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篇好文章
译自Nancy Mandell编,《女权主义问题:种族,阶级和性》
引言
{译自Nancy Mandell编,《女权主义问题:种族,阶级和性》 (1995,Prentice Hall Canada Inc. Scarborough.)
{http://www.stopdv.org.cn}
想像一下,在历史记录的任何时间,在星球的任何地方,任何群体的妇女在讨论暴力给她们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无论任何地方,你都会听到暴虐和对暴虐的恐惧。不论其阶级、种姓和年龄、种族和民族、性取向、能力和残疾与否,几乎所有妇女的生活都被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扭曲和破坏。无论妇女是否是暴力的实际目标,是否生活在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或立志战胜暴力,暴力充斥她们的生活经历,渗透在她们的自我意识之中。
由此,众多女权主义将她们的分析和行动集中在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上,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是个跨越其他政治界线把女权主义者联合在一起的问题,同时也是近代妇女运动取得的一些重大成就和遭受的最意义深远的失败的原因所在。
棍棒和石头:肉体和性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关涉一系列的行为、行为者和社会地点。一些研究人士将这一概念界定为包括心理和情感暴力以及经济/财政和精神恐吓。在本文中,焦点将限于肉体和性的暴力。但须强调,其他形式的暴力,如殴妻中的心理和情感暴力也极为重要,且具有普遍性。事实上,殴妻中的幸存者常常表示,情感虐待远比肉体殴打和伤害更难忍受和克服。再者,我们常常不可能完全区分情感和肉体暴力。对妇女身体和性的攻击经常伴随着口头恶意辱骂和对受害者的不断的羞侮和控制。但在本文中仍将侧重对妇女的身体和性的暴力,因正是这种暴力长久以来为我们提供了无可反驳的和鲜活的证据,证明暴力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影响。对于这一严格意义上的身体和性的暴力概念,它包括许多行为。如在亲密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这一暴力包括杀害婴孩,女性生殖器割礼,乱伦,虐待孩子,约会暴力和约会强奸,因嫁妆引起的谋杀和烧死新娘,虐妻和婚内强奸,以及亲密关系中的对女性的谋杀。
一、成长为女性:家庭中的暴力不许告诉别人。你的妈妈。她不懂。我们的秘密。每次你说出去,我会更厉害地打你。记住。这就是为什么你要记住闭上嘴。这就是为什么你要按我说的做。因为你长得太丑。这就是为什么你要记住你是个女人。
现在,大量研究数据记录了各地妇女成为暴力牺牲品的程度和范围。历史上和跨文化地,有非常多的证据,尤其是在家里,妇女成为施虐目标。正象许多评论者指出的,对于妇女和女孩,家是社会上最危险和暴力的地方。
(一)性暴力
由于对年轻女子的性的歪曲的关注,加之对性的控制和塑造,在家庭里,许多对女孩和年轻女子的暴力表现为性虐待。这也就再正常不过了。历史上,女孩在传统父权制家庭里是财产。从犹太教法典和圣经中就可证明,对儿童的性虐待深埋在西方传统之中。例如,根据弗洛伦斯·拉什所述,犹太教法典允许与女性未成年人订婚“以性交……3年零1天”。从圣经时代直到中世纪晚期,年约12岁的童婚是正常的,一般被看作是父亲和丈夫之间的一笔财产交易。同样,按照圣经所述,强奸幼女是对父亲的财产犯罪;强奸者若未婚,须与其受害人结婚并向其父亲支付罚金。在这一历史传统下及其对女性未成年人的隐示的性化和成年-儿童之间的性的正常化,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暴力常常表现为乱伦形式。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在多数西方国家,对儿童的性虐待只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承认为是社会问题,研究基础相对受到限制。