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26, 2008

阉割强奸犯真的可以抑制性侵犯吗?

日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黄燕燕医生说要对强奸犯采取“阉割”刑罚,后来,她澄清是强奸“惯犯”,常常犯的人。其实,这样的论调不是第一次被提出来,而如果我的记忆没有失去,有一些民间妇女组织的头头,亦认同这样的方案。认为这样可以起“恐吓”的作用。

可能有很多朋友会以为,我们这一些妇女组织的非政府组织,由于长期处理这一类的案子,因为我们很了解幸存者需要经历什么过程,我们可能会认同这样的方法。但是,JAG(Joint Action Group-for gender equality and voilence against women)的立场是很确定的(虽然我们对于鞭刑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不认同以阉割来对待强奸犯,即使他们是惯犯。我们不仍同用暴力来对抗暴力,而伤害他人的身体,是没有方法让公正、公义得以声张的。

强奸犯所以会强奸,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性欲。他们会犯下强奸的罪行,是他们选者了强奸(They choose to rape)。为什么他们会选者用这样的方式,原因很多 -- 而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当他们强奸的时候,可以让他们获得征服的权利、征服猎物的兴奋感,性欲在此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更大的是父权主义下,他们认为女人是附属品,而性是他们展示他们的权利的一种武器(sex is a weapon to get power and control)。

对于强奸犯,我们到底了解多少?这样的研究其实少得可怜 --- 我们有必要对于他们有更多的了解,这样我们才能有效的去处理及克服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真的了解过吗?

我看过一些探讨强奸犯的书籍,刚在网上亦找到一篇相关的资料。

强奸犯类型--------行为反映性格
一、重获权力强奸犯(绅士型 强奸犯、“不自私”的强奸犯):
二、剥削型强奸犯:
三、愤怒型 强奸犯(愤怒---报复型 强奸犯):
四、虐待型强奸犯(愤怒---兴奋型强奸犯)

在性犯罪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关键之处是强奸犯的语言、性和身体行为。

在分析语言提示时,寻找未知对象身份的明显线索,包括他的语音或使用的独特口语。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更隐晦的来源得到同样的信息:他说的话或强迫受害者说的话。强迫受害者说她想他或爱他------情感的需求围绕他的无能,属于重获权力型 ;使用污秽的语言,骂受害者为荡妇、母狗或婊子------更在意对受害者的侮辱,让她明白她在面前毫无价值;强迫受害者求饶-----虐待狂,喜欢看和听自己所制造的恐惧和痛苦。尽管他们都有控制的要求,但是语言反映了各自的特点。语言还能提供他的受教育的程度和背景一样。

性行为及其次序的种类为强奸犯的动机提供了认识。
重获权力型:更可能会亲吻和爱抚受害者,性交时会变换体位或对对方进行口交来满足她。愤怒型:更喜欢惩罚他的受害者,可能会进行肛交,尽管这也可能是另一个类型的强奸犯在进行一些实验。在肛交后强迫口交通常说明罪犯想贬低或侮辱受害者。最后,肛交还可能说明这个犯罪刚刚在监狱里度过一段时间-----尤其是受害者描述他的上身肌肉发达的时候。使用暴力的程度:突然袭击、协迫就范、诱骗控制。若他在强奸过程中变得暴力起来,要看时候:是一直平静和镇静,直到受害者拒绝配合,他才开始?反映 动机也不同,有惩罚受害者,有控制的,有需要完全支配的,完全操纵她的痛苦和生死。从受害者那里拿东西:拿内衣和拿驾驶执照就有明显的不同。重获权力型的还会将偷走东西还给受害者。一个不让受害人看却不戴面具的比一个在受害人体内或身上射精后擦干净抹杀罪证的,显然作案手段要嫩些。一个自带绳索捆绑受害人,好让自己安全逃走的,比起什么准备工作都没做的,显然要复杂些。

