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08, 2007

丽娜乔案裁决影响家庭分离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左图)于昨晚在民主行动党假八打灵再也阿玛达酒店举办“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上指出 ,当大家在争论民主与公正是否赋予我们信仰与否的权利 ,必须先以人类的同情心为那些被迫家庭分离者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他也感谢当晚的主讲者的出席 ,让这场前所未有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对话会能够举办,以促进公眾论述与尊重宗教自由,并同情受难的回教徒与非回教徒家庭。

“今晚的对话将检讨一些回教徒本身的担忧。他们认为丽娜乔案件的相反判决,将威胁到回教在我国的基础及优越地位,非回徒则担忧我国的世俗基础将被神权回教国所侵犯。当我们辩论理想与人权原则及义务时,请别忽略丽娜乔案件对人们所带来的打击与痛楚。” 他举例来自马六甲直望的苏列斯个案,其妻子被当局带走及扣留改造6个月。他的16个月大女儿也被强制带走,乃因为苏列斯本身不是回教徒。除非苏列斯改信回教,否则他没有身为人父的权利。

林冠英也指出,当晚坐在现场者有位投诉者卡丝都丽。她在18岁之前,在雪州回教局脱离兴教徒并改信回教。这显然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宗教决定权的规定。她目前要与同样改信回教的丈夫一起重新皈依兴都教,但回教局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是否认真要脱离改信后的回教。“同情是有必要的!我们应了解,如果我们所深爱的子女以非回教徒方式成长,这对一个马来回教徒家庭来说,就像他们所说的“割肉”般痛苦。同样地,子女若在违反自己的意愿下改信回教,而后来要改信原有的宗教时却被禁止,我们也应该了解非回教徒家庭所承受的“割肉”之痛。大家应该同情所有蒙受这种痛苦煎熬者。” 此外,林冠英也点出第三个例子,有一名华裔年轻女郎为了爱情而离家并与一名马来男子结婚。他们育有两个子女。当这名男子要再婚时,她申请离婚。回教法律将子女扶养权交给她,但她想要信仰原本的宗教。

“不幸地,若她改信原有的宗教,她将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只因其子女被视为回教徒。她要与一名不愿改信回教的非回教徒结婚。她又该怎麼办?当丽娜乔案件下判后,她跑到新加坡去。” 林冠英强调,其实,回教徒及非回教徒家庭都同样受苦。如果我们从同情心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宗教胜利作为出发点地减轻他们的痛苦,那麼我们将让这个世界变得较美好。

联邦法院裁决让国人更分化

而联邦法院对丽娜乔案件的判决,是否令国人更加分化?让我们看看各方对判决所作的反应即可了解一斑: 全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援助机构(WAO)、妇女改革中心(WCC)及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发表的联合声明: “否定基本人权、侵犯人权……包括选择一名结婚的对象及居住国的权利。若他们要与非回教徒结婚,就必须离开马来西亚。 他们的生育权也受到影响,乃因为他们在合法婚姻下生儿育女的权利被否定。所有这些权利皆受马来西亚在1995年承认的“消除对女性各种形式歧视公约”(CEDAW)所阐明。

马来西亚基督教会理事会(CCM): 这项由多数法官所作的判决否定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良知的自主权及选择宗教的权利。在我国独立50周年之际,我们感受不到强烈的庆祝气氛,只因为像丽娜乔的我国公民,甚至其他人被否定基本人权,而这些权力更被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自由及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法庭所夺走。

持不同立场的一方,如回教徒专业论坛: 对许多人而言,这明显是行政程序上的课题。然而,它不幸变成争取马来西亚社会绝对世俗的轰动一时个案,并把它转化为人权课题,即以联邦宪法第11条款所阐明的宗教自由来打击回教在这个国家的地位,同时激起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之间的不健康情绪。 在我们热心捍卫宗教自由的同时,别忽略了将我们复杂社会凝集在一起的机制,以及我们所赞颂的宗教和谐源头。

马来西亚回教青年运动: 那些希望出现相反判决者,应该重新考虑他们的立场,并考虑修正他们的期盼,以适应对现实有利及持续性的一面。

林冠英说,2007年5月30日,联邦法院三司2对1裁决,只有回教法庭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脱离回教或者仍属于回教徒,已经导致国人存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联邦宪法是世俗的,另一种则坚信马来西亚实际上就是个回教国。

联邦法院2对1而存有强烈异议的判决,不幸地反应在我国宗教人口的比率上。人权分子及非回教徒视这项判决完全违反联邦宪法。催生我国独立的1957年社会契约赋予联邦宪法世俗的价值,但肯定回教作为联合邦的官方宗教。

他引述最高法院在1988年对仄奥玛仄苏案所作的判决重申,马来西亚宪法是世俗的文献,而且未使马来西亚变成一个回教国。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判决说,回教法律不是马来西亚的基本法,而宪法则是国家的至高法律。除非修改宪法,否则马来西亚目前不是,也永远不会成为回教国。

“针对这项判决,法律界也许能分清,或者认为两宗案件可以相容且一致,或为了厘清混淆而寻求检讨。既然联邦法院可以检讨本身的判决,就应通过九司会审一劳永逸地重新检讨与评估这方面的立场。”

