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12, 2008

欢迎《改信回教,需要通知家属》的措施

首相在日前宣布非回教徒在改奉回教之前,必定要先向家人表明其宗教地位。

当今大马的一篇报导表示,很多朝野政党都欢迎这项措施。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1257

今天的南洋商报有一篇报导,引述了一位来自Sarawak人士的话《另一方面,大马华人穆斯林协会砂拉越分会主席莫达哈说,为了保护我国的回教形象,政府必须仔细研究上述措施,以免遭人滥用。 他希望政府慎重处理这项敏感的课题,尤其鉴定此举不会导致回教法、改信宗教甚至是婚姻大事遭人滥用。》http://www.nanyang.com/index.php?ch=7&pg=10&ac=832712

无论如何,在妇女援助中心工作了3年,看过无数因为其配偶该信回教,而失去一切的案例的我,绝对欢迎这样的措施。可是,更重要的,我们应该要求民事婚姻法的改革(Reform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让我们的婚姻法,更有效的保障,因为其配偶该信回教而受影响的朋友(无论男、女性)。

当然,这样的改革,不能让在民事婚姻法下结婚的男、女性失去了本来应该拥有的权利。
(因为,我们的AG Chamber's 的一个Proposal里,所建议修改的民事婚姻法Artcile 51下,我们其实失去了更多的权利。虽然,此Proposal有一些建议是不错的。后来,因为他们自己内部也面对很多压力,暂缓。不要问我内情,因为这是OSA的文件 -- 那么问谁?问UMNO, MCA, MIC, GERAKAN以前那些内阁成员吧!)。

可能,有人会说,宗教自由啊!我们都是成年人,我们要改信什么宗教,为什么要通知家属、配偶。

说的很对啊。的确,我们都必须尊重每一个人拥有选择自己的宗教的自由、权利。

可惜,遗憾的是,改信宗教到今天,却往往变成了某些人逃避责任的理由,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手段。还记得Sharmala's ? Subasini?,我们的社会里,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其中包括,改信宗教后,然后另外娶了其他的太太;包括因为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自己信了回教,连孩子们一起入教(连曾经在我们中心住过的妇女,都会这样的招数)。

我的两位马来同事,就曾经对这样的事情很生气,她们说这样的行为,根本就侮辱了回教。她们更对那些接受这样的案例的宗教局的官员感到羞愧。

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说,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力会否在改教的情况下受到影响。这些权力包括,非穆斯林妇女在民事婚姻法下的权利和义务、诉诸民事法庭的权利、申请离婚的权利、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共同抚养孩子的权利、继承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通知的权利。

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强调,家庭法律必须获得改革,以确保改教者家属的权利不受影响。为了达到这项目的,民事法庭应该成为唯一有权聆审改教所衍生的离婚案件,包括有权聆审已改教的一方。“就算改信回教,所有与婚姻相关的问题都必须通过民事法来解决,而不是依循州回教法,因为有关婚姻是在民事法下缔结或注册。”

我们可以歌颂这样的措施是一项开明的开始,我们更要注意的是,重要的不是那一纸通知书,而是当配偶、或家庭成员改信回教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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