性施虐型强奸犯-----是已婚的人,根本不在乎被害人,作案后可能在附近闲逛,也有可能再次进行犯罪;往往在童年时代就很残忍的虐待动物; 虐待和忽视的童年;证实型强奸犯(reassurance rapist)-----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单身汉;
愤怒型强奸犯(anger rapist)-----有一种很容易采取行为的倾向,对妇女充满嫉妒心理,通过羞辱和攻击,对妇女进行报复,往往有一个飞扬跋扈的母亲,可能是一个妓女;
威力型强奸犯(power rapist)-----有财产犯罪的历史;
性欲型强奸犯---性变态者,向被害人提出性方面的问题,希望交谈,住所有肮脏的杂志;
精神病态型强奸犯---将强奸当作恶作剧,不认为强奸是一种犯罪,没有强奸动机;

更多的资料:http://xz6.2000y.net/mb/1/ReadNews.asp?NewsID=558338

对于阉割,还有一个这样的说法。他们认为强奸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永远都没有办法以往的伤痛,因此应该用阉割的方式来惩罚他们,并让他们永远无法继续危害人间。

我疑惑的是,难道你阉割了他们,受害者就可以重获心灵的自由,不再为这样的记忆受苦了吗?

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绝对不会。

很多沉默的当事人,她们所希望的就是努力的让自己重回轨道,让自己可以正常的生活,虽然这对于她们来说是一道很深的伤口,但是她们大部分不会回头去看这一段经历。

对于选者报案的当事人,她们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希望法律可以让她们重获做为一个人的尊严。对于这样的案例,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我们的审讯过程可以让她们无需经历那么多的苦难,而正义得以声张,这已经是她们所要看到的结果。而不是强奸她们的人是否会进行阉割。

因为我的工作,我对于强奸犯的确是很痛恨的,我承认。虽然他们的行为是那么的不可原谅,但是我们要根本的纠正他们的行为,我们有必要从心里的层面去了解他们去帮助他们。毕竟即使他们罪名成立,服了刑之后,他们仍然要走入社会的不是吗?但是,我们的有专业的人做这样的工作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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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0, 2008

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

昨天,我看到安华通过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的消息,如果Shaiful没有办法找到4名男性证人证明安华鸡奸他,他可以被罚款甚至监禁。

安华表示,许多宗教司劝告他勿通过向《可兰经》发誓的方式,来证明本身的清白。反之他们劝告他,应诉诸回教法律来举报赛夫诬告,以洗脱鸡奸案的指控。“在宗教司与律师的劝告下,我向回教法庭执法组投报,以便洗脱我与家人所受到的恶意诽谤。我受到劝告,根据回教法律的诬告条文作出投报,所以我促请执法组尽快查个水落石出。”

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我很生气,生气到不行。我告诉我的男朋友(曾经是一名工程师,但因为相信此刻是政治改革的契机而变成一名民联国会议员的特别助理),你们这些人哪里可以让安华如此乱来,你知道开了这样的先例会造成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和后果吗?我连珠炮的骂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我生气到没有办法睡觉。可怜的他,就听我骂 -- 我甚至连他也骂。

1999年回教党夺取登嘉楼的政权的时候,他们在州议会通过了回教刑事法,其中最让很多组织反对的是通奸及强奸的部分。在回教刑事法,两个成年人,如果不是夫妻,就算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也会被判死刑。一名妇女如果不幸被强奸,如果她不能提出4名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回教法庭是不能把强奸者定罪。反之,受害者还可能被判诬告。

当然,他们有很多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方式比较公平,公平的对待嫌疑犯及受害者。

他们说这是避免当事人因为报复或者是其他的理由,诬告他人强奸她(cried rape)。

但是,我们都必需认清一个事实,要让被强奸的当事人报警说自己遭遇强奸,这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过程中的艰辛,当事人说承受的压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就因为这样,有人不愿意去报案;更因为过程中,当事人被不合理的对待及要求、被标签,因此很多朋友最后选择了放弃。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只想讨回他们应有的公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去经历这样的过程,而纷纷选者在黑暗里哭泣,尤其如果这是约会强暴的个案。

我们的刑事法典,我们的审讯的过程,已经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当事人了。

如今,安华到回教法庭,以回教刑事法典的条文反告Shaiful,教育了我们社会什么东西?

