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26, 2008

阉割强奸犯真的可以抑制性侵犯吗?

日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黄燕燕医生说要对强奸犯采取“阉割”刑罚,后来,她澄清是强奸“惯犯”,常常犯的人。其实,这样的论调不是第一次被提出来,而如果我的记忆没有失去,有一些民间妇女组织的头头,亦认同这样的方案。认为这样可以起“恐吓”的作用。

可能有很多朋友会以为,我们这一些妇女组织的非政府组织,由于长期处理这一类的案子,因为我们很了解幸存者需要经历什么过程,我们可能会认同这样的方法。但是,JAG(Joint Action Group-for gender equality and voilence against women)的立场是很确定的(虽然我们对于鞭刑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不认同以阉割来对待强奸犯,即使他们是惯犯。我们不仍同用暴力来对抗暴力,而伤害他人的身体,是没有方法让公正、公义得以声张的。

强奸犯所以会强奸,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性欲。他们会犯下强奸的罪行,是他们选者了强奸(They choose to rape)。为什么他们会选者用这样的方式,原因很多 -- 而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当他们强奸的时候,可以让他们获得征服的权利、征服猎物的兴奋感,性欲在此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更大的是父权主义下,他们认为女人是附属品,而性是他们展示他们的权利的一种武器(sex is a weapon to get power and control)。

对于强奸犯,我们到底了解多少?这样的研究其实少得可怜 --- 我们有必要对于他们有更多的了解,这样我们才能有效的去处理及克服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真的了解过吗?

我看过一些探讨强奸犯的书籍,刚在网上亦找到一篇相关的资料。

强奸犯类型--------行为反映性格
一、重获权力强奸犯(绅士型 强奸犯、“不自私”的强奸犯):
二、剥削型强奸犯:
三、愤怒型 强奸犯(愤怒---报复型 强奸犯):
四、虐待型强奸犯(愤怒---兴奋型强奸犯)

在性犯罪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关键之处是强奸犯的语言、性和身体行为。

在分析语言提示时,寻找未知对象身份的明显线索,包括他的语音或使用的独特口语。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更隐晦的来源得到同样的信息:他说的话或强迫受害者说的话。强迫受害者说她想他或爱他------情感的需求围绕他的无能,属于重获权力型 ;使用污秽的语言,骂受害者为荡妇、母狗或婊子------更在意对受害者的侮辱,让她明白她在面前毫无价值;强迫受害者求饶-----虐待狂,喜欢看和听自己所制造的恐惧和痛苦。尽管他们都有控制的要求,但是语言反映了各自的特点。语言还能提供他的受教育的程度和背景一样。

性行为及其次序的种类为强奸犯的动机提供了认识。
重获权力型:更可能会亲吻和爱抚受害者,性交时会变换体位或对对方进行口交来满足她。愤怒型:更喜欢惩罚他的受害者,可能会进行肛交,尽管这也可能是另一个类型的强奸犯在进行一些实验。在肛交后强迫口交通常说明罪犯想贬低或侮辱受害者。最后,肛交还可能说明这个犯罪刚刚在监狱里度过一段时间-----尤其是受害者描述他的上身肌肉发达的时候。使用暴力的程度:突然袭击、协迫就范、诱骗控制。若他在强奸过程中变得暴力起来,要看时候:是一直平静和镇静,直到受害者拒绝配合,他才开始?反映 动机也不同,有惩罚受害者,有控制的,有需要完全支配的,完全操纵她的痛苦和生死。从受害者那里拿东西:拿内衣和拿驾驶执照就有明显的不同。重获权力型的还会将偷走东西还给受害者。一个不让受害人看却不戴面具的比一个在受害人体内或身上射精后擦干净抹杀罪证的,显然作案手段要嫩些。一个自带绳索捆绑受害人,好让自己安全逃走的,比起什么准备工作都没做的,显然要复杂些。

性施虐型强奸犯-----是已婚的人,根本不在乎被害人,作案后可能在附近闲逛,也有可能再次进行犯罪;往往在童年时代就很残忍的虐待动物; 虐待和忽视的童年;证实型强奸犯(reassurance rapist)-----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单身汉;
愤怒型强奸犯(anger rapist)-----有一种很容易采取行为的倾向,对妇女充满嫉妒心理,通过羞辱和攻击,对妇女进行报复,往往有一个飞扬跋扈的母亲,可能是一个妓女;
威力型强奸犯(power rapist)-----有财产犯罪的历史;
性欲型强奸犯---性变态者,向被害人提出性方面的问题,希望交谈,住所有肮脏的杂志;
精神病态型强奸犯---将强奸当作恶作剧,不认为强奸是一种犯罪,没有强奸动机;

更多的资料:http://xz6.2000y.net/mb/1/ReadNews.asp?NewsID=558338

对于阉割,还有一个这样的说法。他们认为强奸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永远都没有办法以往的伤痛,因此应该用阉割的方式来惩罚他们,并让他们永远无法继续危害人间。

我疑惑的是,难道你阉割了他们,受害者就可以重获心灵的自由,不再为这样的记忆受苦了吗?

