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0, 2008

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

昨天,我看到安华通过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的消息,如果Shaiful没有办法找到4名男性证人证明安华鸡奸他,他可以被罚款甚至监禁。

安华表示,许多宗教司劝告他勿通过向《可兰经》发誓的方式,来证明本身的清白。反之他们劝告他,应诉诸回教法律来举报赛夫诬告,以洗脱鸡奸案的指控。“在宗教司与律师的劝告下,我向回教法庭执法组投报,以便洗脱我与家人所受到的恶意诽谤。我受到劝告,根据回教法律的诬告条文作出投报,所以我促请执法组尽快查个水落石出。”

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我很生气,生气到不行。我告诉我的男朋友(曾经是一名工程师,但因为相信此刻是政治改革的契机而变成一名民联国会议员的特别助理),你们这些人哪里可以让安华如此乱来,你知道开了这样的先例会造成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和后果吗?我连珠炮的骂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我生气到没有办法睡觉。可怜的他,就听我骂 -- 我甚至连他也骂。

1999年回教党夺取登嘉楼的政权的时候,他们在州议会通过了回教刑事法,其中最让很多组织反对的是通奸及强奸的部分。在回教刑事法,两个成年人,如果不是夫妻,就算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也会被判死刑。一名妇女如果不幸被强奸,如果她不能提出4名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回教法庭是不能把强奸者定罪。反之,受害者还可能被判诬告。

当然,他们有很多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方式比较公平,公平的对待嫌疑犯及受害者。

他们说这是避免当事人因为报复或者是其他的理由,诬告他人强奸她(cried rape)。

但是,我们都必需认清一个事实,要让被强奸的当事人报警说自己遭遇强奸,这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过程中的艰辛,当事人说承受的压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就因为这样,有人不愿意去报案;更因为过程中,当事人被不合理的对待及要求、被标签,因此很多朋友最后选择了放弃。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只想讨回他们应有的公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去经历这样的过程,而纷纷选者在黑暗里哭泣,尤其如果这是约会强暴的个案。

我们的刑事法典,我们的审讯的过程,已经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当事人了。

如今,安华到回教法庭,以回教刑事法典的条文反告Shaiful,教育了我们社会什么东西?

首先,我必须先声明。我是认为对于安华的指责,是充满疑点的,我的心理不相信他会如此做,我也认为这样的指责是有其政治目的的。

可是,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因此而不先对这样的指责采取"Benefit of doubt"的态度。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当有人报案说被人强制行进行肛交的行为,他是有这个权利去报案,而警方就有义务去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即使那个人是安华、即使我们大部分的人都不相信这样的指责。

我们可以大声的说我们的警察不中立,整个司法系统都不可能保护安华再度被诬赖。可是我们不能否定做为一个《受害的当事人》,Shaiful报案了之后,他就有权力要求警方调查。在此同时,我们必须永远保持安华有"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的权利。

这是我们相信人权、司法的朋友应该有的基本态度。至少,我是如此相信的,虽然有些因为太相信民联可以让人民带来更好的明天的朋友,不太可以接受我这样的看法,而其中还包括我的战友,虽然他们可能说得很含蓄。

回到安华这样的一个举动,这样的先例会为我们带来什么后果 -- 让我们一起想象一下。

首先,他在被刑事法典377条文下被调查过后,然后通过联邦直辖区的刑事法典的条文,在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我很有兴趣想知道,我们的回教法庭一般是处理宗教、家庭、财产分配等事务。可能我比较孤陋寡闻,活到那么老,我还没有听过我们的回教法庭有引用过刑事法典来审理关于强奸、鸡奸等案件,这一些都是由一般法庭审理的。这样的举动表示什么?表示我们认同用回教刑事法典吗?我们赞同用回教法来审理我们的刑事案吗?民联的国、州议员们和支持者,你们必须在这个议题上表达你们的立场!我是支持壮大反对党的,我的立场是我无法接受!那么,你们呢?

再来,这样的先例会造成什么后果?什么混乱?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下被控,然后又将此案带去回教法庭告当事人诬告,那么如果两方有不一样的判决,我们应该如何是好?他们会不会在此例子打开之后,就说强暴案可以由回教法庭来审理,因为比较公平? 而且我们要记得,在法律上的的先例,法庭的判决将成为precedent以后可以成为法庭判案的时候参考的依据,以后会变成怎么样?

