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4, 2007

性侵害/强暴和男人没有办法控制性欲惹的祸??

中国报专题组从7月21日-26日刊登了有关妇女援助中心的系列报导。

昨天,报导刚好讨论到性侵害/强暴的处置。而里面刊登了记者访问我的报导。

我很清楚、肯定的说了这样的话“性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要达到施展权力及掌控 -- 这和性冲动/男人没有办法控制他们的性欲没有关系”

有位朋友看了这篇报导,表示他不太认同和性欲没有关系。因为我很早睡,我很迟才看到他的短讯。后来,我醒来了,看了他的短讯之后,忍不住回了他长长的“不满”的短讯。

然后,今天有点后悔为什么那么激动,因此再回一个短讯 -- 不回还好,一回他说什么在科学界,心理学是一门可信度很低的学问,比社会学更难取信,逻辑上说得通的理论很多,未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结果很火大,我就说是啦是啦,最好女生都留在家里不要出门,所有的事都是女人自己不检点的错。很、超级、非常的生气 --- 还气很久。然后,sms 骂了一下,结果他回应叫我不好酱啦 ----

苏珊.布朗米勒在她的著作《违背我们的意愿,Against Our Will : Men, Women and Rape》说--性侵害是男人使女人处于恐惧的一种有意识的过程。

羅燦煐、陳若璋整理的《听听身体唱歌》说--性侵害事件不只是牵涉到“性”的问题,重要的是其动机来自于权控:强暴只是手段,权控是目的。起因于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 ---- 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优女劣之二元对立的性别角色社会化的结果。

羅燦煐在一篇以强暴迷思及两性平等的论文内,描述了15个社会广为流传的强暴迷思 --
其中对于社会广泛的迷思,有很深入的讨论

  1. 女人喜歡性暴力;
  2. 只有某些女人才會被強暴,良家婦女不會被強暴;

  3. 強暴不是什麼太嚴重的罪行;

  4. 女人為了某些原因會被強暴;

  5. 強暴的主要動機是性慾的滿足;

  6. 強暴通常是見色起意,而非事先計畫好的;

  7. 正常男人不會強暴女人;

  8. 施暴者通常是心理不正常的;

  9. 婦女有責任預防強暴的發生(或預防強暴是婦女的責任);

  10. 有些強暴行是可以被諒解的;

  11. 家有受暴婦女,是件不名譽的事;

  12. 女人受暴,是種羞辱,最好不要向外張揚;

  13. 未婚女性一旦受暴,身價立即下跌;

  14. 在性關係上,男人需對女人略施壓力;

  15. 在沒有武器的威脅下,行動自如的女性,通常是可以脫離色魔的凌辱。

Feild (1978) 研究發現,強暴迷思包括下列幾個層面:
(1) 受暴者的責任問題;
(2) 受暴者的抗拒情形;
(3) 對受暴者的觀感;
(4) 施暴動機(性慾 v.s. 權控);
(5) 施暴者的正常性;
(6) 對施暴者的懲罰。

Williams和Holmes(1981)在他們的經典之作“The Second Assault”中亦指出強暴迷思涵蓋下列因素:
(1) 對「性」的看法;
(2) 對婦女的懷疑;
(3) 對受暴者的責難;
(4) 對施暴者的看法,等等。

Ward(1988)在探討社會大眾對受暴婦女的看法時,指出強暴迷思特別強調下列幾點:
(1) 責難受暴者;
(2) 懷疑受暴者;
(3) 鄙棄受暴者;
(4) 貶抑受暴者;
(5) 淡化強暴事件。

研究美國大學生對強暴的態度,發現流傳的強暴迷思可歸納為下列主題:
(1) 對受暴宣稱的嚴重性/真實性打折扣;
(2) 強暴乃源於生理需求,為性慾所驅;
(3) 施暴者多為心理不正常者;
(4) 受暴者失去名聲與價值;
(5) 受暴者的責任問題;
(6) 責難受暴者。

綜合上述文獻,廣為流傳的強暴迷思似有下列共通處,換言之,下列主題似可視為強暴迷思的本質(essence):
(1) 對強暴行為合理化
(2) 強受暴後果的淡化,
(3) 對受暴婦女的責難,
(4) 對受暴宣稱的懷疑,
(5) 對施暴者的寬容性。
(6) 強暴迷思的不良影響。

