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守護者WAO (6)
妇女援助中心25周年,中国报的系列报道
被迫賣淫反遭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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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賣,正是以卑微、弱小的女性和幼童為標的物,向貧窮國家的人民伸出爪牙,把他們的女兒吞噬到淫窟裡。可悲的是,很多人誤以為這些女子是非法入境的性工作者,未去打擊背后的人口販子。
在貧窮的國家,女性被賣給人口販子或被賣到淫窟,是常有之事。 |
豈知,當她們一抵達吉隆坡國際機場,就被帶往一間公寓單位禁錮起來。自此,她們被迫不停接客,從中午12點一直到翌日凌晨6點。若稍有反抗,她們肯定被毒打一輪。
這種慘無人道的日子持續7個月,她們從未獲一分酬勞。所幸,警方突擊淫窟,她們才能脫離魔掌。可是,在媒體的聚光燈下,她們被錯認是為了賺錢而不惜出賣肉體的妓女……
人口販賣集團操控
對婦女援助中心(WAO)的社工而言,每當看見報章以道德批判的角度,把掃黃新聞焦點放在性工作者的身上,根本忽略背后的人口販賣集團,更未對人權問題有所著墨,他們都會感到十分失望。
其中一名華裔社工王妤嫻,就在她的中文網誌上抒發這樣的情緒:“什么對付賣淫集團,鏟除色情行業?我們談的是販賣人口集團呢!拜托啦,這是人權的問題,不是道德的問題好不好?”
本著“沒有一個女性應受虐待”的理念,WAO的觸角從家暴延伸到人口販賣課題,作為非政府組織,WAO在喚醒社會醒覺,促請政府制訂反人口販賣法令上,著實有一定的推動力量。
相 對的,依據2006年的紀錄,WAO親自著手處理的個案卻不多,大約佔庇護者總人數的十個百份比。妤嫻指出,受害者大多由大使館或警局引荐前來接受庇護。 由于一些被迫接客的女子染上性病,WAO社工須陪伴她們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她坦言,由于語言不通,輔導的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她們沒有證件,我們則需要與大使館交涉,安排引渡回國,並確保由相關國家的非政府組織接待她們,免得再次落入販賣她們的家人手中。”
環顧全球,據美國調查,目前大約有80萬人被賣到異地從事性行業,當中80%是女性和女孩,半數是未成年者。可想而知,社會中最弱勢的一群,正是人口販子的目標,他們以欺騙、誘拐及控制的手段,剝削虐待受害者,藉由他們的苦難獲益。
政府未做到3重點
WAO指出,人口販賣是犯罪集團繼毒品、軍火之后的第三大收益來源,每年收入達10億美元(約馬幣38億令吉),這就是為何販賣人口活動日益猖獗的原因。
今年6月12日,美國國務院公佈《全球人口販賣報告》時,把我國列入與巴林、科威特、阿曼齊名的第3級察觀名單,也就是最糟糕的一級。
儘管我國政府作出抗辯,解釋政府已竭盡所能打擊人口販賣,同時也已向國會提呈“2007年反人口販賣法案”,準備以嚴刑峻法對付人口販賣者,然而,卻無法刪改上述報告內容。
根據報告,美方認為我國政府未做到3點。這“3沒有”即為:一,沒有起訴和懲治人口販子;二,沒有向受害者提供足夠的庇護和援助;三,沒有救外籍勞工免于勞役工作。
儘管如此,在某種程度上,政府透過即將成立的反人口販賣理事會,以及即將在國會上二讀通過的反人口販賣法案,多少顯示了打擊人口販賣的決心。
據瞭解,在這項法令下,凡是直接或間接涉及人口販賣,包括負責載送、提供膳食、住宿、會計服務者,都須受到法律制裁。對國內關注人口販賣的非政府組織而言,反人口販賣法令若能正式頒佈,不愧是久盼方至的佳音!
*媒體忽略人權課題的報導,反而對變相賣淫加以道德批判。
*由于缺乏合適的法律根據,執法者難以打擊人口販賣活動。
*頒佈反人口販賣法令,將能以嚴刑峻法打擊人口販賣份子。
人口販賣受害者:何時能擺脫魔掌? |
由于同質性,也礙于缺乏適當的法律,執法者往往把人口販賣受害者,當成了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留者來處理,頂多把他們遣送回國就了事,未抽絲剝繭追查人口販賣集團的勾當。
其次,一般人未意識到淫窟裡接客的異國女子,其實被人口販賣集團操控,反而以為她們是自願進來賺錢,為了金錢而不惜出賣自己的肉體。
排除“賣淫”這種不正當工作,國人一般未料想到,那些來馬當女佣、勞工者,其實也是被販賣的人口之一。事實上,外來勞工是最容易被剝削的一群,他們有很多是被仲介騙過來,在種種舞弊之下,他們在馬來西亞不獲保障,也無從申訴。
大馬人最容易產生誤解的,莫過于那些通過代理接洽,遠嫁到大馬的外籍新娘。人人認定這些女子是心甘情願的,因為她們拿了很多錢,所以不能將之與人口販賣混為一談。竟不知,部份外籍新娘抵馬后,往往被“新郎”強迫當成女佣或性工作者,成為他們的搖錢樹。
全球有80萬人被賣到異地從事性行業,當中80%是女性和女孩。 |
開宗明義,販賣人口就是違法及秘密的人口移動,可以在國境之內,也可以跨越國界。它通常在發展中國家,或者一些經濟上面臨轉折期的國家發生。舉個實例,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經濟困難,導致許多女人和兒童被人口販子所騙。
人口販子欺騙、誘拐及控制受害人從事非自願勞作,女人和兒童可能被逼賣淫,男性則成為被壓迫和剝削的勞工。
WAO引述資料指出,馬來西亞是人口販賣活動主要終點站之一,意即,這裡輸入很多外來人口,主要是女人和女童,分別來自中國、印尼、泰國、菲律賓和越南,她們通常與性工作掛勾。
我國國內安全部曾公佈,2004年至2006年間,共有1萬5500名外國女郎因為賣淫而被逮捕,但是,該部並未釐清究竟有多少人是販賣人口的受害者。
打擊人口販賣勾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根據,才能有效執法。
WAO指出,在等待“2007年反人口販賣法令”頒佈之際,現有法律下,我國僅能援引以下法令,在有限的法律權限下,對付人口販賣活動:
⊙刑事法典第370條文:引入、輸出、買賣人口當作奴隸,是違法行為。
⊙憲法第6條文:禁止任何人被當作奴隸及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工。
⊙1956/63年移民法令:運輸非法移民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不超過5年監禁。
⊙2001年兒童法令:控制、禁錮、使兒童賣淫是違法行為。
⊙1960年內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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