Protesters stop Bar's 'conversion' forum
Moments of chaos during forum
Rival groups unified in protest
300穆斯林示威恫言闯会场律师公会无奈腰斩改教论坛
论坛出席者强调对话解改教纠纷拉蒂花:党应纪律处分祖基菲里
回教团体吁教徒示威抗议安华主张座谈会闭门举行
逾六百人律师公会前抗议改信回教座谈会被迫腰斩
“捍卫回教流血也在所不惜”回学联指律师公会侵犯回教
回青团将上书首相禁讨论杨映波直抨示威人士落伍

最后,我仍然固执任性的相信,宗教宣导的一定是“爱”不是“恐惧” -- 我希望那些说捍卫回教不惜流血的朋友可以用爱的眼光来看一看,因为“改信回教”而深受影响的家庭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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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26, 2007

为什么我们应该关注苏芭丝妮案

苏芭丝妮案的判决明天将于联邦法院揭晓 --

我们应该关注此案,而华社的妇女组组织及各华基政党的妇女组更应该关注此案。因为,这不仅是苏芭丝妮的事,更不是印度人的事情,这是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事情。

如果明天,联邦法庭裁决,非回教徒的配偶在其配偶改信回教后,必需向回教法庭申请离婚。这件动摇我们的整个法律机制,而我们的婚姻法的第51条款将行同虚设。更多等候此判决的非回教徒配偶将因此而受影响,其中不少是华裔妇女。 联邦法院明日裁决苏芭丝妮案定夺民事与回教法庭司法权限 .

可惜的是,从以前到现在,我并没有看到我们的华社组织下的妇女组织针对这样的课题做出任何的回应。还是,大家都只关心“联谊”,大家觉得马来西亚引进中国女佣才是我们妇女面对的唯一课题?难怪妇权运动的团体对我们的所谓华裔妇女组织的没有什么印象,更不觉得她们有什么建设了。

因为subashini, sharmala等的案子,越来越多妇女面对这样的问题。而我听过不少妇女打电话来的时候提到,丈夫恐吓说如果不听话、不做他们所要求的事情,他们就进回教,然后他的太太什么都没有。而丈夫真的信了回教,导致现在她们的情况进退两难的妇女不少。

曾经就接过这样的电话,她们打电话到马华投诉,他们说什么都不能做。甚至有妇女组的朋友说这样你也信回教不就可以了吗?荒谬至极。可是面对subashini,sharmala这样的案子,却不哼一声。

我们所需要关注的是,他们的婚姻是在民事法律下成立的,如果这样的法律成立的婚姻,定下的契约,居然无需在同一个法律下解除。那么我们的法律的根本精神何在?这是原则性的问题。而因为我们拥有两个不同的司法局所引起的矛盾,必须有个完善的应对方案。而这个方案绝对不是非回教徒需要到回教法庭争取她们的权力。不是不相信他们不会公平审判,而是这样的方案根本上就不符合逻辑及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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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0, 2007

500人烛光祈祷默哀一句钟,声援丽华蒂捍卫信仰自由权

昨晚约有500人出席在独立广场举行的烛光祈祷会,声援面对叛教起诉的丽华蒂玛苏赛(Revathi Masoosai)。 这项在独立广场旗杆下举办的烛光祈祷会是由五大宗教理事会所号召
,并获得5个妇女组织即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妇女援助组织(WAO)和槟城妇女改变中心(WCC)联办支持。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大山脚国会议员章瑛、华都亚也国会议员冯宝君以及女权份子如妇女援助机构主席美拉沙曼特(Meera Semanther)和回教姐妹组织执行总监再纳安华(Zainah Anwar)等人也出席声援。

有关烛光祈祷会从晚上8时至9时 ,举行一句钟。五大宗教理事会署理主席柏迪林甘(A. Vaithilingam,右一)在聚集众人开始集会时,简单说明了举行烛光祈祷会的目的。

他指出当晚的烛光会聚集了来自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教、道教以及各不同宗教的信徒。“过去数年来,在宗教信仰争议案上,我们常常面对一面倒的法庭判决。因此我们举行烛光祈祷会,希望能藉此打开他们的心坎,也促请有关当局谨记说在我国有45%之强的少数族群,政府应该要公平对待我们。”

柏迪林甘强调,五大宗教理事会敦促法官在做判决时,不会继续再将这个国家划分为两半--一半属于穆斯林,另一半则是非穆斯林。与一般的请愿集会不同,在约一句钟的集会里头,众人皆保持默哀,没有任何的致词和发言,气氛显得异常凝重。 手持蜡烛布条,低唱“我们终将克服”参与者皆手持蜡烛聚集在独立广场的旗杆下,相对漆黑的周遭,点燃出一片温馨的亮光。有些参与者也手持着写上“停止破坏家庭”、“Allah慈悲,让一家人团圆”、“世俗化并非反宗教”、“保障信仰自由,捍卫宪法权利”的布条和卡片,抒发本身的诉求。而一些妇运成员也低声清唱六十年代社运名曲“我们终将克服”(We shall overcome),象征着虽然面临重重压力,但是他们誓不放弃本身权益。

众人在举行烛光祈祷会一个钟头后,才吹熄手上的蜡烛,结束这场集会。 警方并未干预烛光祈祷会的举行,只派出约十名警员与两辆警车在旁维持交通次序。不少媒体包括数家电视台也莅临现场报道这场烛光祈祷会。

被囚禁在宗教改造中心,与家人分离被指控叛教的丽华蒂是一名印裔,嫁给一名兴都教徒,并拥有一名15个月大的女儿。不过由于在她出生前,其双亲已改信回教;于是她就被指叛离回教,目前被宗教局囚禁在雪州乌鲁音(Ulu Yam)的宗教改造中心,导致她的家庭被活生生地拆散。回教机构及双亲皆宣称丽华蒂是一名穆斯林,回教名字为西蒂法迪玛(Siti Fatimah)。

然而,其身为兴都教徒的丈夫苏烈西威拉班(Suresh Veerapan),却指她并非一名奉行回教教义的教徒,而是一名诞生在穆斯林家庭中的兴都教徒。这对夫妇源自马六甲。 丽华蒂早前曾被控叛离回教,而被判进行为期100天的回教改造,後来又被马六甲宗教局延长扣留80天。

五大宗教理事会指出,这次祈祷会的举行是希望通过宁静的祈祷方式,让国人关注宗教自由受到侵蚀的情况,以及让世人关注丽华蒂的状况。而他们之所以选择在独立广场旗杆下举行,是希望借此赋予她终有一天会自由的希望。