有一些证据表明,在世纪交替之前,曾有文件记载乱伦,主要是年长的男性亲属对女孩的性攻击,并视此为社会问题。但Freud, Kinsey及其他人提出的调查结果不为社会所接受,而不考虑的意图在于责备受害人和忽视这个问题。只是在近代妇女运动的出现及其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探索下,乱伦幸存者才得以赋权而站了出来。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出版的里程碑式的回忆录(如Katherine Brady的 《父亲的日子:乱伦的真实故事》和 Charlotte Vale Allen的《爸爸的女孩:一个非常私人的回忆录》中,乱伦被确立为主要的女权主义关注问题。
迅速扩大的研究使我们得以以文件形式记录了这种暴力的程度和范围。Robin Bagley在加拿大首开先河的对儿童性虐待的全国调查发现,两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而在三个男性中有一个曾遭受性侵犯。Bagley的工作再次证实以下调查结果,即男性犯罪嫌疑者占所有犯罪者的绝大多数。在随后的研究中,Bagley 和Young 更具体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女性的虐待上。依据从社区健康诊所档案中随机挑出的632位妇女的情况,Bagley和Young发现24%的妇女称在17岁之前即有不受欢迎的性行为,那些行为至少是接触她们的外阴部位。Diane Russell的突破性研究利用的是930位旧金山妇女的实例,更为具体地关注乱伦问题。她认定648例儿童虐待发生在18岁以前;16%的实例披露受到乱伦的虐待。基于对以上研究和其他研究数据的评审,Bagley 和 King 得出结论称在儿童期(至16或17岁)的“严重性虐待”至少发生在15%的加拿大女性人口中,同时也至少发生在5%的男性人口中。
来自这些“保守估计”的必然结论是,在今日加拿大,在7个成长中的女孩中,至少1个将是严重性虐待的受害者;犯罪者将极可能是男性且通常是受害人认识的男性,处于对受害人具有权威的位置(如继父)。家庭中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性虐待的程度得到最近开展的妇女安全项目的进一步证实。在该项目里,420名多伦多妇女(18至64岁)接受了典型抽样采访,深入了解她们遭受性和身体攻击的经历。在这项研究中,17%的妇女(每6个中的1个)称在16岁之前至少有过一次乱伦经历。
(二)身体虐待除性形式的虐待,女性未成年人也遭受她们男性同龄人的身体虐待。
一项广泛的研究证明,儿童虐待是个严重的社会现象。例如1987年,渥太华儿童福利机构调查了14,000千项(是1983年6,383件诉讼量的2倍)有关虐待儿童的指控。在加拿大,整体而言,1986年报道了220,000件虐待案。虐待儿童是造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位居第4位的最普遍的原因。1988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披露,14%的加拿大人意识到父母对儿童的身体虐待。虽然男孩和女孩同为儿童虐待的受害人,但重要的是须指出,男孩在他们年幼(13岁以下)时是虐待的目标,而女孩更可能在年龄较大时遭受身体虐待。换言之,男孩在成长过程中脱离了受虐待的境遇而女孩则随着年龄的增长陷入虐待之中。
女权主义分析者会按照传统父权制家庭之说来解释这一受害现象。虽然妇女在多数家庭仍旧是主要的提供关护者,但大多数研究得出结论认为男女同样有可能殴打自己的孩子。可是,据争论,男性殴打他们的孩子是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力的折射和说明,而女性殴打孩子是“因为除了她们可以在自己孩子身上行使的那点权力,她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力”。例如,有研究表明,男性对他妻子越暴力,妻子反过来对她的孩子就越暴力。似乎所遵循的是,男孩发育成熟后,他们发展并进入父权的权势和特权,因而在家庭里较少地受到身体暴力的对待。然而,随着女孩的成熟,她们仍旧是确立权力的主要目标,同时仍旧是无权挫折的目标。