強暴迷思對於社會整體而言,有三大不良影響:一、強暴迷思為強暴行為合理化,默許強暴行為的發生,並間接鼓勵男性採用暴力。二、強暴迷思影響司法程序的運作及執法人的心態,導致受暴婦女因恐懼『二度受創』而放棄尋求司法公義。三、強暴迷思流傳久遠,受社會大眾所內化,因此受暴婦女外則四面楚歌,內則自責自棄,嚴重阻礙受暴創傷的心理復健。

就第一不良影響而言,強暴迷思為強暴行為提供合理化解釋,而飽受女性支持者交相指責。女性主義者認為:強暴迷思以其似是而非的理論為性暴力提供文化上的後盾,讓男性誤信『強暴無罪』、『強暴有理』因而指責強暴迷思塑造一個『支持強暴的文化』(rapesupport culture),間接支持並鼓勵男性對女性授行性暴力(Beownmiller 1975; Burt 1978)。

實證研究發現似乎支持此項控訴。許多研究發現,受訪者接受強暴迷思的程度,與他們性侵略的態度或行為成正比。亦即越認同強暴迷思的男性,越容易有性侵略的行為或態度傾向(Malamuth Check 1985; Koss Leonard 1984; Mnehlenhard Linton 1987; Marolla scully 1982 1986; Weis borges 1973; Petersorv Franzese 1987)。

附帶一提,實證研究肯定強暴迷思與性侵略行為之間的相關性外,也進一步發現強暴迷思與性別角色的關聯。許多實證研究指出,強暴迷思的接受程度與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成正比。換言之,越接受刻板印象者,越接受強暴迷思;越抱持傳統性別角色態度者,越認同強暴迷思(Burt 1980 1. Feild 1978; Jefford 1984 Konard Gutek 1986; 2 Williams 1979)。(1) Costin, 1985; Check Malamuth, 1983;(2) Lottes, 1986; Luo, 1990, 1992 Shotland Goodsteiw, 1983;

事實上,自從Griffin(1979)開始檢視對性暴力文化支持後,越來越多的文獻也指稱強暴可能源自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尤其是男女性別角色的社會化(Breiere Malamuth 1983; Muehlenhard Lniton 1987; Russell 1975)。簡言之,性別角色的社會化教導男性粗獷,主動,堅持,侵略,而教導女性溫柔,被動,隨和,順從等特質。當這些典型特質應用於性關係的互動時,就不難想像,在自然而然,合乎邏輯的情況下,男性變成施暴者,女性變成受暴者。

就第二類不良影響而言,強暴迷思的迷漫,可能嚴重影響執法人員的態度及行為,使後者無法了解受暴婦女的處境及感受,而不能正確處理較敏感的問題或程序。司法程序對受暴婦女的『二度傷害』已引起廣泛的討論。許多個案研究,不約而同推出,許多受暴婦女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常會發現他們重複扮演『被害者』角色。在強暴法庭中,受暴婦女自負舉證重擔,他們不但須說服法官或陪審團,強暴事件確實發生,也必須證明自己曾竭盡所能,企圖逃脫,在許多情況下,受暴婦女還得一再重述強暴事件的細節。這對許多受暴婦女而言,不啻是二度的身心的折磨。

更不幸的,許多執法人員可能深受強暴迷思之誤導,先入為主地認定『強暴易控不易辯』,因而對於受暴婦女,即非『百般刁難』也是『半信半疑』。無怪乎受暴婦女視司法管道為畏途,可自認倒楣,和解了事,也不願訴訟公堂,自取其辱。(Brownmillen 1976; Holmstvom Linda Burgess 1978; Hess 1993)。

強暴迷思之迷漫,導致受暴婦女怯步司法管道。無論中外,強暴案的報案率一向偏低。根據美國文獻,強暴報案率的估計,從10%的估計(Griffin 1971)至5%不等(BJS 1990)。FBI對一九八八年的估計為25%(FBI 1988),Koss (1988)的研究顯示只有5%的受暴者向警方報案。McDermott(1979)的估計則為50%。

姑且不論上述估計的代表性問題,許多受暴婦女,不論是基於文化因素或實際考量,不願訴諸法律程序則是事實。在此司法公義不能伸張,受暴婦女的權益不得保護下,有暴力傾向者將更有恃無恐,為所欲為。如此惡性循環,將間接縱容性暴力的滋長,而更加危害婦女的安全。強暴迷思對社會安全的不良影響可見一斑。