他们也指出,丽华蒂可能在近日因为叛教而被带上回教法庭,因此急需马来西亚国民的关注。 “7月8日将是丽华蒂被扣留的第180天。在马六甲回教法律之下,她可以因为叛教而被判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千令吉的罚款。因此必须突出她的案件

“人的权力不能驾凌神”

林冠英告诉媒体说,烛光祈祷会的举行象征着大马基本人权的缺乏,尤其是自由恋爱的权力。“我们希望政府能够感受到非穆斯林捍卫这些基本权益的决心。我们反对采取不合理的举动来拆散这个家庭。”

再纳安华则指出,若回教成为公共政策及法律的来源,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力在公共场合针对它进行讨论和辩论。“你不能以宗教以及经文的神圣性,来阻止公众的讨论。”“正如公民有权力讨论影响我们生活的经济及政治政策,为何当来到回教、回教律法、回教政策时,为何我们却没有说话的权力?”

美拉沙曼特强调,民间组织举行烛光祈祷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声援丽华蒂的丈夫苏烈西及他们一家人。“我们希望政府将会承认联邦宪法第11条,赋予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力。所以这场集会也是为了突出这项基本人权以及强调联邦宪法才是最高的法律依据。”

有份参与烛光祈祷会的妇女援助组织社工,王妤娴说,“宗教是发自内心的相信,不是送进改造中心一、两年就能够改变的。如果因此而改变,最后一切也会变得没有意义。” “若有对宗教的不忠,应该由神来惩罚,而不是由人。每个宗教都不会赞成人的权力驾凌神。”

另一名社运份子郑立慷也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就算不同意她的选择,也不代表可以扣留丽华蒂,更何况她不曾做出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6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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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8, 2007

个人拥叛教权或须权威裁决?

个人拥叛教权或须权威裁决?
丽娜乔对话会主讲人意见相左

在昨晚的 “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中 ,究竟穆斯林是否有无叛教的权力 ,还是必须交由有关宗教的最高权威裁决 ,已引发两名穆斯林主讲者的对立意见交锋。

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Azmi Sharom,左图)认同其他的主讲人的意见,强调宗教信仰是每个人宪赋的自由。然而回教青年运动主席尤斯里莫哈末(Yusri Mohammad)则独排众意,认为若穆斯林公开叛教就已不是个人的问题了,必须交由回教法庭来裁决。

这场对话会于昨晚在八打灵再也的阿玛达酒店(Hotel Armada)举行。这是自丽娜乔案以来,首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首次共聚一堂举行的跨宗教对话,因此吸引了约六百名关心此案的各族民众到来聆听对话,使到整个场面热烘烘。

由于礼堂只能容纳四百张椅子,许多后来者甚至被逼站着聆听至对话会结束。民众们也都在问答环节踊跃发言,使到对话会必须进行至晚上11时45分,方才结束。

对话会的其他主讲人包括律师公会主席安比嘉(Ambiga Sreenevasan)、五大宗教理事会法律顾问张辉龙、人民公正党总秘书长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反对党领袖林吉祥以及民主行动秘书长林冠英。

阿兹米:可兰经没提俗世惩罚

阿兹米强调,每个人应拥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而马来西亚应该继续保留为世俗国。 他说,在马来西亚法律里,宪法第十一条文明文保障宗教自由,但是却没有特别触及叛教课题。

“回教法庭惩罚叛教的权力源自宪法第9附表。该附表列明回教法庭的权力,其中一项权力就是要惩罚违反回教规律的罪行。但是宪法却没有解释什么是回教规律,那么究竟叛教在(回教)法律上是不是罪行?” “可兰经指叛教是极大的罪恶,却没提出叛教在俗世的惩罚,而只提出叛教者会在天国面对的惩罚。因此,叛教课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处理方式” 他表示,回教学者对叛教应在何时面对惩罚有不同的意见,而该课题还有待公开讨论以得到最后的结论。他更指出,叛教是回教学者制造的课题,因此必须给于辩论的空间。

阿兹米认为,每个人应该都能自由选择他与信奉的宗教,因此不应强逼他人奉行他们已不再相信的宗教。 “如果一个人不愿留在一个宗教里,我们更好允许他选择其他的宗教。我更乐意向真正信奉回教的人问好,而非自称回教徒却不真正信奉回教的人。

称世俗制才能保护所有宗教

阿兹米相信,只有少数人想要叛教,因此不应是个大问题。他也认为穆斯林应该自我检讨,找出原本生为穆斯林的人离开回教的原因,而不应一味惩罚他们。

“宗教应为人们带来安宁,是不是这些人无法在宗教里找不到安宁?那么是为什么?这才是真正怜悯的处理问题方式,并且是我们应该采取的。” 阿兹米也认为大家必须在成熟理性的情况下讨论该课题,而不应尝试制造恐惧或大众暴力。

“在论坛里,如果有听众高喊‘杀死他们!杀死他们!’,那将不会是一个好的论坛。那是错的!” 针对马来西亚国家体制,他表示“我看到这个国家在未来尝试抛开我们父亲开创的世俗政府制度。我相信世俗制度……因为唯有此制度才能保护所有宗教。”

尤斯里:公开叛教就属公共议题

也是国际回教大学法律讲师的尤斯里莫哈末(左图)则说,穆斯林若公开叛教,这件事已不再是当事人的个人问题或他与上帝之间的问题而已,而是关乎到公众利益的一个社会问题。

他解释说,在回教教义里,对于私人和公众空间的诠释是有别于世属社会的诠释,“如果一个穆斯林选择公开脱离宗教,而因此引起全国瞩目,那他便已经跨越私人的界限,因此这件事就已经不再是他和上帝之间的问题了”。 他表示,甚至是在回教界内也对于“叛教”的课题存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如果要对症下药就应该回到有关宗教里的权威,由权威来管治所谓的公共领域。 他称,“至于回教里有那一些部分可以公开辩论,首先还是必须先回归到这个宗教本身的最高权威,而如果每个人都要讨论这件事,就会产生问题。”

他认为,不是每件事都可以透过对话来解决问题,因为有些较复杂的课题,若被简(simplify)或统一化(standardized)就会衍生问题。 他解释说,“每个人对公义和人权的诠释都不同,而这里有五六百人可能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诠释,所以不应该只是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待事情。” 对于丽娜乔的案件,他认为,回教法庭还是最佳地方来处理这起案件,虽然法官可能会犯错,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它还是最适合的。他指出,一个人如何脱离宗教除了是一项技术问题之外,更是一项回教法的问题及非常敏感的议题。