随着女孩的成熟,她们离开家庭寻找与非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在约会和建立跨性别的友谊的过程中,许多女孩太经常地又重复了经受暴力和虐待的经历。大量甚至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的研究记录了在约会过程中,许多年轻妇女遭受虐待、尤其是性虐待的事实。30年前,Clifford Kirkpatrick 和Eugene Kanin发现,在他们调查的大学女性中,每16位中就有1位曾经历了“侵犯性地强迫发生性行为的企图,其间还有恐吓式威胁或肋迫式地施以身体上的痛苦”。自那时以来,研究人员不断报道称年轻男性抱有强迫性行为的想法。如在一项研究调查中,男校高中生里半数以上男生表示,他们相信在女孩使男孩性兴奋时,男孩可以放倒她与其强迫性交。同样,Neil Malamuth, Scott Haber 和Seymour Feshback发现,对学院男性的抽样调查显示,51%的男生称,如果他们确信自己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就有在约会情形下强奸妇女的“一些可能性”。
这些强迫性的和倾向于强奸的态度看来不止是理论上的。Mary Koss 和Cheryl Oros发现,在对3,862个大学学生的代表性调查中,每5个男性中就有1个回忆“曾处于某种情况下,他们变得非常亢奋,以致不能阻止自己与不愿意的妇女性交”。在这一调查中,约每3个妇女中即有1个表示“曾处于某种情形下,男方变得性亢奋时,她们觉得阻止他是徒劳的,即使女性不想性交”。略少于五分之一的妇女表示,遇到过武力威胁企图强迫她们接受性交,七分之一妇女披露她们曾被强奸。同样,Karen Rapaport 和Barry Burkhart也发现,年轻男性称有过各种各样性强迫的活动。半数以上的男性应答者称曾违背妇女意愿吻过或触模过她们,约七分之一男性“承认他们违背妇女意愿与她们发生性关系”。
最近的研究继续确认了这一模式。在一项涵盖6,159名美国大学学生的全国调查中,调查者发现,在14岁之前,15.4%的妇女经历过、4.4%的男性有过一次符合法律定义的强奸行为”。绝大多数这些强奸(没有一桩曾向当局报过警)涉及亲密的朋友或约会。同样,Walter Dekeseredy对大学约会关系中虐待女性的研究调查(第一次主要的加拿大的研究以应对这一问题)发现,11%的男性被调查者表示,在过去的12个月里,他们有过对约会伙伴的轻微身体虐待(如推和拍打),6%诉诸一种或多种严重暴力行为(如击打和踢)。几乎3%的男性表示他们曾性虐待约会伙伴。
虽然研究记录证实,多数年轻女性本人并非约会暴力或约会强奸的直接受害者,但它显示暴力是多数加拿大年轻妇女在性社会化以及社会的社会化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便不是个人经历,她们极有可能知道某人曾遭受过肉体或性的暴力。常常由父母进一步强化的对受害现象的关注渲染了建立跨性别关系的经历。年轻女性在人与人之间的暴力阴影下长大,这一阴影覆盖了她们最亲密的关系。暴力巩固和支持一种更为普遍化的约会肋迫文化,在这一文化中,加拿大的年轻女性和男性的行为遵从着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按照这一戏剧正本,男人应该是要求、施压、骚扰和玩笑,而女人则是躲避、妥协、责备自己和自觉有罪。富有讽刺意味的是,浪漫爱情的理念往往加剧对女性的伤害,它鼓励年轻女性将身体和性的侵犯与罗漫蒂克相混淆。一项研究显示,将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将婚前暴力行为解读为爱情的表示”。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如此众多的成年女性希望获得的是自信、信任和亲密,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出煎锅入婚姻
床上布满了血,我感到害怕,是那么地害怕。我不想死,我不想把我的孩子们留给他……当他们把房门打开后,我的儿子帕特里克跳上床大声尖叫,他被吓坏了,因为那么多的血,到处都是。他不断地大叫“别伤害我的妈妈!”“你为什么这么做?”
