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的司法正义在哪?
2013年7月1日 下午4点44分
【时政】暗夜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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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司法公义与司法制度,是为了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寻求公义,让涉案者获得应有的惩罚,以为自己的行为 负责。朱玉叶家属经过漫长7年的等待,等到了法庭的判决。姗姗来迟的判决,居然是案件中唯一的被告,无罪释放。原因是,检控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致 伤,甚至致死死者朱玉叶。因此宣判被告不需答辩的情况下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这个判决,不只让等待了7年的朱家家属心碎,更让民众一片哗然。
朱玉叶的案件难免让我们想到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诺丽达山苏丁,这两件案件相同的地方是案主们都毙命,死前都有发生性行为,一个被强暴,另一个“疑似自愿”发生 性行为,因为死者与被告有情人关系。两个案件的唯一被告都被判无罪释放,主要的原因在于案发现场,死者身上有另一个人的精液,因此没有办法裁定被告致死死 者。
诺丽达的案件,即使被告拥有动机,即使此案多样证物都拥有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但是控方无法证明与死者发生性行为的是被 告,在体内发现“不知明人士”的DNA,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被告无罪释放。至于朱丽叶案件,高庭基于控方无法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致伤并致死女死者,且女死者私处除了被告的精液,尚有第三者 的精液,判决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应该列明有潜逃嫌疑犯
朱玉叶的案件突显检控单位的草率及警察调查案件的水准有待加强。被控谋杀,唯一的刑罚是死刑,如果控方要以谋杀作为唯一的控状来提控,控方必需有完全准备及 十足的把握,确保所有证人的供词,物证毫无疑点,如果没有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靠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控方必须放大环境证据与案件及被告的关联,被告是否存有动机。
这个案件很明显的证明主控单位准备不足。主控单位在案件审讯前,应该收到大马化验局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报告,显示死者体内除了被告的精液,尚有一名“神秘人物”的精液。警察逮捕被告归案到主控单位正式提出告诉的期间,应该施压被告供出这个神秘人物。
如 果无法找出这个神秘人物,主控单位仍然要起诉被告,就必须在控状中,列明除了这名被告,仍然有一名仍在潜逃的嫌疑犯。虽然这一定会让辩方律师放大,但是有 能力的主控官,是会让这个伤害减到最低,将所有的火力集中在被告的身上。重要的是,有了诺丽达的案件作为前例,主控单位没有为自己提出的控状设下安全网, 是严重的失误。主控单位可以参考了所有证物、报告后,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控状,或者增加控状。
民众应更关注性侵审讯
坊间很多人在问为什么主控单位没有增加强暴这个控状。有人指出,强暴案件需证明有“非自愿”因素,而朱玉叶案的案主已经死了,如何鉴定这在强暴案最重要的因 素?是否是“自愿”,除了当事人的口供,尚有其他的化验及医疗报告可以证明,2013年2月26日,上庭作供的科学鉴证组专员就表示,死者的私处及全身都 有被折磨的伤痕。医疗报告,亦可通过私处敞开的程度,是否有防御性伤痕,断定死者是否自愿或非自愿的情况发生性行为。
同样轰动一时的王丽涓奸杀案,主控官提控被告时,就用了两个控状,既《刑事法典》第302条款的谋杀罪及第376条款的强暴罪,结果两个控状罪名成立。因此那些专业、非专业人士若要质疑所谓人已经死了,如何证明“非自愿”,应该做多一点考证,才免得发表上述误导的言论。
另外,到底审讯的过程中,是什么关键问题遗漏或者主控官忽略了?主控官的书面总结是否做足充分准备,以反击辩方所提出的疑点?我们还是需要看了控方的总结与法官的完整书面判词,才能够作进一步的分析。只是,以目前所公布的资料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主控单位并没有充分的准备,以至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结束。
人民生气了,大声声讨各单位不足,要求重新检讨判决。这股生气未免来得太迟了,早在诺丽达案件的被告无罪释放的时候,人民就应该生气。当年诺丽达案件宣判 时,并没有铺天盖地的愤怒 。不是因为种族问题,而是当时媒体一再放大诺丽达的私生活,她如何的“不检点”。结果,案件结束,上诉到联邦法院,还是维持原判,没有太多人愤怒,甚至有 人觉得她活该,即使审讯过程中有纰漏 。
如果当年有这一次的愤怒,我们的司法程序是否会更专业一点呢?