首先,我必须先声明。我是认为对于安华的指责,是充满疑点的,我的心理不相信他会如此做,我也认为这样的指责是有其政治目的的。

可是,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因此而不先对这样的指责采取"Benefit of doubt"的态度。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当有人报案说被人强制行进行肛交的行为,他是有这个权利去报案,而警方就有义务去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即使那个人是安华、即使我们大部分的人都不相信这样的指责。

我们可以大声的说我们的警察不中立,整个司法系统都不可能保护安华再度被诬赖。可是我们不能否定做为一个《受害的当事人》,Shaiful报案了之后,他就有权力要求警方调查。在此同时,我们必须永远保持安华有"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的权利。

这是我们相信人权、司法的朋友应该有的基本态度。至少,我是如此相信的,虽然有些因为太相信民联可以让人民带来更好的明天的朋友,不太可以接受我这样的看法,而其中还包括我的战友,虽然他们可能说得很含蓄。

回到安华这样的一个举动,这样的先例会为我们带来什么后果 -- 让我们一起想象一下。

首先,他在被刑事法典377条文下被调查过后,然后通过联邦直辖区的刑事法典的条文,在回教法庭反告shaiful。我很有兴趣想知道,我们的回教法庭一般是处理宗教、家庭、财产分配等事务。可能我比较孤陋寡闻,活到那么老,我还没有听过我们的回教法庭有引用过刑事法典来审理关于强奸、鸡奸等案件,这一些都是由一般法庭审理的。这样的举动表示什么?表示我们认同用回教刑事法典吗?我们赞同用回教法来审理我们的刑事案吗?民联的国、州议员们和支持者,你们必须在这个议题上表达你们的立场!我是支持壮大反对党的,我的立场是我无法接受!那么,你们呢?

再来,这样的先例会造成什么后果?什么混乱?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下被控,然后又将此案带去回教法庭告当事人诬告,那么如果两方有不一样的判决,我们应该如何是好?他们会不会在此例子打开之后,就说强暴案可以由回教法庭来审理,因为比较公平? 而且我们要记得,在法律上的的先例,法庭的判决将成为precedent以后可以成为法庭判案的时候参考的依据,以后会变成怎么样?

以上是我关心,但不是我最担心的课题。你们知道我最担心的是什么吗?-- 我们再来想象一下。
如果,受尽伤害的当事人将此事告上警察局,可是对方是很有钱、有势力的人,甚至没有人相信对方需要强迫当事人发生性行为。这些人学安华,告到回教法庭去。这才是我担心的。

不要说这只是回教徒的问题,这是“人”“保护当事人”的问题!!那些因为讨厌国阵,结果对于民联说犯下的一些失误仍然处处维护的朋友,不要一直向我解释为什么安华做得对。

我关心的是,这些受尽创伤的当事人,她们会因此再度被伤害。本来被强暴已经是很受创的事情,她们居然必须到回教法庭去讲这些事情重新的说一遍,而且需要提出4个有诚信的男性证人,否则她会被判诬告。我们要让这些应经受尽折磨的人情何以堪呢?

我们如何可以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请一直盲目的支持民联的朋友说服我,为什么我不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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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24, 2007

性侵害/强暴和男人没有办法控制性欲惹的祸??

中国报专题组从7月21日-26日刊登了有关妇女援助中心的系列报导。

昨天,报导刚好讨论到性侵害/强暴的处置。而里面刊登了记者访问我的报导。

我很清楚、肯定的说了这样的话“性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要达到施展权力及掌控 -- 这和性冲动/男人没有办法控制他们的性欲没有关系”

有位朋友看了这篇报导,表示他不太认同和性欲没有关系。因为我很早睡,我很迟才看到他的短讯。后来,我醒来了,看了他的短讯之后,忍不住回了他长长的“不满”的短讯。

然后,今天有点后悔为什么那么激动,因此再回一个短讯 -- 不回还好,一回他说什么在科学界,心理学是一门可信度很低的学问,比社会学更难取信,逻辑上说得通的理论很多,未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结果很火大,我就说是啦是啦,最好女生都留在家里不要出门,所有的事都是女人自己不检点的错。很、超级、非常的生气 --- 还气很久。然后,sms 骂了一下,结果他回应叫我不好酱啦 ----