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绝对不会。

很多沉默的当事人,她们所希望的就是努力的让自己重回轨道,让自己可以正常的生活,虽然这对于她们来说是一道很深的伤口,但是她们大部分不会回头去看这一段经历。

对于选者报案的当事人,她们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希望法律可以让她们重获做为一个人的尊严。对于这样的案例,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我们的审讯过程可以让她们无需经历那么多的苦难,而正义得以声张,这已经是她们所要看到的结果。而不是强奸她们的人是否会进行阉割。

因为我的工作,我对于强奸犯的确是很痛恨的,我承认。虽然他们的行为是那么的不可原谅,但是我们要根本的纠正他们的行为,我们有必要从心里的层面去了解他们去帮助他们。毕竟即使他们罪名成立,服了刑之后,他们仍然要走入社会的不是吗?但是,我们的有专业的人做这样的工作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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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0, 2008

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

昨天,我看到安华通过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的消息,如果Shaiful没有办法找到4名男性证人证明安华鸡奸他,他可以被罚款甚至监禁。

安华表示,许多宗教司劝告他勿通过向《可兰经》发誓的方式,来证明本身的清白。反之他们劝告他,应诉诸回教法律来举报赛夫诬告,以洗脱鸡奸案的指控。“在宗教司与律师的劝告下,我向回教法庭执法组投报,以便洗脱我与家人所受到的恶意诽谤。我受到劝告,根据回教法律的诬告条文作出投报,所以我促请执法组尽快查个水落石出。”

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我很生气,生气到不行。我告诉我的男朋友(曾经是一名工程师,但因为相信此刻是政治改革的契机而变成一名民联国会议员的特别助理),你们这些人哪里可以让安华如此乱来,你知道开了这样的先例会造成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和后果吗?我连珠炮的骂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我生气到没有办法睡觉。可怜的他,就听我骂 -- 我甚至连他也骂。

1999年回教党夺取登嘉楼的政权的时候,他们在州议会通过了回教刑事法,其中最让很多组织反对的是通奸及强奸的部分。在回教刑事法,两个成年人,如果不是夫妻,就算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也会被判死刑。一名妇女如果不幸被强奸,如果她不能提出4名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回教法庭是不能把强奸者定罪。反之,受害者还可能被判诬告。

当然,他们有很多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方式比较公平,公平的对待嫌疑犯及受害者。

他们说这是避免当事人因为报复或者是其他的理由,诬告他人强奸她(cried rape)。

但是,我们都必需认清一个事实,要让被强奸的当事人报警说自己遭遇强奸,这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过程中的艰辛,当事人说承受的压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就因为这样,有人不愿意去报案;更因为过程中,当事人被不合理的对待及要求、被标签,因此很多朋友最后选择了放弃。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只想讨回他们应有的公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去经历这样的过程,而纷纷选者在黑暗里哭泣,尤其如果这是约会强暴的个案。

我们的刑事法典,我们的审讯的过程,已经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当事人了。

如今,安华到回教法庭,以回教刑事法典的条文反告Shaiful,教育了我们社会什么东西?

首先,我必须先声明。我是认为对于安华的指责,是充满疑点的,我的心理不相信他会如此做,我也认为这样的指责是有其政治目的的。

可是,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因此而不先对这样的指责采取"Benefit of doubt"的态度。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当有人报案说被人强制行进行肛交的行为,他是有这个权利去报案,而警方就有义务去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即使那个人是安华、即使我们大部分的人都不相信这样的指责。

我们可以大声的说我们的警察不中立,整个司法系统都不可能保护安华再度被诬赖。可是我们不能否定做为一个《受害的当事人》,Shaiful报案了之后,他就有权力要求警方调查。在此同时,我们必须永远保持安华有"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的权利。

