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07, 2011

独立新闻专栏(八)司法途径能保障被性侵者吗?

司法途径能保障被性侵者吗?

作者/王妤娴专栏 Feb 14, 2011 01:32:07 pm

【错不在你/王妤娴专栏】处理性侵犯/强暴个案的这些年来,遇过最难回答的问题,就是当案主或案主的家人,问我“我们应不应该报警”。或者一些亦是从事助人工作行列的朋友们,遇到了家庭内性侵犯的案例(例如被自己的父亲/继父/兄长,被家中的长辈性侵的案件)。

这样的问题,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更何况可悲的是,很多时候,尤其在家庭内性侵犯的案件,如果案主没有足够的支援系统,不要说报警,即使要将性侵/强暴的事情说出来,对于案主而言,可能是悲剧的开始。毕竟,我们的社会是个支持强暴的社会。因此,很多的案主选择了沉默,即使这样的沉默维持了很多年。

的 确,经过这几年对于检控制度、司法制度的磨练,我一直反复的思考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些助人工作者如何更有效地协助这些朋友及他们的家人。我们的社辅系统如 何去协助潜在的性侵犯/强暴犯?我们的检控系统,从警察、医护人员、检控官、司法制度及我们这些社辅工作者,到底可以给予这些朋友多大的帮助?很遗憾,到 2011年的今天,我仍然没有答案。

检控程序恐造成二度伤害

对于选择了报警的案主与她们的家人,我真的很敬佩他们的勇气与坚持。因为,这是不容易的决定。整个举报的过程,从报警到验伤,然后提控上法庭,到案子结束,有几个重要的环节,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一)认人的程序

很 多人看了太多的警匪剧情片,以为我们认人的时候(suspect identification)是当事人被警察带到一个房间,房间有一块很大的黑玻璃,当事人隔着这片黑玻璃在几个人当中指出涉案者。他们不需要担心被认 出,亦不需要惶恐,因为涉案者不会看到她们认人的这个过程。

但是在我们这里,我所知道的实际情况是,当事人“认人”时必须走到侵犯他们的人的身旁,用手放在那凶神恶煞的人的肩膀上,然后说“是他”,即使该名孩子可能只有10岁,甚至更小。

(二)无止境的等待

大部分的当事人及她们的家属报警后,唯一可以做的事就是等待。大部分的警察不会通知他们案件的进展,是否会提控上法庭。有时候,家属们打电话问警察,还可能被警察骂说“我不是只是处理你一个案件的。”

警 察不会亦不愿意去体谅这些当事人与家属的焦虑,他们也不会考虑上法庭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困难且需要心理准备的。证据已经齐全,可以提控嫌疑犯时,检控官、 警察很多时候并没有通知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家属。直到有一天,法庭的警察将蓝色的纸张送到他们家,才恍然大悟“哦!要上法庭了”。

我有一位未成年的案主,当年他们在出庭前两天才接到检控官的电话,通知他们必须上法庭了。另一位案主接到警察的电话,责怪她为什么没有上法庭,而这名案主由始至终都没有接获通知说要上法庭。

(三)检控官(Public Prosecutor)的责任

我不知道马来西亚的检控官到底想不想打赢官司。最近,我才听一位有几个朋友是检控官的同事说,对于检控官而言,他们的“绩效评估”是以完成多少案件为标准,对他们而言,输赢不重要,最重要是结束案件。

检 控官很多时候没有告诉当事人法庭到底会发生什么事,他们不会提醒当事人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更不会在开庭之前和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案子。很多时候他们会说“开 庭的时候,你们来就好了,我问你们答”,但是他们忘记了,当这名当事人有机会到证人栏上供词的时候,可能是两年或更久之后的事了。我其中一个案主等了足足 五年才开始上法庭供证。期待她仍然记得五年前被性侵/强暴的细节内容,这不是很荒唐及不可理喻的吗?