苏珊.布朗米勒在她的著作《违背我们的意愿,Against Our Will : Men, Women and Rape》说--性侵害是男人使女人处于恐惧的一种有意识的过程。

羅燦煐、陳若璋整理的《听听身体唱歌》说--性侵害事件不只是牵涉到“性”的问题,重要的是其动机来自于权控:强暴只是手段,权控是目的。起因于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 ---- 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优女劣之二元对立的性别角色社会化的结果。

羅燦煐在一篇以强暴迷思及两性平等的论文内,描述了15个社会广为流传的强暴迷思 --
其中对于社会广泛的迷思,有很深入的讨论

  1. 女人喜歡性暴力;
  2. 只有某些女人才會被強暴,良家婦女不會被強暴;

  3. 強暴不是什麼太嚴重的罪行;

  4. 女人為了某些原因會被強暴;

  5. 強暴的主要動機是性慾的滿足;

  6. 強暴通常是見色起意,而非事先計畫好的;

  7. 正常男人不會強暴女人;

  8. 施暴者通常是心理不正常的;

  9. 婦女有責任預防強暴的發生(或預防強暴是婦女的責任);

  10. 有些強暴行是可以被諒解的;

  11. 家有受暴婦女,是件不名譽的事;

  12. 女人受暴,是種羞辱,最好不要向外張揚;

  13. 未婚女性一旦受暴,身價立即下跌;

  14. 在性關係上,男人需對女人略施壓力;

  15. 在沒有武器的威脅下,行動自如的女性,通常是可以脫離色魔的凌辱。

Feild (1978) 研究發現,強暴迷思包括下列幾個層面:
(1) 受暴者的責任問題;
(2) 受暴者的抗拒情形;
(3) 對受暴者的觀感;
(4) 施暴動機(性慾 v.s. 權控);
(5) 施暴者的正常性;
(6) 對施暴者的懲罰。

Williams和Holmes(1981)在他們的經典之作“The Second Assault”中亦指出強暴迷思涵蓋下列因素:
(1) 對「性」的看法;
(2) 對婦女的懷疑;
(3) 對受暴者的責難;
(4) 對施暴者的看法,等等。

Ward(1988)在探討社會大眾對受暴婦女的看法時,指出強暴迷思特別強調下列幾點:
(1) 責難受暴者;
(2) 懷疑受暴者;
(3) 鄙棄受暴者;
(4) 貶抑受暴者;
(5) 淡化強暴事件。

研究美國大學生對強暴的態度,發現流傳的強暴迷思可歸納為下列主題:
(1) 對受暴宣稱的嚴重性/真實性打折扣;
(2) 強暴乃源於生理需求,為性慾所驅;
(3) 施暴者多為心理不正常者;
(4) 受暴者失去名聲與價值;
(5) 受暴者的責任問題;
(6) 責難受暴者。

綜合上述文獻,廣為流傳的強暴迷思似有下列共通處,換言之,下列主題似可視為強暴迷思的本質(essence):
(1) 對強暴行為合理化
(2) 強受暴後果的淡化,
(3) 對受暴婦女的責難,
(4) 對受暴宣稱的懷疑,
(5) 對施暴者的寬容性。
(6) 強暴迷思的不良影響。

強暴迷思對於社會整體而言,有三大不良影響:一、強暴迷思為強暴行為合理化,默許強暴行為的發生,並間接鼓勵男性採用暴力。二、強暴迷思影響司法程序的運作及執法人的心態,導致受暴婦女因恐懼『二度受創』而放棄尋求司法公義。三、強暴迷思流傳久遠,受社會大眾所內化,因此受暴婦女外則四面楚歌,內則自責自棄,嚴重阻礙受暴創傷的心理復健。