(一)虐妻
对于绝大多数(94%)加拿大年轻女性而言,约会的结果是婚姻。不幸的是,对于令人惊奇的相当多的少数加拿大妇女而言,爱情和婚姻导致虐待和暴力。1993年,加拿大统计署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调查。大约12,300名18岁或更大的妇女受到深入采访,了解她们自16岁以来的身体和性暴力的经历。这次随机电话调查显示,四分之一的已婚妇女(29%)自16岁以来(包括普通法下的关系)“在目前或过去的婚姻配偶手下”经历过暴力。三分之一以上的虐妻受害者遭受了严重虐待,以致她们“为自己的生命担忧”。几乎一半(45%)的虐妻暴力事件引致对妇女的身体伤害,几乎一半(45%)的伤害需要医务处理。
这一虐妻模式源自几个世纪的在亲密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传统。英国普通法(1767年)的拇指规则允许男人在肉体上严惩妻子,只要他使用的棍棒不粗于自己的拇指。根据William Blackstone勋爵的颇有影响的论文,“普通法赋予丈夫几乎无限度的权力以控制他的妻子的财产;他事实上是她一切财产的有称号的所有人。他也控制着她的人身,且有权惩戒她……‘丈夫可适度纠正自己的妻子’,正象他‘获准可纠正他的学徒或孩子’”。历史上的研究表明,这些权利远不只是理论上的。例如,Nancy Tome对于1841年至1875年间的载于“伦敦时报”上的审判报道的检审透露,工人阶级妇女受到“不断的虐待”,暴力殴妻之普遍使得中产阶级改革派引入了《殴打妻子者法令》(1882),该法授权治安官鞭打以及在公众面前给殴打妻子的男人上颈手枷。
可以预见的是,虐妻的普遍做法也移植到了北美洲。甚至在19世纪初期,美国有若干州特别批准了殴打妻子的行为。比如1824年,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裁决,丈夫有权“在紧急情况时适度惩罚妻子”。1874年,北卡罗莱纳州规定殴妻违法,但敦促男性,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最好拉上窗帘,避开公众耳目,让当事人忘掉并且原谅暴力。”直到1971年,阿拉巴马州才采取行动规定殴妻为违法。在这样的背境下,如果获悉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估计每年有1,100,000妇女遭受丈夫或情人的殴打,人们决不会感到惊奇。
在加拿大历史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和理念――婚姻缔结后,妇女的法律身份融入丈夫的法律身份之中――意味着,任何有关丈夫伤害妻子(通过诽谤中伤、强奸或暴力)的想法都是不可思议的。一个人不可能侵扰攻击“他自己”。19世纪70年代期间,当妻子被赋予一些财产权后,妻子可状告丈夫损害她们的财产,但仍不得采取法律行动状告丈夫伤害她们本身。如果丈夫打断妻子的鼻子并且在那一过程中打碎了妻子的杯子,妻子只可起诉要求弥补杯子的价值。1975年,安大略成为第一个允许妻子起诉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州。影响奎北克州的习俗和法律的《拿破伦法典》也推定妇女对丈夫的完全的法律和社会的屈从地位。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虐妻世世代代就是每日生活的一部分。就像许多当代加拿大人接受打孩子的屁股,人们将夫妻之间的暴力视为婚姻生活中的不幸、耻辱和极为私人的部分。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近代妇女运动的发展,殴打妻子才被“指出为”而且概念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直到1974年,随着Erin Pizzey的《悄悄地哀叫否则邻居会听到》一书的问世,受殴打妇女综合症才在公众话语中牢固地得到确立。1980年出版的Linda Macleod的书作《加拿大的殴妻:恶性循环》,向政策制定者和整个公众发出信号:对妻子的暴力是社会问题,它不会自行消失。
(二)婚内强奸
对于虐妻的讨论和检审又引发了人们关注的新领域。尤其是婚内强奸,被识别为是亲密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妇女属于――锁具、手足枷具和枪管――丈夫,人们最初认为强奸自己的妻子这一说法是不可能的。这不足为奇。妇女和男人都认可妻子在丈夫性获得方面应当付出;在整个加拿大和全美国,法律界定强奸为对“并非其妻子”的女性犯下的罪行。正如一个男人不可能抢劫他自己一样,他也不可能武力索取已属于他的东西。
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女权主义对对妇女的暴力的探讨,婚内强奸被认定为是拼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Diana Russell首创的对旧金山930名妇女的随机代表性抽样调查显示,14%的已婚妇女受到丈夫或前夫的强奸。到70年代后期,加拿大和美国的女权主义者要求从法律中取消对婚内强奸的豁免规定。1983年,在C-127法案下,加拿大法律得到改革,妻子得以针对丈夫提起性攻击的指控。尽管继立法的这一变革后,提起诉讼的例子为数甚微,但研究继续表明,婚内强奸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加拿大统计署进行的随机性全国调查发现,18岁以上的8%的已婚妇女受到目前或过去伙伴的性攻击。妇女安全项目对多伦多市420名妇女的随机调查强调亲密关系中的性虐待的重要性,根据该项调查,50%的陈述受到身体攻击的妇女同时也经历了同一关系中的性攻击。