法院裁决致命打击社会契约

民主行动党的看法是,这项判决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款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即“人人有思考、良知判断与宗教仰信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改变本身信仰的自由,以及个人或与他人一起成长的社区,在私人或公共场合进行指导、奉行、崇拜及举行仪式以宣扬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 林冠英认为,丽娜乔案件不仅侵犯与压制信仰自由。更糟糕的是,它给宗教自由、联邦宪法乃至高法律及强调马来西亚乃世俗国的神圣建国社会契约构成致命打击。

“法律界也许可质问,回教法庭对回教徒行使独有的司法权,民事法庭不得过问,然而却未明确阐明这种权力,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如果要脱教的回教徒将面对罚款、监禁或扣留或被改造,用以保障宗教自由的联邦宪法第11条款又有何意义?” 首相不应再逃避跨宗教对话 另一方面,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也在对话会上强调,行动党主办“丽娜乔案件,马来西亚何去何从?”的对话会,不是要嘲弄伊斯兰或任何宗教。

“我敢说,导致今晚对话会现场爆满的各宗教信徒及各种族出席者,不是要来批判伊斯兰或任何其他宗教。我们聚集一堂,因为我们是爱国的大马人,关心我国建国50周年国庆之际,宗教两极化日益对国民团结、福祉及大马前景所构成威胁,我们要找出克服这项挑战的途径。” “无论我们属于什么宗教丶来自不同的政治或个人立场,但是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点,即身为多元种族及多元宗教国家的公民,大家都尊重构成我国多元特色的所有其他宗教。我们必须了解,每个国人尊重所有宗教才是国家成功与前景光明的基本先决条件。” 反之林吉祥认为,昨晚的跨宗教对话会在大马是一项历史性创举,差不多取代了最近流产的“跨宗教建桥对话会”。

它证明我国是可以在一个理性、冷静与集中的方式下,举行一项针对微妙与敏感课题的公开对话会。这种公开的对话会在过去两年里,差不多完全被禁止及被迫转入地下。

“建国半个世纪后,宗教成了国民分裂与两极化的一个主要导因。因此我们应以理性方式公开对话,而非把它转入地下,让分裂暗中恶化及日益变得具爆炸性。” 他指出,对话会所获得的热烈响应,已向首相阿都拉发出一项信息,要他了解目前是他去落实在过去两年里其一直逃避不做的事,即领导跨宗教对话会在国内举行,以找出拉近被宗教分化国人的距离之方案的时候。

“如果在国际上时常以多元宗教为荣的大马要把它视为国家资产,而非负担的话,不同宗教信仰国人之间的对话会应获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

丽娜乔案影响宪赋8权利

林吉祥认为,丽娜乔案件带来深远的宪制影响,它影响联邦宪法赋予的9项基本自由,即: 第3条款-联邦宗教 第4条款-联邦之至高法律 第5条款-个人自由 第8条款-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第10条款-言论丶集会及结社自由 第11条款-宗教自由 第12条款-教育方面的自由

丽娜乔案件除了她个人的困境外,也引起许多宪制问题,如: 1.大马是否正积极地朝向回教国迈进,而违反了各民族先辈们在1957年时所达致的社会契约,即大马是一个民主、世俗及多元宗教国家,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这个社会契约获得宪法、政治及法律上的支持超过40多年,即从1956年李特宪法委员会报告开始,到宪法建议政府白皮书、1957年联邦宪法、1963年柯波委员会报告及国内最高的政治与司法宣布。我手上有3张1983年的剪报,它们显示出: (i)1983年2月,东姑阿都拉曼在80岁生日会上说,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大马是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及写入宪法中的世俗国。东姑说: “宪法必须获得尊重与遵守。有人企图实行宗教法律及道德法律。这是不可被允许的。 我国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多元种族人口。大马必须持续成为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 (ii)《马来西亚前锋报》在1983年2月10日的标题有“大马是世俗国”,其内容是: “东姑的这项规劝极合时宜,因为最近我们听到有领袖及百姓积极地要修改国家法律为伊斯兰法律,以使大马成为一个回教国。

我们眼看不少宣称实行伊斯兰统治制度的国家无法给人民带来福祉,而且有关国家只有动荡不安局面。” (iii)5天後,敦胡申翁在其61岁生日会上告诉记者说,他支持东姑的看法,即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胡申翁也向回教国说不――1983年2月13日《星报》)

2.在过去10年里,大马的司法是否日益回教化,而不再严格遵守宪法、拒绝履行宪法及30年前的大马是一个世俗国而非回教国的判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案件中的判决:“我们必须把个人感受抛开,因为我国的法律至今仍是世俗法律,道德不接受为法律,而不享有法律上的地位。”

3.司法界因宗教而两极化,回教徒法官在涉及宗教课题的案件上一致否定非回教徒法官的观点,最近的一些案件判决即可见一般,这种现象在我国独立后的首40年里是不曾有的。法官是以大马人为先,宗教第二,或者以本身宗教身份为先,大马人身份次要? 4.为何第11条款赋予的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突然间被诠译为只局限於半数人口,以及在通过1957年独立宪法时,原本的构想是否就是只限於半数人口,即非回教徒而已。

新闻来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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