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守护者WAO(3)
妇女援助中心25周年,中国报的系列报道
追求真正兩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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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從一結合開始,就存在家暴的危機? |
聽了這些評語,國陣議員遂起立為政府辯護,素以“戲辯”之風見稱的兩名國會議員──京那峇丹岸區的莫達拉汀、野新區的莫哈末賽益,突然一唱一和吐出如此的字句:“哪裡漏了?華都牙也(意指該區國會議員馮寶君)不也每月漏一次嗎?”
看在婦權主義者眼裡,豈止義憤填膺?婦女援助中心(WAO)執行主任艾薇若西亞(Ivy Josiah)說,這簡直是狠狠刮在全民臉上的一巴掌,因為,是我們以選票把代議士送進國會。
以女性生理作論點
“為何我們的代議士如此失禮、粗魯、沒有人權素養,甚至不曉得如何道歉?”她斷言,這是徹頭徹尾的父權主義作祟,使男性膽大妄為,肆無忌憚。
不難瞭解,艾薇的這股怒氣,其實是源自“儒子不可教”、“朽木不可雕”的氣餒情緒。試想,身為女性組織領袖,在意識到以往雄心萬丈倡導兩性平等、男女平權的努力無法收效,教她如何能不生氣呢?
WAO行政中心:致力提高女性自我保護意識、提倡兩性平等、推動信仰自由和憲政改革的所在地。 |
平生在父權主義籠罩下生活,若未經特別訓練背景,一般人對于“兩性平等”,恐怕是一日皮死麻木不仁,二日肉死針刺不痛,怎會察覺代議士的言論帶有性別歧視?
就這一點,艾薇尤顯鬱悶,她說,如果我們享有足夠的言論自由,婦女組織獲得媒體發言權,在電視上作公開評論,那么,輿論的壓力肯定能迫使兩名踰矩的國會議員負起全責,引咎辭職。
父權主義缺“性別敏銳”
兩性平等實為基本人權,從昔日的家暴關懷者,轉變為監督人權發展的非政府組織,WAO無論在婦權、人權課題上,都想達到教育社會之目的。
“性別敏銳需從小教育,它的內涵包括兩性之間基本的尊重,接受男女平等的事實,同時認清以性別有關的事羞辱他人並不有趣,也不是幽默。”
就 此事件,WAO聯合國內四大婦女組織成立的“性別平等聯合行動組織”(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簡稱JAG)認為,“月漏論”不單純是女性課題,它其實影響男性和女性,故此,當政者將此事交由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部處理,再次證明 父權主義的體制的確缺乏“性別敏銳”。
再者,JAG認為,人民選出代議士,無非期望他們以明智、理性和敏銳的方式完成人民的委託,原諒失言的代議士,無疑姑息他們繼續在國會內使用低級下流,影射性關係的語言。
“健康的政治辯論,包括對女性有基本的尊重,即尊重她們同為人類、同為國會議員。一旦議員對他們的同僚不敬,不管對方性別、所屬政黨為何,都應無條件的致歉。”JAG在聲明中如此強調。
艾薇表示,若類似事件交由英國、印度,或者任何一個對性別具高敏銳度、更有民主精神、更有言論空間的國家來處置,她很肯定,兩名國會議員肯定要辭職謝罪。
*大馬政府簽署CEDAW,婦權發展的里程碑。
*執法不力,使婦女組織幾經辛苦爭取到的家暴法令無法奏效。
前首相夫人杜潘西蒂哈斯瑪(中)與女兒瑪麗娜(右),曾經落力為WAO宣傳反家暴運動。 |
當 年,經過WAO一位志工Shanti Dairrim的引薦,大馬政府毫無保留的簽署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何謂CEDAW?簽署此公約,對我國有何助益?
簡單來說,CEDAW是國際婦女人權的重要法典,它規定簽署國家克盡保障女權的義務,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領域享有平等地位。
艾薇指出,簽署公約,意味我國政府進一步承諾保障女權,並願意接受國際社會檢視,每隔2、3年向CEDAW委員會提呈女權進展報告。與此同時,國內非政府婦女組織也可提呈“影子報告”,意即凡有任何對政府不表認同的看法,均可向CEDAW委員會直接匯報。
艾 薇指出,大馬政府簽署這項公約后,婦權發展進程再添佳話。首先,政府修改聯邦憲法第8(2)條文,把“性別”字眼納入,列為不可受歧視的一環;其次,又修 改監護法令,讓所有母親,不計其宗教背景,都享有跟父親同等的監護權,包括為孩子申請護照、辦理轉校、簽醫藥文件;再者,允許夫妻分別申報所得稅。
儘管如此,我國尚有進步的空間,正如CEDAW委員會對我國的女權發展所給予的建議:應制訂兩性平等的律法,給予家庭女佣、難民更多保護,提倡性教育及更好的詮釋回教法。
截至2006年3月,全球共有183個國家簽署CEDAW,並彈性開放讓非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加入。
關注兩性平等的非政府組織認為,『月漏論』交給婦女部處理,又是『性別麻木』的再次證明。 |
她舉例,WAO聯同國內婦女組織幾經辛苦爭取到的“家暴法令”,雖然在1994年草擬,並于1996獲得通過,然而,究竟有多少位婦女在此法令下受到保護?
她分析,家暴法令固然成功與刑事法典結合,列明不論回教徒或非回教徒,只要向家庭成員施暴,一律可被起訴以刑事罪名。然而,新法令是有了,舊有的刑事法典、刑事程序法典卻未經修改,形成各種阻滯,新舊法令之間未能良好銜接。
正常來說,每當有家暴事件發生,警方必須援引家暴法令發出暫時保護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然后再援引刑事法典、刑事程序法典查案。
目前最明顯的缺陷,莫過于未把家暴行為中最常見的“心理暴力”(例如恐嚇、跟蹤、要脅)列入于刑事法典之中,又未把家暴犯罪行為,在刑事法典中作良好的界定。
如此一來,當受虐婦女報警時,警方往往無法從刑事法典、刑事程序法典中找到法律根據,因而無從偵辦調查,亦無法將涉嫌者扣捕歸案。
WAO庇護所主任舒芭早前受訪時提到,櫃台的初級警員大多不熟悉家暴法令,他們一味參考刑事法典辦案,因此,警方未能良好援引新的法令,發出暫時保護令,保障事主的人身安全。
“家暴法令已推出10年了,但在執法上,我們更加重視的是查案的程序,而不單單是法令本身。”艾薇如此嘆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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