对话之前,请先给尊敬回教

在对话中,尤斯里也指出虽然有关叛教的法令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来修订,但是在进行对话之前,必须先尊敬有关的宗教。他继称,如果没有这项共识,那就没有讨论的空间了。

“我并不是说你不可以修订之前的法令,可是首先必须先尊敬回教法拥有本身的基础,你必须通过适合的管道进行,不然将无法拥有讨论的空间,并简化原本就不简单的东西。” 尤斯里说“真诚”的叛教案是可以被允许的,比如说峇株巴辖发生的婴儿掉包案,一个华裔婴儿被转换到穆斯林家庭里头扶养。

“虽然这并非名副其实的叛教案,不过它仍可以被当成一个真诚的案例。这里头仍有讨论空间。”

演讲中途曾遭观众数次打岔

尤斯里也是“捍卫回教联盟”(Pertubuhan-pertubuhan Pembela Islam)的主席。这个松散但是积极表态的联盟是由80个穆斯林非政府组织所组成,成立目的是捍卫回教宪法地位以及回应穆斯林叛教的课题。 他也呼吁外界给予穆斯林更多的时间处理叛教的课题。

“我们并非是那么地封闭,不过请让我们以本身的方式来处理,并请尊敬我们的专才及司法考量。” 尤斯里昨晚的演讲,曾数次遭到现场观众的打岔。

当他尝试比较邻国印尼拥有90巴仙穆斯林的例子,来凸现出大马自独立以来在维持多元种族和自由宗教上确实表现得更好以及更平稳时,岂料却引起一些观众的不满嘘声。

接着,当他宣称回教是一个很特别的宗教,而且能让人觉得亲近时,便即遭一名现场的女观众驳回说,“不只是回教,其它宗教也能让你觉得亲近。”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6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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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娜乔案裁决影响家庭分离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左图)于昨晚在民主行动党假八打灵再也阿玛达酒店举办“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上指出 ,当大家在争论民主与公正是否赋予我们信仰与否的权利 ,必须先以人类的同情心为那些被迫家庭分离者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他也感谢当晚的主讲者的出席 ,让这场前所未有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对话会能够举办,以促进公眾论述与尊重宗教自由,并同情受难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家庭。

“今晚的对话将检讨一些回教徒本身的担忧。他们认为丽娜乔案件的相反判决,将威胁到回教在我国的基础及优越地位,非回徒则担忧我国的世俗基础将被神权回教国所侵犯。当我们辩论理想与人权原则及义务时,请别忽略丽娜乔案件对人们所带来的打击与痛楚。” 他举例来自马六甲直望的苏列斯个案,其妻子被当局带走及扣留改造6个月。他的16个月大女儿也被强制带走,乃因为苏列斯本身不是回教徒。除非苏列斯改信回教,否则他没有身为人父的权利。

林冠英也指出,当晚坐在现场者有位投诉者卡丝都丽。她在18岁之前,在雪州回教局脱离兴教徒并改信回教。这显然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宗教决定权的规定。她目前要与同样改信回教的丈夫一起重新皈依兴都教,但回教局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是否认真要脱离改信后的回教。“同情是有必要的!我们应了解,如果我们所深爱的子女以非回教徒方式成长,这对一个马来回教徒家庭来说,就像他们所说的“割肉”般痛苦。同样地,子女若在违反自己的意愿下改信回教,而后来要改信原有的宗教时却被禁止,我们也应该了解非回教徒家庭所承受的“割肉”之痛。大家应该同情所有蒙受这种痛苦煎熬者。” 此外,林冠英也点出第三个例子,有一名华裔年轻女郎为了爱情而离家并与一名马来男子结婚。他们育有两个子女。当这名男子要再婚时,她申请离婚。回教法律将子女扶养权交给她,但她想要信仰原本的宗教。

“不幸地,若她改信原有的宗教,她将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只因其子女被视为回教徒。她要与一名不愿改信回教的非回教徒结婚。她又该怎麼办?当丽娜乔案件下判后,她跑到新加坡去。” 林冠英强调,其实,回教徒及非回教徒家庭都同样受苦。如果我们从同情心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宗教胜利作为出发点地减轻他们的痛苦,那麼我们将让这个世界变得较美好。

联邦法院裁决让国人更分化

而联邦法院对丽娜乔案件的判决,是否令国人更加分化?让我们看看各方对判决所作的反应即可了解一斑: 全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援助机构(WAO)、妇女改革中心(WCC)及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发表的联合声明: “否定基本人权、侵犯人权……包括选择一名结婚的对象及居住国的权利。若他们要与非回教徒结婚,就必须离开马来西亚。 他们的生育权也受到影响,乃因为他们在合法婚姻下生儿育女的权利被否定。所有这些权利皆受马来西亚在1995年承认的“消除对女性各种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所阐明。

马来西亚基督教会理事会(CCM): 这项由多数法官所作的判决否定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良知的自主权及选择宗教的权利。在我国独立50周年之际,我们感受不到强烈的庆祝气氛,只因为像丽娜乔的我国公民,甚至其他人被否定基本人权,而这些权力更被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自由及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法庭所夺走。

持不同立场的一方,如回教徒专业论坛: 对许多人而言,这明显是行政程序上的课题。然而,它不幸变成争取马来西亚社会绝对世俗的轰动一时个案,并把它转化为人权课题,即以联邦宪法第11条款所阐明的宗教自由来打击回教在这个国家的地位,同时激起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之间的不健康情绪。 在我们热心捍卫宗教自由的同时,别忽略了将我们复杂社会凝集在一起的机制,以及我们所赞颂的宗教和谐源头。

马来西亚回教青年运动: 那些希望出现相反判决者,应该重新考虑他们的立场,并考虑修正他们的期盼,以适应对现实有利及持续性的一面。

林冠英说,2007年5月30日,联邦法院三司2对1裁决,只有回教法庭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脱离回教或者仍属于回教徒,已经导致国人存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联邦宪法是世俗的,另一种则坚信马来西亚实际上就是个回教国。

联邦法院2对1而存有强烈异议的判决,不幸地反应在我国宗教人口的比率上。人权分子及非回教徒视这项判决完全违反联邦宪法。催生我国独立的1957年社会契约赋予联邦宪法世俗的价值,但肯定回教作为联合邦的官方宗教。

