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04, 2013

家暴法岂是纸老虎?



  • 王妤娴
  • 2013年9月25日 中午12点04分
【时政】暗夜微光
 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242057
 
2011年10月4日,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正,是将家暴的定义从原本局限于肉体的虐待,扩大到情绪、精神及心理方面的虐待。此外,允许法庭发出庭令,阻止家暴事件中的第三者伤害受害者。

当时,普遍对此修正案大赞政府功德,前线社工同事却一脸不屑的说“家暴法令纳入情绪、精神及心理的虐待,哪又怎么样?重要的是警察、检控官、医疗人员、社辅人员的对案主们的态度”。
如今,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通过至今,已经近20个月,面对家暴案主通报,各单位是否更有效地抑制家庭暴力案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孩子?修正案的执行程度,执行令及成效,到底有多少?

相关部门皆不了解情况

2012 年至今,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开了几次跨部门的会议,讨论了针对此修正案的跨部门工作指南,明确列明各部门、单位负责的事项,作为唯一受邀的非政府组 织,对于该工作指南的完整性,莫不感到欣慰。问题是,这个工作指南如今是否已经落实,成效有多少,却仍然是未知数。
当我们的社工依据该工作指南,为家暴案主申请保护令、或者要以情绪伤害为理由申请暂时保护令,仍然面对重重的困难。福利局、警察甚至总检察署,对于该指南一无所知,社工将涉及该单位的内容传真到专属人员处,往往被告知他们需要询问他们的上司才能做决定要如何处理。
我 们常笑说,马来西亚家暴法令是纸老虎,唯一的作用就是,家暴案主可以获得暂时保护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只是,这个暂时保护令的时效,在案件调查结束就立刻失去效用。实际的情况是,调查官不会主动告诉案主案件的调查结果,虽然警察指南列明调查 官应将调查结果告知报案者。因此,曾经发生过案主到法庭更新暂时保护令的时候,愕然发现因为调查结束而无法更新,手中的保护令的时效在六个星期前已经结 束。

家暴法令很清楚的说明,一旦涉案者被控上法庭,家暴案主可以在提控当天,向副检控官表明申请保护令的意愿。跨部门的指南甚至列明,唯有在案主获得保护令,涉案者才可以被保释。实际的情况却让人沮丧,甚至绝望。

经常发生的是,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推卸责任,让案主们无所适从;或是福利局人员直接告诉我们,他们对于去年2月发出的工作指南并不知情,没有接到上头指使已经落实,因此没有办法处理。

部长亦不了解法令出丑

当 年修正案提出的时候,我们多次询问如何提控施虐者涉及情绪虐待与伤害,总检察署的代表则举出现有《刑事法典》的506、44、190、350、503条款 已涵盖情绪虐待与伤害内容。他们并说,会给负责家暴与性侵害部门(D11)训练,以让调查官明白可以引用哪些条文来调查。

可惜,到2013年7月,仍然有警察在交涉的时候,告诉我们除非是肢体伤害,否则他们无法开档,甚至有警察公然问社工“真的可以啊?用什么条文啊?”

正当妇女组织愁于如何落实修正案跨部门修正指南之时,2013年8月1日,新上任的部长告知大众,该部门正在研究新的法令保护家暴男性受害者。她指出现有的法令倾向女性受害者,男性也会成为家暴受害者,因此应认真对待新的情况。

这 一则新闻让熟悉家暴法令的民众啼笑皆非,我则感到无比的悲哀。家暴法令已经执行了17年,居然有部长级,还是妇女部部长,不了解家暴法令中已经涵盖了男性 受害者,法令用的字眼是配偶(spouse),不是妻子或丈夫。部长居然犯下如此的严重错误,可见她在发言之前并没有做功课,部长甚至部长身边的智囊团, 对于家暴及家暴法令的认识,真的有限。

作为主要处理家暴与性侵案主的前线社工,我有义务告诉部长及部长身边的人,家暴法令涵盖的包括配偶、前任配偶、孩子、无行为能力者(incapacitated person)及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无论是男性或女性,只要是家暴受害者,都有权利受家暴法令的保护。

长期惶恐造成心理创伤

另外,部长应该仔细研究家暴案件的特殊动力,即恐惧。长期处于家暴的家庭,受害者长期重复被恐吓,笼罩在恐惧的阴影。正如妇女组织回应部长8月1日谈话的公开信就清楚指出,除了检视男性家暴受害案例有上升局势,我们还需进一步剖析,当事人除了被肢体虐待,是否还被妻子禁足,限制社交活动,乃至完全被妻子控制及活在恐惧当中。

家暴不是单一的肢体暴力事件,而是不知何时何地都可能被殴打的恐惧,因长期惶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

我们看一看最近几件闹得沸沸腾腾的案件,2013年5月18日,吉隆坡一名育有4名孩子的28岁妇女被丈夫殴打、身体多处被烟蒂灼伤致死。几个星期后,柔佛新山32岁菲律宾籍怀孕妇女被丈夫殴打致死;槟城的妇女被丈夫严重烧伤,最后在加护病房离世。短短两个月就有三位妇女因为家暴丧失生命。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有两个,第一、前线处置人员疏忽。即便已经报案多次,警察单位没有认真处理案件,只当成一般的“家庭纠纷”。这导致即便案主已有暂时保护令,施暴者违反庭令时,理应被逮捕归案,警察却没有依照家暴法令指南行事,导致案主最终被致死。

再者,警察单位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仔细审查案件的危险程度,没有了解家暴案件中的动力,导致在介入的时候,毫无同理心,以致暂时保护令的申请一再拖延,最后案主被烧伤,最后因为伤势过于严重死亡。

第二,了解案主被家暴虐待的家人、邻居没有在第一时间提供援助,导致知获案主及孩子被殴打致死的时候,才感慨“我们不知道这一次她会被打死。”

改善执法与政策的成效


马 来西亚不是缺乏法令,而是执法成效低弱,执行单位缺乏专业态度。马来西亚并不需要另外一个完美无缺的法令,而是政府必须真有政治意愿根治家暴问题。政治意 愿不仅挂在口中,不是看到惨绝人伦的社会案件之后,一窝蜂的谴责、缺乏诚意的检讨,而是真的投入资源,落实根治家暴政策。

具体的政策有:在 每个县市设立家暴庇护所;福利局分配多一点员工为受家暴的当事人与孩子提供完善的介入策略及紧急庇护与安置;警察从最低层的职员(尤其是前线柜台职员、接 线员)提供训练,以让他们可以更有效、无偏见的处理每一个这样的案件;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助,让他们可以修正行为,脱离对配偶与孩子施暴的循环;制订家暴 防治与处置政策时候,更完整地检视家暴家庭的处境,以为这些家庭提供更多选择,而不是现在仅有的刑事诉讼。

防治家暴不仅是修改法令那么简单,毕竟家暴法令有限,提供的仅是刑事诉讼。社辅单位对于家暴家庭的援助有限,为了让案主不再被虐待、殴打、烧伤致死,唯一的方法就是将案主与孩子迁移现在所居住的环境。

很多活在暴力循环多年的案主,恐惧是一生的主题。离开这个家,有一些案主甚至为了逃离加害人的“追捕”,从一个地方逃到另一个地方去,没有经济能力,必须战战兢兢的活着,还要在孩子要求转校时,面对学校单位的刁难,这一切不是修改家暴法,或者多一些法令就可以解决的。

马来西亚家暴法令已经实行17年了,我们要等到什么时候,政府才有诚意与政治意愿有效地落实防治家暴政策,而不是说一些充场面的表面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