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15, 2007

3月13日,让我们心痛的一天

3月13日,在Putra Jaya有一个对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可能会有很大影响的判决在上诉庭宣判。

28歲的蘇芭絲妮與丈夫沙拉華南於2001年7月26日以民事法律注冊結婚,兩夫婦育有兩名分別為3及1歲的兒子達溫佐華及沙文;沙拉華南於去年5月18日皈依回教,他於一週後也將大兒子改信回教。沙拉華南於去年5月19日向吉隆坡回教法庭申請與妻子離婚,並在回教法庭取得大兒子的臨時撫養權;蘇芭絲妮則於去年8月7日向吉隆坡高庭申請與丈夫離婚,她並申請兩名孩子的撫養權及每月500令吉的津貼及另外1000令吉照顧費用。

蘇芭絲妮並申請臨時禁令,以阻止丈夫將孩子皈依回教,她也要求禁止丈夫或其代表律師繼續進行有關在回教法庭的離婚申請及孩子撫養權的案件,高庭曾發出單方面臨時禁令,但於去年9月25日撤銷有關臨時禁令,並駁回蘇芭絲妮的禁令申請,但高庭也諭令暫緩執行這項判決。

3月13日上诉庭的裁决

民事法庭不能阻止皈依回教的一方,在沒有取得配偶同意下將孩子改信回教。

上訴庭也裁決,民事法庭不能阻止皈依回教的一方到回教法庭申請解除其非回教婚姻(民事婚姻),以及不能阻止這名皈依回教者到回教法庭申請孩子的撫養權。由拿督哥巴斯里南、拿督蘇里雅迪及拿督哈山拉法官所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以2對1票作出上述重要性裁決。

上訴庭認為,非回教徒可到回教法庭挑戰及要求檢討皈依回教配偶的離婚申請及其申請孩子撫養權的合法性。上訴庭三司是在一名印裔婦女針對家庭(民事)高庭拒絕發出禁令,以阻止皈依回教的丈夫將兩名兒子改信回教的上訴案中作出上述裁決。

蘇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駁回婦女蘇芭絲妮針對高庭拒絕發出禁令的上訴,並批准丈夫沙拉華南(回教名字莫哈末沙菲阿都拉)針對高庭發出暫緩令的上訴;斯里南法官則持異議,批准婦女的上訴。上訴庭三司各發表他們的書面判詞。

哈山拉法官:應向回教上訴庭提出申請

哈山拉法官在其書面判詞中說,民事法庭需接受為夫者沙拉華南於2006年5月18日皈依回教,這不能受到民事法庭的質疑。

他說,他同意沙拉華南的代表律師指妻子蘇芭絲妮的申請違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51(1)條文。他說,在上述文下,妻子有權利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而民事法庭有權力判妻子獲得資助、照顧及孩子的撫養權,但在1950年特定補救法令54(1)條文下,民事法庭不能發出要求暫緩回教法庭的程序。他指出,妻子在這種情況下陷入進退兩難的情況,但她具有補救方法,因為在1993年回教行政法(聯邦直轄區)53條文下,她可以以回教法庭沒有司法權,因她不是一名回教徒,向回教上訴庭申請,要求回教上訴庭針對丈夫的申請及丈夫取得的臨時庭令,行使其監督及檢討權力。

法官說,妻子應向回教上訴庭提出申請,而不是要求民事法庭檢討回教法庭的裁決。哈山拉補充,他也不同意妻子的代表律師指回教法庭與民事高庭沒有相等的地位。他說,聯邦憲法121(1A)條文說明民事法庭對屬於回教法庭權限內的任何事項沒有司法權,因此聯邦憲法承認國內司法行政兩個法庭制度的共同存在,每一個法庭各扮演各自的角色,因此兩個法庭在國內必須被視為擁有相等的地位。

蘇里雅迪法官:速補法律漏洞

蘇里雅迪法官在其31頁的書面判詞中說,在此性質的普通案件下,沒有皈依回教的配偶並沒有被阻止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申請離婚及提出其它附屬申請,但在此案中,痛苦的是丈夫已先向回教法庭提出申請,同時其大兒子已是一名回教徒。