他引述最高法院在1988年对仄奥玛仄苏案所作的判决重申,马来西亚宪法是世俗的文献,而且未使马来西亚变成一个回教国。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判决说,回教法律不是马来西亚的基本法,而宪法则是国家的至高法律。除非修改宪法,否则马来西亚目前不是,也永远不会成为回教国。

“针对这项判决,法律界也许能分清,或者认为两宗案件可以相容且一致,或为了厘清混淆而寻求检讨。既然联邦法院可以检讨本身的判决,就应通过九司会审一劳永逸地重新检讨与评估这方面的立场。”

法院裁决致命打击社会契约

民主行动党的看法是,这项判决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款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即“人人有思考、良知判断与宗教仰信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改变本身信仰的自由,以及个人或与他人一起成长的社区,在私人或公共场合进行指导、奉行、崇拜及举行仪式以宣扬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 林冠英认为,丽娜乔案件不仅侵犯与压制信仰自由。更糟糕的是,它给宗教自由、联邦宪法乃至高法律及强调马来西亚乃世俗国的神圣建国社会契约构成致命打击。

“法律界也许可质问,回教法庭对回教徒行使独有的司法权,民事法庭不得过问,然而却未明确阐明这种权力,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如果要脱教的回教徒将面对罚款、监禁或扣留或被改造,用以保障宗教自由的联邦宪法第11条款又有何意义?” 首相不应再逃避跨宗教对话 另一方面,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也在对话会上强调,行动党主办“丽娜乔案件,马来西亚何去何从?”的对话会,不是要嘲弄伊斯兰或任何宗教。

“我敢说,导致今晚对话会现场爆满的各宗教信徒及各种族出席者,不是要来批判伊斯兰或任何其他宗教。我们聚集一堂,因为我们是爱国的大马人,关心我国建国50周年国庆之际,宗教两极化日益对国民团结、福祉及大马前景所构成威胁,我们要找出克服这项挑战的途径。” “无论我们属于什么宗教丶来自不同的政治或个人立场,但是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点,即身为多元种族及多元宗教国家的公民,大家都尊重构成我国多元特色的所有其他宗教。我们必须了解,每个国人尊重所有宗教才是国家成功与前景光明的基本先决条件。” 反之林吉祥认为,昨晚的跨宗教对话会在大马是一项历史性创举,差不多取代了最近流产的“跨宗教建桥对话会”。

它证明我国是可以在一个理性、冷静与集中的方式下,举行一项针对微妙与敏感课题的公开对话会。这种公开的对话会在过去两年里,差不多完全被禁止及被迫转入地下。

“建国半个世纪后,宗教成了国民分裂与两极化的一个主要导因。因此我们应以理性方式公开对话,而非把它转入地下,让分裂暗中恶化及日益变得具爆炸性。” 他指出,对话会所获得的热烈响应,已向首相阿都拉发出一项信息,要他了解目前是他去落实在过去两年里其一直逃避不做的事,即领导跨宗教对话会在国内举行,以找出拉近被宗教分化国人的距离之方案的时候。

“如果在国际上时常以多元宗教为荣的大马要把它视为国家资产,而非负担的话,不同宗教信仰国人之间的对话会应获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

丽娜乔案影响宪赋8权利

林吉祥认为,丽娜乔案件带来深远的宪制影响,它影响联邦宪法赋予的9项基本自由,即: 第3条款-联邦宗教 第4条款-联邦之至高法律 第5条款-个人自由 第8条款-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第10条款-言论丶集会及结社自由 第11条款-宗教自由 第12条款-教育方面的自由

丽娜乔案件除了她个人的困境外,也引起许多宪制问题,如: 1.大马是否正积极地朝向回教国迈进,而违反了各民族先辈们在1957年时所达致的社会契约,即大马是一个民主、世俗及多元宗教国家,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这个社会契约获得宪法、政治及法律上的支持超过40多年,即从1956年李特宪法委员会报告开始,到宪法建议政府白皮书、1957年联邦宪法、1963年柯波委员会报告及国内最高的政治与司法宣布。我手上有3张1983年的剪报,它们显示出: (i)1983年2月,东姑阿都拉曼在80岁生日会上说,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大马是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及写入宪法中的世俗国。东姑说: “宪法必须获得尊重与遵守。有人企图实行宗教法律及道德法律。这是不可被允许的。 我国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多元种族人口。大马必须持续成为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 (ii)《马来西亚前锋报》在1983年2月10日的标题有“大马是世俗国”,其内容是: “东姑的这项规劝极合时宜,因为最近我们听到有领袖及百姓积极地要修改国家法律为伊斯兰法律,以使大马成为一个回教国。

我们眼看不少宣称实行伊斯兰统治制度的国家无法给人民带来福祉,而且有关国家只有动荡不安局面。” (iii)5天後,敦胡申翁在其61岁生日会上告诉记者说,他支持东姑的看法,即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胡申翁也向回教国说不――1983年2月13日《星报》)

2.在过去10年里,大马的司法是否日益回教化,而不再严格遵守宪法、拒绝履行宪法及30年前的大马是一个世俗国而非回教国的判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案件中的判决:“我们必须把个人感受抛开,因为我国的法律至今仍是世俗法律,道德不接受为法律,而不享有法律上的地位。”

3.司法界因宗教而两极化,回教徒法官在涉及宗教课题的案件上一致否定非回教徒法官的观点,最近的一些案件判决即可见一般,这种现象在我国独立后的首40年里是不曾有的。法官是以大马人为先,宗教第二,或者以本身宗教身份为先,大马人身份次要? 4.为何第11条款赋予的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突然间被诠译为只局限於半数人口,以及在通过1957年独立宪法时,原本的构想是否就是只限於半数人口,即非回教徒而已。

新闻来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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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败诉丽娜乔剩三选择

联邦法院败诉丽娜乔剩三选择
网民论争行政程序或基本权利

随着联邦法院以二对一裁决 ,判决要求删除身份证上“回教”字眼的丽娜乔败诉 ,必须先获得回教法庭脱教证明后;这名宣称在1998年改信基督教的马来妇女 ,目前只剩下3项选择: (一)要求联邦法院重新检讨判决,召开五司或七司审讯;
(二)向回教法庭申请脱离回教;
(三)离开马来西亚。

若丽娜乔选择第一个方式,她就必须提出强而有力的理由来说服联邦法院,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联邦法院三司的意见并非一致,因为只有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和联邦法院法官阿拉丁莫哈末沙里夫驳回丽娜乔的申请,另一名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却持不同意见。