法庭难保障案主的权益
作为站在前线的社工人员,陪伴案主及案主的家人游走于医院、警察局、总检察署、法庭等8年,这8年来,妇女援助中心有不少案主案件中的涉案者被控上法庭。涉 案者判刑大概是案件总数的20%,20%涉案者无罪释放,15%在上诉的过程中并不顺利,结果案件胎死腹中。更多的是当事人放弃,放弃的原因林林种种,最 常见的原因是等待审讯的过程太过冗长,案主们需要为新生活打拼,不想再被过往的阴影笼罩自己的生命,因此宁愿选择放弃。
20年前,我对于放弃用司法制度寻求正义的朋友,我诸多鄙视。我总觉得这些当事人有义务将涉案者控上法庭,法庭一定会还他们公道,最重要的他们有义务不让同样 的事情发生在其他人的身上。对于那些在审讯过程中途放弃的朋友,我也是诸多不满,总觉得既然决定了报警、开始司法程序,必须完成整个的程序,否则当初为什 么要报警?
20年后,我却没有办法将同样的话,8年的生命里,我看过太多从当初的相信、坚持,到最后的愤怒、失望、绝望及无可奈何的案主 与案主的家属。如今,即使作为前线社工的我,仍然会鼓励案主及案主的家人们报警,寻求司法公义,内心深处,我很清楚,我越来越认为在马来西亚寻求司法公 义,除了所谓的“公义”更需要很多很多的运气。我越来越无法相信司法途径可以保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性侵的当事人。【参见《司法途径能保障被性侵者吗?》】
我手中处理过,完整走过整个司法程序,最终将涉案者判刑的案件都有一个模式,就是运气。她们有幸遇到非常专业及认真的调查官及主控官;涉案者是一般的民众,没有显赫的背景,没有能力请到马来西亚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或涉案者有前科等等。
搜证与提控必须无纰漏
我有两个类似的案件,案件中都有一个重要证人无法或不愿意出庭做证,案中的被告都拥有一流的辩护律师。第一个案件,主控官的无能及粗心,她没有尽力的“传 召”该名重要证人。辩护律师要求以技术问题及重要证人缺席为由,宣判被告无罪释放。这是一宗法定强暴案件(Statutory Rape),化学验证的证物显示,拥有当事人与涉案者的DNA,所有证人法庭上的供词非常一致,但被告最终无罪获释。
第二个案件,主控官 详细的向法官用各种证据证明,控方已经用尽办法都没有办法找到重要证人出庭,辩护律师一直用这个打击控方, 但控方在总结陈词时引用了判决先例来回应,并表示虽然案件的重要证人没能出庭作证,但是控方已经竭尽所能的尝试找对方已经出庭供证,另外所有证人及呈交的 证据都显示被告涉及案件,控方已经证明此案毫无疑点,被告应该被判罪名成立。结果这个案件的两名被告都被定罪。
上述两个案件的分别在于主控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有没有做好万全准备,考量每一个细节,以确保此案件毫无疑点。毕竟,刑事案件中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因此每一个过程都不能有任何的纰漏。
警方锁定目标嫌犯,继而展开逮捕行动至搜集证据,过程必须谨慎专业无误。除了主控官、警队鉴证科、大马化验局,每一个单位在过程中犯下的错误,都足以让嫌犯脱离嫌疑。
只 是,如果刑事案中的案主及他们的家人一味的期望“运气”,有专业、好的调查官、整个警队鉴证科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毫无遗漏,保全证物链(chain of evidence)的完整性、专业及具前瞻性的主控官,独立的法官,再加一个被告没有能力聘请一流的辩护律师。我们只能预期,有更多的案主与他们的家人, 在这样的司法体系下失望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