他說,即使上訴人(妻子)在回教法庭敗訴,出自於她相信回教法庭只供回教徒,這不代表可自動的使到民事法庭有司法權。他說,明顯的,上訴人要在法庭取得勝訴,她的動機並非輕率,在不損法庭的完整下,她的不滿並不會因此靜悄悄的消逝,國會可盡快修補任何明顯的法律漏洞以使兩個制度(民事法庭及回教法庭)協調,因為正義下來說不能協調。蘇里雅迪補充,遺憾的,從以上的發展,允許禁令將可避免的被視為一個制度干預及侵入另一個制度。

民事庭有司法權

斯里南法官其45頁的書面判詞中則指民事法庭有司法權發出禁令,以阻止皈依回教的丈夫將孩子改信回教。代表妻子的馬力英迪亞律師表示將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他並將在近日內申請暫緩上訴庭今天的判決。

蘇芭絲妮要求禁止皈依回教丈夫沙拉華南將孩子改信回教的演進:
2001年7月6日:兩人在民事法律下註冊
2002年3月9日:兩人舉行印度婚禮
2003年5月11日:大兒子達溫佐華出世
2005年6月16日:次兒子沙文出世
2005年10月:妻子指丈夫長時期離開住家
2006年2月:妻子指丈夫完全沒有回家,妻子相信丈夫這時已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1日:達溫在住家慶祝3歲生日,妻子指丈夫告知她當天他已是一名回教徒,妻子嘗試自殺。
2006年5月12日:妻子進入中央醫院。
2006年5月14日:妻子出院回家,發現只有沙文在家。
2006年5月14日至16日:妻子與丈夫各自向警方報案。
2006年5月17日:丈夫作法定宣誓書將達溫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8日:丈夫向回教福利局皈依回教。
2006年5月19日:丈夫向回教法庭申請與妻子離婚,他也向回教法庭取得達溫的臨時撫養權,5月23日,他向回教法庭申請永久撫養權。
2006年8月7日:妻子向民事高庭申請離婚及取得單方臨時禁令,阻止丈夫將孩子皈依回教。2006年9月25日:高庭駁回妻子的禁令申請,並撤銷她較早前取得臨時禁令。
2007年3月13日:上訴庭駁回妻子要求取得禁令的上訴,並要她負責堂費

资料来自:星洲日报、南洋商报

我是在3月13日晚上南洋商报的夜报,看到了这则新闻。我的反应超大,母亲问我发生什么事了?我趁此机会让母亲了解这到底是什么事情,省得母亲老是看那些血淋淋的社会新闻,然后让我耳朵受罪。

为什么我会对此案子如此关心?我到妇女援助中心工作后,我接触了很多因为我们拥有2种不同的司法制度,而在其中深受影响的朋友们的来电。因为我们拥有如此的制度,有些人会为了更容易得到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及婚姻财产而不惜运用此制度下的漏洞,寻求捷径。因此,发生了不少,男性/女性进入回教,然后再回教法庭申请离婚的怪像。虽然,他们的婚姻是在民事法庭的管辖内的。

我有一个马来女同事,对于这样的现象就非常愤怒。她曾经如此说,那些人只是为了满足于自己的私欲而进如回教,他们并不是真心的。可是却因为我们特有的制度,因此将“回教”变成了一种工具。我认识的回教姐妹组织(sister in islam)的朋友因此也很愤怒。

非回教徒真的能到回教法庭去争取他们的权益吗?如果我没有错,这是不可能的事。除非,他们也申请加入回教,那么就可能了。但是这样制度下所带来的影响,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政治人物去正视吗?

昨天,我发了简讯给我的同事,我的同事说这是一个灾难性的判决。我难过得是,这样的判决好像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太多回响。是因为他们不是华裔吗?可是我就曾经接到几个来电,他们的丈夫因为有了外遇希望离婚,妻子不愿意,丈夫愤然说我进回教然后再回教法庭申请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去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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