第二个选择,向回教法庭申请脱教并不受看好,因为丽娜乔一出生就是一名马来穆斯林,回教法庭不太可能允许她脱离回教;第三个选择则是最为消极的做法,逃避马来西亚的司法及回教法律的限制,到国外去生活。

技术看待,信仰自由不受影响

此次法院的裁决已经掀起了有关宗教自由、宪法与回教法的激烈讨论,尤其是在网民之间更引发两极化的论争。《当今大马》简单地归纳各方的意见,让争议的伦敦更清晰。

首先,一些人士是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待此次判决,认为它其实并未改变宪法诠释或司法权限,只不过维持原状。因为判决是根据宪法条文121(1a)所赋予的回教法庭权限,将脱离回教的事务交由回教法庭裁决。

其中穆斯林专业人士论坛(Muslim Professionals Forum)主席玛仄尼(Mazeni Alwi,左图)就致函《当今大马》表示,“这明显只是一项行政程序的课题”。“这不是回教和其他人士的战争,这只是保持原状,根据宪法条文121(1a)尊重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

人民公正党顾问安华也持有相似立场,“依据我的看法,有关判决不意味非穆斯林无法信奉他们所选择的宗教,也并非意味任何一方可以强迫非穆斯林皈依回教,整体而言,宗教信仰的自由仍受到保障”。

安华(右图)认为,判决只是明确指出,若穆斯林想要正式地脱离回教,就必须通过回教法庭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并未给予回教法庭任何前未所有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回教法庭确认非穆斯林宗教地位的权力。

上述看法默认丽娜乔是一名法定上的穆斯林(虽然她自称已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脱离回教的司法权,必须交由回教法庭定夺。

阴谋论指背后有西方势力撑腰,另一种的网民意见则充斥着“阴谋论”。他们质疑丽娜乔高调地将此入禀联邦法院背后的动机。他们怀疑丽娜乔受到西方势力的影响,尝试丑化回教在马来西亚的形象,将之描绘成狭隘、残忍的宗教。

《每日新闻》前集团总编辑惹嘉阿比(Rejal Arbee)就在巫统虚拟网站(Mykmu)撰文质问,为何丽娜乔不选择默默以穆斯林的身份过着非穆斯林的生活,却要高调将脱离回教的争议带入法庭,迫使法院做出抉择。 “如果这是一件私人课题,为何位于美国的贝克基金(Beckett)要赞助她那昂贵的律师团?” 他也认为,此案并没有剥夺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丽娜乔是一名穆斯林,因此只有回教法庭能够裁决她改信宗教的申请。 惹嘉阿比也指称,资深回教律师巴万仄(Pawancheek Merican)曾透露,大约有15至20名穆斯林获得回教法庭的允许,正式脱离回教,因此丽娜乔目前不至于走投无路。

回教青年组织(Abim)主席尤斯里(Yusri Mohamed)也在判决当天发表文告,劝请人们停止采用“对抗性”的方式(即带上法庭)来处理此课题。

耗费3年改教不果才被迫上庭不过,执业律师哈里斯依布拉欣(Haris Ibrahim,右图)却不同意以“阴谋论”和“对抗性”的角度来看待丽娜乔的课题。 他在其部落格“人民国会”(The People’s Parliament),根据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的判词,揭开了丽娜乔争取改教的坎坷过程。

根据判词,1964年出生,原名为阿扎丽娜(Azalina Jailani)的丽娜乔在1997年2月21日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改名为Lina Lelani,理由是她已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并打算嫁给一名基督教徒。 同年8月11日国民登记局在没有给于理由下,拒绝了她的申请。两年后她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请,这次申请改名为Lina Joy(丽娜乔),该局官员告诉她,为了让申请过程更加简单,她不应以“改信宗教”作为改名理由,而是以纯粹为了改名作为理由。

她跟着官员的指示行事,改名申请终于获得批准,但是,修订后的登记局法令却强制穆斯林的身份证须印上“回教”字眼,结果,她的名字是改了,但是新身份证上却出现“回教”的字眼。 因此,哈里斯指出,丽娜乔耗费了3年的时光,欲通过行政程序来申请改名该教,最后却是白跑一趟,“(带上法庭)不是她的选择,她是被逼的”。

涉及司法权限及基本权利

哈里斯也不同意有关判决只是一项行政程序,因为此案涉及不同法庭的司法权限、基本权利以及最高法院如何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争议。

他提出,案件的关键在于丽娜乔在法定上是穆斯林,但是却自称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法庭要依据何种身份做出判决。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左图)在多数意见的判词中提出,“回教不只是教条和仪式,也是一种全面的生活方式,包括私人与公共事务,如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与司法课题”。

“根据我对回教的看法,不能广义地诠释第11条款(每个人都有信奉与实践其宗教的权利),来取消一名穆斯林所需要执行与遵守的法律,因为回教在联邦宪法内拥有特别的地位,与其他宗教不同。因此,不应把第11条款诠释为最高权利;信奉与实践一个宗教的权利,取决于支配有关人士的宗教。” 简言之,法鲁兹认为回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地位比宪法来得高,因此必须由回教法庭来裁决脱离回教的争议。

宪法起草者原意是世俗制度 哈里斯则引述1988年最高法院针对仄奥玛(Che Omar Che Soh)案件的判词来反驳上述的意见。当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今称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列阿巴斯(Tun Salleh Abas,右图)为主席的5司评审团,就曾经针对宪法里的“回教”字眼做出诠释。 当时敦沙列阿巴斯承认回教不仅是教条和仪式,不过他接着发问,“(但是)这是宪法起草者原本的意思吗?” 他的判词表示,英殖民时代所制定的是一套世俗制度,回教法被限制在很狭隘的空间,只包括婚姻、离婚和遗产事务。

“我们的看法是,宪法起草者是在这项认知底下,了解宪法第3条文的“回教”字眼,否则宪法肯定会制定另一项条文,表明与回教律令相悖的法令为不合法。”(第3条文指回教是国教,并阐明各州统治者的地位。)

哈里斯表示,敦沙列阿巴斯的判词也达致数项结论,即最高法院认为法令的宪法地位不能与回教法相比较,并确定我国的执政制度在独立前已属于世俗制度,这套世俗制度是宪法的基础。他也提醒说,个人情感不应影响对法令的诠释和行使。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6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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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1, 2007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belief is made illusory

This letter is issued on behalf of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 Sisters in Islam (SIS),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 and Women’s Development Collective (WDC), five women’s groups that held a watching brief in Lina Joy’s case.