以上是我关心,但不是我最担心的课题。你们知道我最担心的是什么吗?-- 我们再来想象一下。
如果,受尽伤害的当事人将此事告上警察局,可是对方是很有钱、有势力的人,甚至没有人相信对方需要强迫当事人发生性行为。这些人学安华,告到回教法庭去。这才是我担心的。

不要说这只是回教徒的问题,这是“人”“保护当事人”的问题!!那些因为讨厌国阵,结果对于民联说犯下的一些失误仍然处处维护的朋友,不要一直向我解释为什么安华做得对。

我关心的是,这些受尽创伤的当事人,她们会因此再度被伤害。本来被强暴已经是很受创的事情,她们居然必须到回教法庭去讲这些事情重新的说一遍,而且需要提出4个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否则她会被判诬告。我们要让这些应经受尽折磨的人情何以堪呢?

我们如何可以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请一直盲目的支持民联的朋友说服我,为什么我不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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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23, 2007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 谈检控制度

以前,我在读书的时候,有3个和法律相关的课(Intro to Malaysia Law, Malaysia Buisness Law, Malaysia Company Law)。在读马来西亚普通法的时候,对于刑事法,一直都比较用心。

司徒兄在之前的一篇文章谈过法治的问题,当时就很想回应,奈何一直找不到能让我打下文字的感觉。

今天我想谈谈这个课题。

马来西亚的刑事法,是依据英国的普通法编制的。因此依据的是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要一天没有判罪,你就是无罪之人。基于这样的原则,burden of proof是落在提供该名嫌疑犯的检控官(Dewan Pendakwa Rakyat)及当事人的身上。
这是当然的事,既然你说我有罪,那么你必须证明我真的有罪。

我的问题是,以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检控官的素质让人有所质疑的时候,我们可以如何确保,犯罪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呢?

这篇文章讨论的依据 :涉及性侵犯的嫌疑犯。

我其实不太了解,我们的法官、检控官,会基于什么理由,让嫌疑犯被保释出去。当然,我本身亦充满矛盾,一方面我认为既然他还是嫌疑犯,那么他的确有理由要求被保释;可是另一方面,我确担心他是否会继续对其他的人,进行性侵的伤害。

我看过一本书“黑夜执迷”,一本由2名在美国很努力的防治性侵的工作的警官些的一本书。里面写了很多关于Serial Rapist的故事,他们如何破案、及审讯的过程。他说过这样的话,让一些嫌疑犯被保释出外,是对于社会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去年,有一个案子下判了。一名惯性在轻快铁附近寻找猎物,对进行性侵的男人,对4名女性,包括3名未成年的女孩,进行性侵,7条罪名成立,被判了40年。

该名男性在犯下第一宗案之后,他被提控上法庭,后来获得保释。而另外3起案子是在他获得保释的期间,犯下的。

如果当时他没有被保释,另外3名女性就可能就不用收到如此的伤害。我们的司法人员,有没有责任?我一直在想,却没有答案。

用3名女孩子一辈子必须笼罩在这样的阴影下的代价,来换取我们认为嫌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这样的代价,是否太大了?

保释的基础点在哪里?

我们的警察,常告诉我们,有多少的案件破了。可是我们必须了解,警察对于破案的定义是,“investigate后没有找到可以提控任何人的线索”,或“抓到嫌疑犯”或“报案者销案”而到底有多少人被控上法庭,这是一个谜。

我希望讨论的,是我们的检控程序,是否有保护到当事人,对当事人是否公平?

我负责的一个案子,2005年发生,等到2006年11月,才第一次开审。而让我气氛的是,检控官是在开审的2天前才告诉当事人的家属,他们必须上庭。这样是否对当事人公平?他们完全没有心理准备 。。后来发生了,没有翻译员,因此延后到7个月后。。我见过那检控官,我对他那马虎的方式,真的很不满,我没有信心。

有时候我会怀疑,我们的司法制度,保护的到底是谁?这样的制度下,更多的当事人不愿意站出来,更多的问题扫在地毯下。。

当我全心投入社会改革运动、保护当事人的工作,我越来越无力,越来越失望。对于我无法全力保护让他们不被伤害的当事人,我除了愧疚,还是愧疚。

可是,路却依然需要走下去,我不会放弃。。

只是,能否要求我们的检控程序,象样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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