(三)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
不久前,对妇女的暴力的调研拓展到包括婚姻内女性被杀的问题。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常常是殴打妻子和婚内强奸的致命的后果,这一问题作为暴力的持久特点而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Rusell在其旧金山调查中已扼要地探讨了女性被杀问题,她的研究证明,有11名受虐女性似乎处于被她们丈夫或前夫杀害的危险之中。但仅仅是在过去的几年里,加拿大研究者才详细考察了被其配偶杀害的妻子的数字。加拿大犯罪统计披露,每周两名加拿大女性被她们的亲密伙伴杀害。研究者在安大略州进行了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调查,其结果显示,介于1974至1990年间,共有551名妇女被她们目前的或已分手的伙伴杀害。在安大略州,每年30到40名女性成为亲密关系中女性被杀的受害人。事实上,无论何时,只要女性被谋害,她们的伙伴承担罪责的可能性极高。在加拿大,较之男性而言,女性更易于被她们的亲属、婚姻配偶或普通法上的同居者所杀害。例如1986年,有62%的女性被杀受害者和仅为27%的男性被杀受害者被各自的“亲密伙伴”杀害。在绝大多数配偶间谋杀(79%)案里,都是女性成为受害人。
还有许多妇女生活在被杀害的恐惧之中。比如根据妇女安全项目对多伦多市妇女的随机调查,受到身体攻击的25%的妇女表示她们的伙伴“明确威胁要杀了她们”。已报警称受到伙伴身体攻击的妇女中有36%的妇女也称她们害怕被自己的伙伴杀害。对于那些与施暴者分开生活的妇女,她们的恐惧和受到的威胁将伴随着持久不断的跟踪,有时确实是以妇女的被杀害而告终。尽管尚无官方统计显示有多少女性是以此种方式成为受害人的,但若干引人注目的案例已表明这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作为对公众关注的回应,通过了为受跟踪妇女提供一些保护的法律。该法设立了一项新的刑事骚扰罪名。
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当然不是加拿大独有的。其他国家、尤其是那些父权制传统强盛的国家,妻子被杀早已被传统化了。例如在印度,自1962年已被法律取缔的嫁妆制度仍旧流行。当新郎家庭认为他们被新娘家庭欺骗时,有些人会诉诸“焚烧新娘”的做法。不被接受的新娘通常被泼上一种印度做饭时使用的煤油,然后由其姻亲点上火烧死。新郎又自由了,可以再次结婚并且得到他想要的嫁妆。在新德里,1975年就有350名新娘被烧死;1978年数字上升到700名。西方媒体的关注以及印度妇女解放组织的运动都未阻止这种谋杀的浪潮。分析者担心,1988到1991年间,有11,000名年轻的新娘被杀害或被迫自杀。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将别人的女儿带离她的家庭时要求大宗嫁妆,问题似乎是日趋严重的。印度官方政府统计披露,4,785名妇女由于提供了不足的嫁妆而被她们的丈夫杀害。目前,146名男性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在一些南美洲社会,杀妻同样植根于文化传统之中。例如Eva Blay, 一位Sao Paulo社会学者,论辩说巴西男性继续将女性视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当“他们的”女人离开时,男人认为他们有权杀了她们。多少世纪以来,巴西的治安官容忍这一行为,他们认可以下原则,即丈夫基于合法的名誉辩护理由有权杀了不忠的妻子。在若干受到高度关注的审判里,通过授引这一原则,杀害了分居的或威胁要分居的妻子的男人被免罪或受到非常轻的刑罚。自1979年以来,许多女权主义组织均抗议这一亲密关系中的女性被杀的模式,但相对而言没有取得什么效果。1979到1987年间,巴西每年被杀害的妇女(处于生育年龄)数字增长了400%。
总之,对于全世界的妇女,爱情和婚姻没有为她们提供免于暴力的保护。事实上,研究证据不断表明,较之处于公共领域,妇女在她们的家庭以及亲密个人关系中会面临更大的危险。尽管报纸的头版头条报道,妇女在紧闭的家门后面比她们在自己的城市街道或工作场所的走廊更多地遭受暴力袭击。根据最近美国司法统计局进行的对1987至1991年之间的400,000妇女的大规模采访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对妇女的暴力攻击来自她们认识的人。较之男性,女性10倍以上地更易于受到她们的配偶、前配偶、男朋友、父母或孩子的暴力攻击。另一方面,尽管她们私人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危险,妇女还须认识到公共暴力对于妇女构成的问题。
Labels: 女性主义、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