We are disappointed with the Federal Court majority decision dismissing Lina Joy’s appeal. The decision disregards the right of a person to profess and practise the religion of her choice as enshrined in Article 11 of our Constitution, and renders illusory this Constitutionally-guaranteed fundamental liberty.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implications of this judgment for individuals, such as Lina Joy, who no longer profess Islam. Despite the clear guarantee to freedom of religion in our Constitution, the court’s judgment would require them to seek consent from religious authorities regarding the very private matter of their personal faith, before their choice of religion is recognized in civil law. Compelling such individuals to do so is unfair as it forces them to incriminate themselves and risk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those states where renunciation of Islam is a religious offence.

We are troubled that the decision will also have the effect of denying Lina Joy, and others in a similar position, various basic women’s rights, therefore infringing their human rights. These include the right to marry a partner of their choice and to choose their country of domicile, as they would have to leave Malaysia should they wish to marry non-Muslims. Their reproductive rights are also affected in that they are denied the right to bear children within a legitimate marriage. All these rights are enshrined in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which Malaysia ratified in 1995.

We are, however, heartened by the dissenting judgment of Justice Richard Malanjum, which raised several critical points that warrant serious consideration.

Article 4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categorically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supreme law of Malaysia. According to Justice Malanjum, the supremacy of our Constitution means that all laws as well a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al and executive discretions, policies and decisions” must conform to the Constitution.

Furthermore, as stated by Justice Malanjum, the civil courts must not abdicate their constitutional function by declining jurisdiction on matters that involve Constitutional issues and fundamental rights just by invoking Article 121(1A)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states that the civil courts 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matters within the Syariah Courts’ jurisdiction. Only the civil courts can adjudicate constitutional issues that implicate fundamental liberties.

We also agree with Justice Malanjum, whose judgment begins with the view that where issues of constitutional importance are concerned, “all other interests and feelings, personal or otherwise, should give way and assume only a secondary role if at all”.

In any event,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d under our Constitution cannot be removed merely by submitting individuals to the jurisdiction granted to the Syariah courts under Article 121(1A).

The divide in our society over the issue of freedom of religion has grown due to the lack of public space for discussion and for alternative viewpoints to be expressed on this matter. The issue remains unresolved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arguments raised by the dissenting judgment do not appear to have been addressed by the majority judgment. We believe that the judgments approving the Natio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NRD)’s requirement for Lina Joy to provide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yariah Court may open doors for abuse by allowing other agencies to impose discriminatory requirements that are not provided for in their regulations.

We believe that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protects every person’s right to freedom of religion in a way that acknowledges the person’s right to harmoniously practise her personal beliefs within our society. The denial of this right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enshrined in Article 8 of our Constitution.

We urge that opportunities for open discussion be provided so that Malaysians can collectively seek just and durable solutions to the issues that impede our efforts to build national unity.

Finally, we call on the government to take urgent steps to ensure that all Constitutionally-guaranteed fundamental liberties, including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faith, are upheld and given effect i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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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30, 2007

NO JOY FOR LINA

Lina Joy's long wait for her conversion to Christianity to be recognised by law is over - the Federal Court ruled today that she remains a Muslim and her religious status will not be removed from her identity card.

Delivering the judgment to a packed gallery this morning in Putrajaya, Chief Justice 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 ruled that jurisdiction remains with the Syariah court.

A large section of the 300-strong crowd waiting outside recited the tahlil or read the Quran while waiting for the decision. When the news reached them, they shouted Allahuakbar - their reaction resounded through the Palace of Justice.

At the time of writing, Justice Richard Malanjun was reading his judgement, with Justice Alauddin Mohd Sheriff to follow. However, the chief justice has already stated that he concurs with the majority decision.

Born to Malay parents, Joy, 43, whose Muslim name was Azlina Jailani, converted to Christianity in 1998.

My personal views and more news will be update in in aftern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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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25, 2007

首相署部長丹斯里柏納東博的看法

首相署部長丹斯里柏納東博認為,非回教徒在改信回教後,他日若改變主意,應有改信其他宗教的自由。

他指出,若一對配偶尋求離婚,而其中一方已改信回教,非回教徒一方須到回教法庭爭取其婚姻上的權利,是不符合大馬憲法的。

他在針對配偶改信回教,非回教印裔妻子須在回教法庭尋求上訴的案件作出評論時說,夫妻二人若在民事法律下註冊結婚,則離婚程序也應以民事法律處理。結婚離婚應交民事法庭他說,非回教徒夫妻的婚姻從何處開始,便應在那裡結束。

此外,他說,非回教徒的離婚案件,應該交由民事法庭處理。他表示,“例如,若夫妻倆是在民事法律下註冊結婚的,他們在辦理離婚程序時,也應交由民事法庭處理,不應牽涉到回教法庭。”

案件中28歲的蘇芭絲妮與丈夫沙拉華南(31歲)於2001年在民事法律下註冊並行印度婚禮,丈夫於去年改信回教,並向回教法庭申請離婚及申請孩子的永久撫養權。蘇芭絲妮案件引注目蘇芭絲妮過後向民事高庭申請離婚及取得單方臨時禁令,阻止丈夫將孩子改信回教。案件目前正在演進中。

柏納東博是於週一(23日)晚上受邀出席馬來西亞基督教協進會成立60週年紀念晚宴時,在致詞中針對上述課題,發表看法。

來自沙巴州的東博,本身也是一名基督教徒。東博說,馬來西亞基督教協進會這個基督教的大家庭,在大馬獨立前10年便成立,也是見證大馬成長歷史與國家團結的一份子。他希望,追求信仰和諧與團結精神的馬來西亞基督教協進會,將繼續協助推動及見證大馬國民團結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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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意外在部长级的人竟然有这样的看法,可惜他不是一名回教徒。

在那里开始,在那里结束。说得真好。

请记得,这包括在那里结束的时候,他们应该享有开始的时候所享有的权益。

这是“Issue of Rights”,一个本来拥有的权益,不应该因为其中一方改换回教而有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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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24, 2007

宗教局有无审讯扣留的权力?

http://cblog.limkitsiang.com/?p=344

提出紧急动议辩论宗教课题

我今天传真了一封紧急函件给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要求他与行动党的国会议员及领袖会面,以商讨最近许多类似苏芭丝妮、丽华蒂及玛里慕都等争议性事件。这些事件都是和国民团结、宗教、家庭完整及人权敏感课题有关系。