再就第三類的不良影響而論,社會大眾對強暴迷思的接受與受暴婦女對強暴迷思的內化,這兩者的互動,經常會加重受暴創傷,減低社會支持,而延緩受暴婦女的心理復健過程。

如前所述,強暴迷思的本質,在於淡化強暴後果,合理化強暴行為,質疑受暴宣稱即責難受暴婦女。當社會大眾,尤其是受暴家屬,接受強暴迷思的種種說法,而將其表現在與受暴者的互動中,當將令受暴婦女深感四面楚歌,欲訴無人的困境。

再者,如受暴婦女亦將強暴迷思內化,將嚴重影響其心理健康。一般而言,受暴婦女初期反應為震驚、困惑、懼怕及羞恥等等,後續症狀包括:沮喪、焦慮、失眠、不安及情緒不穩等等。(Burgess and Holmstiom 1985; Ruch and Leon 1986; Sales Baum and Shore 1984)。強暴迷思的內化,將令受暴婦女感到自責、自貶、及自棄。也因此,受暴婦女可能決定『自絕於人』,拒絕接受及尋求社會支持及專業輔導。

簡言之,強暴迷思的流傳,不僅加深受暴婦女的心理創傷,而影響當事人尋求社會支持的意願。兩者相互為用,可能陷受暴婦女的心理健康於萬劫不復之地。

綜上所述,強暴迷思對於社會整體的不良影響,可從文化、司法、及心理三方面檢視。在文化層面上,強暴迷思堆砌『支持強暴文化』,默許並鼓勵性暴力的使用,質疑並責難受暴婦女;在司法層面上,強暴迷思誤導執法人員的心態及司法程序的運作,致使受暴婦女因恐懼『二次傷害』而放棄尋求司法公義;在心理方面,強暴迷思加重受暴創傷,減低社會支持,受暴婦女可能因自責而孤立,不願尋求專業輔導與協助,因而飽受受暴創傷之凌遲。

资料:http://www.gender.edu.tw/gender/paper/paper_20.htm

看了以上的资料,我们不难发现,我们是出于的社会充满了这样的“谎言”。有时候,不禁感慨,而且也可以接受,为什么很少人愿意举报。因为当事人觉得别人不会相信她,可能她也认为被性侵犯是她的错。那么,我们又怎么能要求她们举报?

John Douglas在他的著作“黑色执迷”很讽刺的说了这样的话。理想的强暴受害者的例子,案情应该如下:一个人品毫无瑕疵的处女在星期日从教堂回家的途中被陌生人强暴,刚好有个身穿制服的警察巡逻路过,当场逮捕作案的歹徒。他指出,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报案了。

对于我们现在重视贞操的文化,我们那么样的要求“好女孩”的标准,被性侵害/强暴,是仅次遇死亡的恶梦。死亡是肉体的,可是强暴的创痛却是一种凌迟。当事人少则数月,多则数年 --有些朋友这样的伤害可能一辈子。

被性侵害,是一种尊严被践踏,肉体被凌迟的过程。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对于自己的生命完全失去了掌控的权力,我们对于自己的环境完全没有安全感。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不可能再如以前一样的过我们的日子,一切都不一样。那种对于黑暗的恐惧,那种对于身边一切的恐慌,没有经历过的朋友很难理解。

但是至少,我希望我们不要因为我们的刻板印象,而对于他们造成第2度的伤害。

John Douglas在书内“劫后余生”有一段让我很感动的话,大意如下:

无论你是否经过现有制度的考验,或者你是“沉默的受害者”,你可能不认为自己是个英雄,可是我相信你绝对是个英勇的女生,因为你不但承受了强暴的磨难,也熬过自此之后的每一天。你能够克服这样的经验(即使仍然在努力),确实令人敬佩,而别人也应该敬佩你

我想说的是没有人活该被攻击、被性侵害,也没有人需要独立躲承担辛苦的复原过程。

因此祝福你,也祝福陪你度过这样艰辛的过程的人,也祝福我自己。

有位当代的法国女性代表说过“对于所有的被强暴者,后来的人生都是要为说出被强暴的经验做准备。

有人拒绝相信和拒绝面对这样的伤痕,因为蓄意的选择遗忘,或者自弃;说出被强暴经验是一种《疽化》的过程:人们只有伤痕腐熟烂尽的脱落,才能够长出新肉

祝福所有这样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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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At March 20, 2008 4:38 PM, Blogger Regina Lin said...

你好,第一次看到馬來華人談論性侵害的議題。我在台灣婦女組織工作,想跟你多聊聊更多有關馬來西亞女權發展及婦女組織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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