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0, 2008

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

昨天,我看到安华通过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的消息,如果Shaiful没有办法找到4名男性证人证明安华鸡奸他,他可以被罚款甚至监禁。

安华表示,许多宗教司劝告他勿通过向《可兰经》发誓的方式,来证明本身的清白。反之他们劝告他,应诉诸回教法律来举报赛夫诬告,以洗脱鸡奸案的指控。“在宗教司与律师的劝告下,我向回教法庭执法组投报,以便洗脱我与家人所受到的恶意诽谤。我受到劝告,根据回教法律的诬告条文作出投报,所以我促请执法组尽快查个水落石出。”

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我很生气,生气到不行。我告诉我的男朋友(曾经是一名工程师,但因为相信此刻是政治改革的契机而变成一名民联国会议员的特别助理),你们这些人哪里可以让安华如此乱来,你知道开了这样的先例会造成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和后果吗?我连珠炮的骂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我生气到没有办法睡觉。可怜的他,就听我骂 -- 我甚至连他也骂。

1999年回教党夺取登嘉楼的政权的时候,他们在州议会通过了回教刑事法,其中最让很多组织反对的是通奸及强奸的部分。在回教刑事法,两个成年人,如果不是夫妻,就算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也会被判死刑。一名妇女如果不幸被强奸,如果她不能提出4名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回教法庭是不能把强奸者定罪。反之,受害者还可能被判诬告。

当然,他们有很多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方式比较公平,公平的对待嫌疑犯及受害者。

他们说这是避免当事人因为报复或者是其他的理由,诬告他人强奸她(cried rape)。

但是,我们都必需认清一个事实,要让被强奸的当事人报警说自己遭遇强奸,这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过程中的艰辛,当事人说承受的压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就因为这样,有人不愿意去报案;更因为过程中,当事人被不合理的对待及要求、被标签,因此很多朋友最后选择了放弃。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只想讨回他们应有的公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去经历这样的过程,而纷纷选者在黑暗里哭泣,尤其如果这是约会强暴的个案。

我们的刑事法典,我们的审讯的过程,已经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当事人了。

如今,安华到回教法庭,以回教刑事法典的条文反告Shaiful,教育了我们社会什么东西?

首先,我必须先声明。我是认为对于安华的指责,是充满疑点的,我的心理不相信他会如此做,我也认为这样的指责是有其政治目的的。

可是,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因此而不先对这样的指责采取"Benefit of doubt"的态度。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当有人报案说被人强制行进行肛交的行为,他是有这个权利去报案,而警方就有义务去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即使那个人是安华、即使我们大部分的人都不相信这样的指责。

我们可以大声的说我们的警察不中立,整个司法系统都不可能保护安华再度被诬赖。可是我们不能否定做为一个《受害的当事人》,Shaiful报案了之后,他就有权力要求警方调查。在此同时,我们必须永远保持安华有"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的权利。

这是我们相信人权、司法的朋友应该有的基本态度。至少,我是如此相信的,虽然有些因为太相信民联可以让人民带来更好的明天的朋友,不太可以接受我这样的看法,而其中还包括我的战友,虽然他们可能说得很含蓄。

回到安华这样的一个举动,这样的先例会为我们带来什么后果 -- 让我们一起想象一下。

首先,他在被刑事法典377条文下被调查过后,然后通过联邦直辖区的刑事法典的条文,在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我很有兴趣想知道,我们的回教法庭一般是处理宗教、家庭、财产分配等事务。可能我比较孤陋寡闻,活到那么老,我还没有听过我们的回教法庭有引用过刑事法典来审理关于强奸、鸡奸等案件,这一些都是由一般法庭审理的。这样的举动表示什么?表示我们认同用回教刑事法典吗?我们赞同用回教法来审理我们的刑事案吗?民联的国、州议员们和支持者,你们必须在这个议题上表达你们的立场!我是支持壮大反对党的,我的立场是我无法接受!那么,你们呢?