5大宗教理事会最近举行长达一周的祈祷会,以寻求神的协助,传播醒觉以维护大马宪法第11条款所保障的信仰自由以及第4条款之及联邦宪法为大马最高法律的重要性。这显示我国多元社会中的宗教容忍与和谐问题已经日渐令人担忧。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在周三答覆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M古拉的询问时说,首相以开明的态度与宗教组织讨论宗教问题。也是基於这种精神,我们要求与首相进行这类会议。

自建国以来,国父兼我国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就立下一个的典范,即对宗教权益采取开明、容忍及包容态度。这也是我国建国50年内,国家免於宗教冲突、失和或误解的黄金时期。

分裂悲剧而感到痛心的人。就好比玛里慕都事件,他已经结婚21年及育有7名子女,但是他的家庭却因为宗教因素而破裂,这除了引起宗教间的紧张关系而打击国民团结外,也给大马在国际上留下一个污名。

纳兹里在周三总结2007年附加预算案辩论时说,在不影响国内种族和谐之下,总检察长正草拟一项讨论与宗教及改换宗教等相关课题的机制。他说,这项机制是有必要推出的,因为像宗教这般敏感的课题,是不能"任意地"讨论,因为它涉及宗教敏感与族群权益。他说,即使是国会也不是讨论敏感课题的适当平台。他促大家忍耐,等总检察长署准备有关的机制。

如果纳兹里是认真地促请大家如此忍耐,那么他应采取一切所需的步骤,确保那些遭州宗教局强行分开的家庭成员得以团聚,直到有关机制出炉为止。

在丽华蒂的个案上,她被扣留在乌鲁音的宗教改造中心,已进行为期100天的回教改造。他后来又被马六甲宗教局延长扣留80天,理由是她"在100天扣留期内没有合作",迫使他与丈夫及15个月大的女儿分隔两地。惊人的是,大马出现了像内安法令般的新扣留权力,可以无限期延长扣留期。

纳兹里辩称,国会不是讨论这一连串冲击宗教权益与敏感课题的适当平\u003cWBR\>台。这种说法必须受到挑战。没有任何部长(即使是受委派代表首相处理国会事务的部长能够决定国会能与不能做的事情。如果出现任何建议,即某些课题被称为是敏感课题,或者是国会无权辩论这些课题,那么这些建议都会令国会议员及国人感到很担心。国会如果认为不应辩论敏感宗教课题,那么这项决定必须要在国会取得适当的共识,尤其是必须获得在野党国会议员的认同才能通过,而非只是由国阵国会议席凭多数票通过就草草作出。

行动党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已发出通知,即她将于周一在的国会会议提出一项紧急动议,以辩论丽华蒂事件。国会应给国人立下典范,证明它有能力在一个有节制、理性与负责任的方式下,辩论有关国民团结、宗教、家庭完整及人权的敏感课题。

行动党国会议员公开保证,他们也将以有节制、理性、负责任及不情绪化的辩论有关国民团结、宗教、家庭完整及人权的敏感课题。我们希望国阵国会议员们能够作出同样的承诺,以证明国会没有与人民关注的问题脱节,而且有能力对这些课题进行负责任与成熟的辩论。

如果东姑今天仍健在,我相信他会是首个针对宗教分裂导致一连串家庭分裂悲剧而感到痛心的人。就好比玛里慕都事件,他已经结婚21年及育有7名子女,但是他的家庭却因为宗教因素而破裂,这除了引起宗教间的紧张关系而打击国民团结外,也给大马在国际上留下一个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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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想

2006-2007年真的是很轰轰烈烈的一年,好多可爱的事情都在马来西亚发生。尤其是与其中一名伴侣改进回教,及涉及“叛教”所引发的争议。
我们的宗教局的权利到底有多大?丽华帝不是单一的事件,至少之前已经有一个孩子们被宗教局带走的事件。此孩子的父母亲已经离异,而父亲在去年去逝。而孩子们在父亲的回教徒的妻子的引导下进了回教,最后是被宗教局带走,目前仍然在centre里。

这件事也上了法庭(争取孩子们在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下进回教是违法的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今仍然没有消息。

注意:在条规下,回教徒的孩子必须由回教徒的亲属来抚养!!因此,我们可爱的马来西亚的司法人员会有如何公正的判决呢?

说到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表示总检察长已经在草拟一份可以解决这样的纠纷的草案。
告诉你们吧!这个草案的内容如果真的在内阁通过,公布的时候一定会吓你们一跳!!

当我们在civil law (marriage & divorce) act下结婚的伴侣,严格来说,我们已经在此法案下签署了一个和约,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如果有一方要终止和约,那么是否应该造签署和约时的条款来决定赔偿呢?
是否可以因为某一方改变宗教,而所有之前定下的条款就不成立,而是以新的条款替代呢?

这份新草案,消息来源说应该在上个星期三提呈内阁讨论。后来没有,只是纳兹里说明有如此的草案。


知道内幕消息的朋友都很担心,上个星期有朋友们天天去国会做Lobbying。

我是不怕什么 ISA 的,可是我总不能让其他人陷入困境。

如果这样的草案可以通过,那么请马华、国大党的人以后不要再说些鸟话!从此闭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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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15, 2007

3月13日,让我们心痛的一天

3月13日,在Putra Jaya有一个对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可能会有很大影响的判决在上诉庭宣判。

28歲的蘇芭絲妮與丈夫沙拉華南於2001年7月26日以民事法律注冊結婚,兩夫婦育有兩名分別為3及1歲的兒子達溫佐華及沙文;沙拉華南於去年5月18日皈依回教,他於一週後也將大兒子改信回教。沙拉華南於去年5月19日向吉隆坡回教法庭申請與妻子離婚,並在回教法庭取得大兒子的臨時撫養權;蘇芭絲妮則於去年8月7日向吉隆坡高庭申請與丈夫離婚,她並申請兩名孩子的撫養權及每月500令吉的津貼及另外1000令吉照顧費用。

蘇芭絲妮並申請臨時禁令,以阻止丈夫將孩子皈依回教,她也要求禁止丈夫或其代表律師繼續進行有關在回教法庭的離婚申請及孩子撫養權的案件,高庭曾發出單方面臨時禁令,但於去年9月25日撤銷有關臨時禁令,並駁回蘇芭絲妮的禁令申請,但高庭也諭令暫緩執行這項判決。

3月13日上诉庭的裁决

民事法庭不能阻止皈依回教的一方,在沒有取得配偶同意下將孩子改信回教。

上訴庭也裁決,民事法庭不能阻止皈依回教的一方到回教法庭申請解除其非回教婚姻(民事婚姻),以及不能阻止這名皈依回教者到回教法庭申請孩子的撫養權。由拿督哥巴斯里南、拿督蘇里雅迪及拿督哈山拉法官所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以2對1票作出上述重要性裁決。