这是我们相信人权、司法的朋友应该有的基本态度。至少,我是如此相信的,虽然有些因为太相信民联可以让人民带来更好的明天的朋友,不太可以接受我这样的看法,而其中还包括我的战友,虽然他们可能说得很含蓄。

回到安华这样的一个举动,这样的先例会为我们带来什么后果 -- 让我们一起想象一下。

首先,他在被刑事法典377条文下被调查过后,然后通过联邦直辖区的刑事法典的条文,在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我很有兴趣想知道,我们的回教法庭一般是处理宗教、家庭、财产分配等事务。可能我比较孤陋寡闻,活到那么老,我还没有听过我们的回教法庭有引用过刑事法典来审理关于强奸、鸡奸等案件,这一些都是由一般法庭审理的。这样的举动表示什么?表示我们认同用回教刑事法典吗?我们赞同用回教法来审理我们的刑事案吗?民联的国、州议员们和支持者,你们必须在这个议题上表达你们的立场!我是支持壮大反对党的,我的立场是我无法接受!那么,你们呢?

再来,这样的先例会造成什么后果?什么混乱?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下被控,然后又将此案带去回教法庭告当事人诬告,那么如果两方有不一样的判决,我们应该如何是好?他们会不会在此例子打开之后,就说强暴案可以由回教法庭来审理,因为比较公平? 而且我们要记得,在法律上的的先例,法庭的判决将成为precedent以后可以成为法庭判案的时候参考的依据,以后会变成怎么样?

以上是我关心,但不是我最担心的课题。你们知道我最担心的是什么吗?-- 我们再来想象一下。
如果,受尽伤害的当事人将此事告上警察局,可是对方是很有钱、有势力的人,甚至没有人相信对方需要强迫当事人发生性行为。这些人学安华,告到回教法庭去。这才是我担心的。

不要说这只是回教徒的问题,这是“人”“保护当事人”的问题!!那些因为讨厌国阵,结果对于民联说犯下的一些失误仍然处处维护的朋友,不要一直向我解释为什么安华做得对。

我关心的是,这些受尽创伤的当事人,她们会因此再度被伤害。本来被强暴已经是很受创的事情,她们居然必须到回教法庭去讲这些事情重新的说一遍,而且需要提出4个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否则她会被判诬告。我们要让这些应经受尽折磨的人情何以堪呢?

我们如何可以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请一直盲目的支持民联的朋友说服我,为什么我不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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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04, 2008

坦克车驶入市区

最近发生了一连串的大事,有如连续剧高潮一波接一波,让我眼花缭乱,身心疲惫。

今天请假,因为身体不舒服,睡了整天。醒来的时候,我在网上发现了一个这样的新闻

慕沙指军警皆有维公职责根据今日的《每日新闻》报导,大马皇家警察不排除与大马国防卫队合作,以控制示威游行、非法集会或任何足以干扰公共安宁的活动。大马皇家警察昨天与大马国防卫队展开首次维持公共安宁的联合演习。这项演习为期一周,参与者包括首都附近和雪兰莪州的警察部队,包括联邦后备队,以及驻扎在吉隆坡的国防卫队。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表示,根据两年前与国防卫队的协议,警方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请求军队的协助以维持公共安宁。

在昨天的“警队与大马国防卫队联合演习”开幕礼上,慕沙哈山指控特定的政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最近已经给公共安宁带来了威胁,它成为安全部队的一大挑战。“我认为,维持公众安全和公共安宁是所有安全部队的职责。所以,我们必须合作并协调起来,以便展开一致和迅速行动。”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527

这样的变动,再加上最近的进展,难免让人怀疑这样的演习其实是让军队及警方为马来西亚可能宣布紧急状态的彩排。

如果马来西亚真的必需出动“坦克车”来控制所谓的政党、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所召开的和平集会,那么真的证明了Malaysia Boleh!我们的军队是保护国家安全的。什么时候,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人民,所召开的集会,居然严重的需要军队来维持持续?

朋友们说,这是前所未有的一项演习(据他们说,以前的演习都在其他的地方,这次来到吉隆坡,是很奇怪的),而出动军队来维持一个集会的持续,更应该被制止、被谴责!

想象一下,如果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某些利益集团为了保护他们的政权,趁机制造机会宣布紧急状态,让我们变成“军人统治”的政府(我没有用错字眼吧?虽然不太可能)

再想象一下,我们熟悉的市区道路,出现了一辆辆装满军人的车子,甚至是坦克车 ---

照片来源:64mem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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