再来,这样的先例会造成什么后果?什么混乱?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下被控,然后又将此案带去回教法庭告当事人诬告,那么如果两方有不一样的判决,我们应该如何是好?他们会不会在此例子打开之后,就说强暴案可以由回教法庭来审理,因为比较公平? 而且我们要记得,在法律上的的先例,法庭的判决将成为precedent以后可以成为法庭判案的时候参考的依据,以后会变成怎么样?

以上是我关心,但不是我最担心的课题。你们知道我最担心的是什么吗?-- 我们再来想象一下。
如果,受尽伤害的当事人将此事告上警察局,可是对方是很有钱、有势力的人,甚至没有人相信对方需要强迫当事人发生性行为。这些人学安华,告到回教法庭去。这才是我担心的。

不要说这只是回教徒的问题,这是“人”“保护当事人”的问题!!那些因为讨厌国阵,结果对于民联说犯下的一些失误仍然处处维护的朋友,不要一直向我解释为什么安华做得对。

我关心的是,这些受尽创伤的当事人,她们会因此再度被伤害。本来被强暴已经是很受创的事情,她们居然必须到回教法庭去讲这些事情重新的说一遍,而且需要提出4个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否则她会被判诬告。我们要让这些应经受尽折磨的人情何以堪呢?

我们如何可以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请一直盲目的支持民联的朋友说服我,为什么我不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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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mments:

At July 11, 2008 1:42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谢谢你的提醒,支持你的论点,小弟也很担心.

很遗憾安华会选择向回教法庭来证明清白,
民事法庭程序不足以让他证明清白吗???

公正党支持我国是世俗国还是回教国??????
我可以问吗??>安华又是支持我国是世俗国还是回教国呢??????????

 
At July 11, 2008 9:00 AM, Blogger lkf said...

生气有理!我一早便说安华向回教法庭投诉是双刃剑。你的气出在男朋友身上,不知道他有没有把气出在其他人身上?哈哈。

 
At July 11, 2008 11:21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解说得太贴切了, 我一听到安华的举动时我就在家里对着家人反弹( 因为家人都有盲目支持的成分) 可是说得不详细. 我是非常担心, 回教法律的扩张.虽然你说回教党的廉洁正直, 可是谁来看顾非回教的利益?公正党? 反对党?联盟也只不过是大家换一把大扇,躲下.联盟的领导者 是真为人民吗? 国会至今都是围绕 我捉到你说错话, 用词不当,用一天时间争辩你是我非, 请问有人讨论如何解决通膨, 油价吗? 大事劳民伤财的要把首相请下台, 安华迫不急待的上位, 请问会让那位贤者智者当值, 而不是"你和我同声同气" 我让你上位? 真会让人民受惠? 或其是也是换汤不换药, 因为POLITIC 毕竟是人的GAME. 现在大家政客,媒体,一起"煲"新闻,求出镜求出名, 顾不得国家经济, 外资止步.

 
At July 11, 2008 9:40 PM, Blogger pingjinn said...

你会因此生气是好事,不过,你其实也不需要太生气。
既然有人从走法律漏洞,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进而也提醒我们必须关注这一点。
他就算做了坏事,我们仍可以把它变成好事。
其次,大马的检控机制可以是选择性的吗?
只有告人的动机成立,接纳才有司法程序。
我有些好奇谁主导及决定在什么层次下刑事案件进入回教教义,更有多少部分涉及及从宗教角度解释及辩护?
更或我国是使用习惯法,进而所谓的案件必须是一般刑法与世俗法律条律交叉盘控,我国司法一定程度上仍有保障。我比较希望你在咨询几位法律专才再下定论。
因为,即使无法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也不意味鸡奸的控状在其他证据铁证如山下可以逃之夭夭,反倒在这里我们必须留意的是安华的质疑是保护性的质疑,就像媒体自由与诽谤是一体两面。
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这意味是人身在受到诬蔑的情况下,得以避免太多政治人物运用政治的手段达成政治的目的。