上訴庭認為,非回教徒可到回教法庭挑戰及要求檢討皈依回教配偶的離婚申請及其申請孩子撫養權的合法性。上訴庭三司是在一名印裔婦女針對家庭(民事)高庭拒絕發出禁令,以阻止皈依回教的丈夫將兩名兒子改信回教的上訴案中作出上述裁決。

蘇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駁回婦女蘇芭絲妮針對高庭拒絕發出禁令的上訴,並批准丈夫沙拉華南(回教名字莫哈末沙菲阿都拉)針對高庭發出暫緩令的上訴;斯里南法官則持異議,批准婦女的上訴。上訴庭三司各發表他們的書面判詞。

哈山拉法官:應向回教上訴庭提出申請

哈山拉法官在其書面判詞中說,民事法庭需接受為夫者沙拉華南於2006年5月18日皈依回教,這不能受到民事法庭的質疑。

他說,他同意沙拉華南的代表律師指妻子蘇芭絲妮的申請違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51(1)條文。他說,在上述文下,妻子有權利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而民事法庭有權力判妻子獲得資助、照顧及孩子的撫養權,但在1950年特定補救法令54(1)條文下,民事法庭不能發出要求暫緩回教法庭的程序。他指出,妻子在這種情況下陷入進退兩難的情況,但她具有補救方法,因為在1993年回教行政法(聯邦直轄區)53條文下,她可以以回教法庭沒有司法權,因她不是一名回教徒,向回教上訴庭申請,要求回教上訴庭針對丈夫的申請及丈夫取得的臨時庭令,行使其監督及檢討權力。

法官說,妻子應向回教上訴庭提出申請,而不是要求民事法庭檢討回教法庭的裁決。哈山拉補充,他也不同意妻子的代表律師指回教法庭與民事高庭沒有相等的地位。他說,聯邦憲法121(1A)條文說明民事法庭對屬於回教法庭權限內的任何事項沒有司法權,因此聯邦憲法承認國內司法行政兩個法庭制度的共同存在,每一個法庭各扮演各自的角色,因此兩個法庭在國內必須被視為擁有相等的地位。

蘇里雅迪法官:速補法律漏洞

蘇里雅迪法官在其31頁的書面判詞中說,在此性質的普通案件下,沒有皈依回教的配偶並沒有被阻止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申請離婚及提出其它附屬申請,但在此案中,痛苦的是丈夫已先向回教法庭提出申請,同時其大兒子已是一名回教徒。

他說,即使上訴人(妻子)在回教法庭敗訴,出自於她相信回教法庭只供回教徒,這不代表可自動的使到民事法庭有司法權。他說,明顯的,上訴人要在法庭取得勝訴,她的動機並非輕率,在不損法庭的完整下,她的不滿並不會因此靜悄悄的消逝,國會可盡快修補任何明顯的法律漏洞以使兩個制度(民事法庭及回教法庭)協調,因為正義下來說不能協調。蘇里雅迪補充,遺憾的,從以上的發展,允許禁令將可避免的被視為一個制度干預及侵入另一個制度。

民事庭有司法權

斯里南法官其45頁的書面判詞中則指民事法庭有司法權發出禁令,以阻止皈依回教的丈夫將孩子改信回教。代表妻子的馬力英迪亞律師表示將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他並將在近日內申請暫緩上訴庭今天的判決。

蘇芭絲妮要求禁止皈依回教丈夫沙拉華南將孩子改信回教的演進:
2001年7月6日:兩人在民事法律下註冊
2002年3月9日:兩人舉行印度婚禮
2003年5月11日:大兒子達溫佐華出世
2005年6月16日:次兒子沙文出世
2005年10月:妻子指丈夫長時期離開住家
2006年2月:妻子指丈夫完全沒有回家,妻子相信丈夫這時已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1日:達溫在住家慶祝3歲生日,妻子指丈夫告知她當天他已是一名回教徒,妻子嘗試自殺。
2006年5月12日:妻子進入中央醫院。
2006年5月14日:妻子出院回家,發現只有沙文在家。
2006年5月14日至16日:妻子與丈夫各自向警方報案。
2006年5月17日:丈夫作法定宣誓書將達溫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8日:丈夫向回教福利局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9日:丈夫向回教法庭申請與妻子離婚,他也向回教法庭取得達溫的臨時撫養權,5月23日,他向回教法庭申請永久撫養權。
2006年8月7日:妻子向民事高庭申請離婚及取得單方臨時禁令,阻止丈夫將孩子皈依回教。2006年9月25日:高庭駁回妻子的禁令申請,並撤銷她較早前取得臨時禁令。
2007年3月13日:上訴庭駁回妻子要求取得禁令的上訴,並要她負責堂費

资料来自:星洲日报、南洋商报

我是在3月13日晚上南洋商报的夜报,看到了这则新闻。我的反应超大,母亲问我发生什么事了?我趁此机会让母亲了解这到底是什么事情,省得母亲老是看那些血淋淋的社会新闻,然后让我耳朵受罪。

为什么我会对此案子如此关心?我到妇女援助中心工作后,我接触了很多因为我们拥有2种不同的司法制度,而在其中深受影响的朋友们的来电。因为我们拥有如此的制度,有些人会为了更容易得到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及婚姻财产而不惜运用此制度下的漏洞,寻求捷径。因此,发生了不少,男性/女性进入回教,然后再回教法庭申请离婚的怪像。虽然,他们的婚姻是在民事法庭的管辖内的。

我有一个马来女同事,对于这样的现象就非常愤怒。她曾经如此说,那些人只是为了满足于自己的私欲而进如回教,他们并不是真心的。可是却因为我们特有的制度,因此将“回教”变成了一种工具。我认识的回教姐妹组织(sister in islam)的朋友因此也很愤怒。

非回教徒真的能到回教法庭去争取他们的权益吗?如果我没有错,这是不可能的事。除非,他们也申请加入回教,那么就可能了。但是这样制度下所带来的影响,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政治人物去正视吗?

昨天,我发了简讯给我的同事,我的同事说这是一个灾难性的判决。我难过得是,这样的判决好像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太多回响。是因为他们不是华裔吗?可是我就曾经接到几个来电,他们的丈夫因为有了外遇希望离婚,妻子不愿意,丈夫愤然说我进回教然后再回教法庭申请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去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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