就第一不良影響而言,強暴迷思為強暴行為提供合理化解釋,而飽受女性支持者交相指責。女性主義者認為:強暴迷思以其似是而非的理論為性暴力提供文化上的後盾,讓男性誤信『強暴無罪』、『強暴有理』因而指責強暴迷思塑造一個『支持強暴的文化』(rapesupport culture),間接支持並鼓勵男性對女性授行性暴力(Beownmiller 1975; Burt 1978)。

實證研究發現似乎支持此項控訴。許多研究發現,受訪者接受強暴迷思的程度,與他們性侵略的態度或行為成正比。亦即越認同強暴迷思的男性,越容易有性侵略的行為或態度傾向(Malamuth Check 1985; Koss Leonard 1984; Mnehlenhard Linton 1987; Marolla scully 1982 1986; Weis borges 1973; Petersorv Franzese 1987)。

附帶一提,實證研究肯定強暴迷思與性侵略行為之間的相關性外,也進一步發現強暴迷思與性別角色的關聯。許多實證研究指出,強暴迷思的接受程度與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成正比。換言之,越接受刻板印象者,越接受強暴迷思;越抱持傳統性別角色態度者,越認同強暴迷思(Burt 1980 1. Feild 1978; Jefford 1984 Konard Gutek 1986; 2 Williams 1979)。(1) Costin, 1985; Check Malamuth, 1983;(2) Lottes, 1986; Luo, 1990, 1992 Shotland Goodsteiw, 1983;

事實上,自從Griffin(1979)開始檢視對性暴力文化支持後,越來越多的文獻也指稱強暴可能源自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尤其是男女性別角色的社會化(Breiere Malamuth 1983; Muehlenhard Lniton 1987; Russell 1975)。簡言之,性別角色的社會化教導男性粗獷,主動,堅持,侵略,而教導女性溫柔,被動,隨和,順從等特質。當這些典型特質應用於性關係的互動時,就不難想像,在自然而然,合乎邏輯的情況下,男性變成施暴者,女性變成受暴者。

就第二類不良影響而言,強暴迷思的迷漫,可能嚴重影響執法人員的態度及行為,使後者無法了解受暴婦女的處境及感受,而不能正確處理較敏感的問題或程序。司法程序對受暴婦女的『二度傷害』已引起廣泛的討論。許多個案研究,不約而同推出,許多受暴婦女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常會發現他們重複扮演『被害者』角色。在強暴法庭中,受暴婦女自負舉證重擔,他們不但須說服法官或陪審團,強暴事件確實發生,也必須證明自己曾竭盡所能,企圖逃脫,在許多情況下,受暴婦女還得一再重述強暴事件的細節。這對許多受暴婦女而言,不啻是二度的身心的折磨。

更不幸的,許多執法人員可能深受強暴迷思之誤導,先入為主地認定『強暴易控不易辯』,因而對於受暴婦女,即非『百般刁難』也是『半信半疑』。無怪乎受暴婦女視司法管道為畏途,可自認倒楣,和解了事,也不願訴訟公堂,自取其辱。(Brownmillen 1976; Holmstvom Linda Burgess 1978; Hess 1993)。

強暴迷思之迷漫,導致受暴婦女怯步司法管道。無論中外,強暴案的報案率一向偏低。根據美國文獻,強暴報案率的估計,從10%的估計(Griffin 1971)至5%不等(BJS 1990)。FBI對一九八八年的估計為25%(FBI 1988),Koss (1988)的研究顯示只有5%的受暴者向警方報案。McDermott(1979)的估計則為50%。

姑且不論上述估計的代表性問題,許多受暴婦女,不論是基於文化因素或實際考量,不願訴諸法律程序則是事實。在此司法公義不能伸張,受暴婦女的權益不得保護下,有暴力傾向者將更有恃無恐,為所欲為。如此惡性循環,將間接縱容性暴力的滋長,而更加危害婦女的安全。強暴迷思對社會安全的不良影響可見一斑。

再就第三類的不良影響而論,社會大眾對強暴迷思的接受與受暴婦女對強暴迷思的內化,這兩者的互動,經常會加重受暴創傷,減低社會支持,而延緩受暴婦女的心理復健過程。

如前所述,強暴迷思的本質,在於淡化強暴後果,合理化強暴行為,質疑受暴宣稱即責難受暴婦女。當社會大眾,尤其是受暴家屬,接受強暴迷思的種種說法,而將其表現在與受暴者的互動中,當將令受暴婦女深感四面楚歌,欲訴無人的困境。