我个人对于安华是不是清白,没有什么兴趣。

如果刑事罪可以入罪,依据回教的说法,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的说法应该不至于保护涉及者,反倒如果当事人因为被控不成立而一直只能提出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或其他的罪行,这是极为空洞及没有什么屏障的。

即使单凭这条文,如果在缺乏科学逻辑及无法推翻证据,相信也没有足以断证成独立的法定判决。

依据文中,为什么会强烈的政治矛头指向民联应该依据你的说法去做?
这点,我个人觉得很有趣?
依据你的说法,你那位男朋友太可怜了!
这是一项非常个人的决定,量行动党或回教党都不能及不应该左右,这是最基本的尊重人权的精神!
我们必须先分开这两回事,而非纠葛不清的越想说,说的越错。
反倒超越了政治,我希望您可以厘出你有利的论据,利用个案及您专业的办案手法正确无辜的套入所谓的“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是不是真的会不利于原告。
或许,控告的出发点被不利的局势先设限,这不是我们所要的,不过依据更科学的说法,如果铁证如山毫无破绽,难道这样的说法足以推翻?
这不太可能,司法的审判还得合情及合理,惩罚的用意在于制止罪案,而非保护罪案,回教法还有许多严厉制止罪案的说法及条文,不过真的有疑问,还是必须寻根究底。
我个人不是安华的支持者,不过希望你更理性的看待你的指责。
如果诽谤罪可以成立,为什么被诬蔑的人不能选择反控,或许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并不足以证明清白,实际上如果给予被诬蔑的人选择从司法角度出发,反控是一种正当防卫,当然不能单凭没有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问题在于政治上不断出现同样的招数对待政敌。这是不健康的。
再说,安华被指责的事件一直处在非常公开及不公正的平台上,他的律师无法从警调单位得到指控者的控词,反倒遭政治对手不断的公开指责,例如老马坚持相信等。
我们应该可以理解,一件未被证实可以不可以进入司法审讯前,塞夫的做法已经严重从政治策略上伤害了对手,谁是受害者?
我想一直出现很奇特的现象,塞夫不回避及畏忌成为被受害的声誉,反倒他和他女友不断的从琐碎的细节借机曝光及张扬!
这绝对与普通受害者是不同的,媒体一直采取高调,塞夫不排斥反倒很欣然,真是惊人之举!

 
At July 12, 2008 8:48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勝者為王,得天下!
司法不公下,此舉為攻防之策略!
輕重得失,不易衡量。
高潮叠起,聲聲惊駭!
各有所表,背后議程非你我能知、能解。
隨之飛舞,以平常心待之!
何必迷失方向,
迷失個人理想人生的方向!
好好照顾自己!

 
At July 14, 2008 9:37 A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必须承认,在沙利亚法上,我也是无知的。几天前,RPK撰文教育称说是关乎Surah24及Surah39(
http://www.malaysia-today.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697&Itemid=84
)
你应该清楚法庭的权限和当事人权限之间的灰色地带,也许再加上法庭之间的权限后更加模糊。
不管如何,我相信“真理”是能主导真相的,当你用“男性”为题时,也注意一下在古兰经里的性别话语被扭曲的现象。漂亮地诠释经典是很考功夫的,所以说我无知不仅谦虚而已。

 
At July 26, 2008 6:31 PM,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你有一个很好的部落格!欢迎加入MY 部落交流站 ,本站是完全免費的.也希望能让你的部落格增添人氣,互相交流.

 
At July 30, 2008 5:32 PM, Blogger Unknown said...

我不理谁是谁。

若依据回教法典,竟然要四名有诚信的男人来证明强奸或鸡奸罪案的成立,真是岂有此理!

四名有诚信的男人若能作证,却不阻止罪案发生,还算是有诚信,还算是人吗?!

这样的法典,使这个治安不靖的社会添加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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