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23, 2007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 谈检控制度

以前,我在读书的时候,有3个和法律相关的课(Intro to Malaysia Law, Malaysia Buisness Law, Malaysia Company Law)。在读马来西亚普通法的时候,对于刑事法,一直都比较用心。

司徒兄在之前的一篇文章谈过法治的问题,当时就很想回应,奈何一直找不到能让我打下文字的感觉。

今天我想谈谈这个课题。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是依据英国的普通法编制的。因此依据的是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要一天没有判罪,你就是无罪之人。基于这样的原则,burden of proof是落在提供该名嫌疑犯的检控官(Dewan Pendakwa Rakyat)及当事人的身上。
这是当然的事,既然你说我有罪,那么你必须证明我真的有罪。

我的问题是,以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检控官的素质让人有所质疑的时候,我们可以如何确保,犯罪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呢?

这篇文章讨论的依据 :涉及性侵犯的嫌疑犯。

我其实不太了解,我们的法官、检控官,会基于什么理由,让嫌疑犯被保释出去。当然,我本身亦充满矛盾,一方面我认为既然他还是嫌疑犯,那么他的确有理由要求被保释;可是另一方面,我确担心他是否会继续对其他的人,进行性侵的伤害。

我看过一本书“黑夜执迷”,一本由2名在美国很努力的防治性侵的工作的警官些的一本书。里面写了很多关于Serial Rapist的故事,他们如何破案、及审讯的过程。他说过这样的话,让一些嫌疑犯被保释出外,是对于社会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去年,有一个案子下判了。一名惯性在轻快铁附近寻找猎物,对进行性侵的男人,对4名女性,包括3名未成年的女孩,进行性侵,7条罪名成立,被判了40年。

该名男性在犯下第一宗案之后,他被提控上法庭,后来获得保释。而另外3起案子是在他获得保释的期间,犯下的。

如果当时他没有被保释,另外3名女性就可能就不用收到如此的伤害。我们的司法人员,有没有责任?我一直在想,却没有答案。

用3名女孩子一辈子必须笼罩在这样的阴影下的代价,来换取我们认为嫌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这样的代价,是否太大了?

保释的基础点在哪里?

我们的警察,常告诉我们,有多少的案件破了。可是我们必须了解,警察对于破案的定义是,“investigate后没有找到可以提控任何人的线索”,或“抓到嫌疑犯”或“报案者销案”而到底有多少人被控上法庭,这是一个谜。

我希望讨论的,是我们的检控程序,是否有保护到当事人,对当事人是否公平?

我负责的一个案子,2005年发生,等到2006年11月,才第一次开审。而让我气氛的是,检控官是在开审的2天前才告诉当事人的家属,他们必须上庭。这样是否对当事人公平?他们完全没有心理准备 。。后来发生了,没有翻译员,因此延后到7个月后。。我见过那检控官,我对他那马虎的方式,真的很不满,我没有信心。

有时候我会怀疑,我们的司法制度,保护的到底是谁?这样的制度下,更多的当事人不愿意站出来,更多的问题扫在地毯下。。

当我全心投入社会改革运动、保护当事人的工作,我越来越无力,越来越失望。对于我无法全力保护让他们不被伤害的当事人,我除了愧疚,还是愧疚。

可是,路却依然需要走下去,我不会放弃。。

只是,能否要求我们的检控程序,象样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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