再者,如受暴婦女亦將強暴迷思內化,將嚴重影響其心理健康。一般而言,受暴婦女初期反應為震驚、困惑、懼怕及羞恥等等,後續症狀包括:沮喪、焦慮、失眠、不安及情緒不穩等等。(Burgess and Holmstiom 1985; Ruch and Leon 1986; Sales Baum and Shore 1984)。強暴迷思的內化,將令受暴婦女感到自責、自貶、及自棄。也因此,受暴婦女可能決定『自絕於人』,拒絕接受及尋求社會支持及專業輔導。

簡言之,強暴迷思的流傳,不僅加深受暴婦女的心理創傷,而影響當事人尋求社會支持的意願。兩者相互為用,可能陷受暴婦女的心理健康於萬劫不復之地。

綜上所述,強暴迷思對於社會整體的不良影響,可從文化、司法、及心理三方面檢視。在文化層面上,強暴迷思堆砌『支持強暴文化』,默許並鼓勵性暴力的使用,質疑並責難受暴婦女;在司法層面上,強暴迷思誤導執法人員的心態及司法程序的運作,致使受暴婦女因恐懼『二次傷害』而放棄尋求司法公義;在心理方面,強暴迷思加重受暴創傷,減低社會支持,受暴婦女可能因自責而孤立,不願尋求專業輔導與協助,因而飽受受暴創傷之凌遲。

资料:http://www.gender.edu.tw/gender/paper/paper_20.htm

看了以上的资料,我们不难发现,我们是出于的社会充满了这样的“谎言”。有时候,不禁感慨,而且也可以接受,为什么很少人愿意举报。因为当事人觉得别人不会相信她,可能她也认为被性侵犯是她的错。那么,我们又怎么能要求她们举报?

John Douglas在他的著作“黑色执迷”很讽刺的说了这样的话。理想的强暴受害者的例子,案情应该如下:一个人品毫无瑕疵的处女在星期日从教堂回家的途中被陌生人强暴,刚好有个身穿制服的警察巡逻路过,当场逮捕作案的歹徒。他指出,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报案了。

对于我们现在重视贞操的文化,我们那么样的要求“好女孩”的标准,被性侵害/强暴,是仅次遇死亡的恶梦。死亡是肉体的,可是强暴的创痛却是一种凌迟。当事人少则数月,多则数年 --有些朋友这样的伤害可能一辈子。

被性侵害,是一种尊严被践踏,肉体被凌迟的过程。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对于自己的生命完全失去了掌控的权力,我们对于自己的环境完全没有安全感。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不可能再如以前一样的过我们的日子,一切都不一样。那种对于黑暗的恐惧,那种对于身边一切的恐慌,没有经历过的朋友很难理解。

但是至少,我希望我们不要因为我们的刻板印象,而对于他们造成第2度的伤害。

John Douglas在书内“劫后余生”有一段让我很感动的话,大意如下:

无论你是否经过现有制度的考验,或者你是“沉默的受害者”,你可能不认为自己是个英雄,可是我相信你绝对是个英勇的女生,因为你不但承受了强暴的磨难,也熬过自此之后的每一天。你能够克服这样的经验(即使仍然在努力),确实令人敬佩,而别人也应该敬佩你

我想说的是没有人活该被攻击、被性侵害,也没有人需要独立躲承担辛苦的复原过程。

因此祝福你,也祝福陪你度过这样艰辛的过程的人,也祝福我自己。

有位当代的法国女性代表说过“对于所有的被强暴者,后来的人生都是要为说出被强暴的经验做准备。

有人拒绝相信和拒绝面对这样的伤痕,因为蓄意的选择遗忘,或者自弃;说出被强暴经验是一种《疽化》的过程:人们只有伤痕腐熟烂尽的脱落,才能够长出新肉

祝福所有这样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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