当然,有些检控官会吩咐证人当天早一个 小时来,让她看一看之前在警察局的口供。但是,他们亦不会告诉证人有什么事必须注意,有哪些重要资料是必须记得的。因此,作为性侵犯/强暴案件最重要的证 人,在法庭供证是个噩梦,尤其是面对涉案者有能力聘请有名的刑事案辩护律师的话,更是如此。

大部分当事人完成供词后,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案件 审结下判。检控官亦不会通知他们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结束。有时候涉案者已经被判无罪释放,当事人与他们的家属仍然被蒙在鼓里。即使他们想要求检控官提出上 诉,都可能已经过了上诉的期限。按照规定,如果不满意判决,检控官必须在14天内申请上诉。

(四)冗长的审讯

我们的法官、检 控官、辩护律师都很忙。很多时候,当事人做好心理准备上庭,但是案件却会因为总总的原因展延。有时候,法官、检控官、律师可能生病了;有时候他们需要到高 庭处理案子;档案没有拿到或不见了;案件交由其他的法庭来审理,因此必须重新开始。每一次的延迟,对于当事人都是一种凌迟与极度不公。有时候,当事人受不 了漫长的等待,而决定放弃。

处理这类案件多年,我发现一些游戏规则。第一,如果经济允许,当事人最好请一个旁听律师。毕竟,马来西亚的检控 官素质及专业态度参差不齐,有旁听的律师就可以协助监督整个审讯过程,而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对于检控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二,你必须祈祷涉案者 没有能力请优秀的刑事律师。警察调查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不够细心而错误百出,这一类律师最擅长寻找一些技术问题(比如报案书上错误的资料,呈上法庭的报 案书不是正版的等),以期案件可以因为技术问题而被撤销。

第三,你必须有很充分的时间。即使你已经提供了供词,检控官说你可以不用再出庭, 为了确保案件不会不知不觉而被撤销或案件已经下判了,每一次的审讯自己都应该出席。当然这表示,你至少需要上法庭10次或以上。我有一个案件,到今天,在 法庭总共审理了20次,还没有完结。可悲的是,即使你什么都做了,不代表你一定会获得合理的判决。

检察署怠忽职守

今天,我想说个故事,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基于保密原则,我保留了一些案主的资料与案件的日期。这个案是我在妇女援助中心处理的第一个强暴案。当时的孩子今年已经近20岁。当初我接这个案件的时候,除了处理这个孩子所承受的伤害,还必须处理家人在这件事情所承受的压力。

这个孩子被强暴了三次,由于涉及两个案发现场,因此属于不同的警察管辖区,必须到两间不同的警察局报案及录口供。

警 察通知家属说,虽然他们有充分的证据提控涉案者,但是他们还没有提供。理由是,他们要等到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案主2006年正式被法庭通知开始审理, 她必须准备上法庭供证。但是,案件一再因故展延,最后在2007年下半年才开始上庭供证。当时,她完成了检控官部分的提问。之后,案件又展延了几次,最后 她的部分于2008年尾结束。之后我们被告知,由于该名检控官被调职到高庭,因此会由另一个检控官接手这个案件。

由于这是法定强暴的案件 (Statutory Rape,即指与未到法定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且根据检控官与警察的分析,这个案件是一定成立的,毕竟化学验证的证物显示,拥有当事人与涉案者的脱氧核 糖核酸(DNA)。只要当事人可以顶住法庭上供证的压力,此案几乎是一定会判涉案者罪名成立的。即使如此,我们仍然不敢掉以轻心,我仍然坚持出席接下来的 审讯。

我最后一次聆听此案件的审讯是在2009年11月,当时,这个案件已经传召了大部分的证人。唯一仍然没有办法结案的原因是,有一重要信件证据仍然没有翻译成中文,该法庭没有人能翻译。法官于2008嘱咐此信必须翻译为中文。

之后,我一直没有接到检控官的消息。每一次打电话给她,她都说此案件仍然在审理中,我要求知道更近一步的消息,她诸多推搪,不然就是告诉我档案不再她手上,她需要查了再告诉我详情,但是,却从来没有回复。

2010 年11月,当事人家属打电话给检控官时,却被告知此案已在地庭审理完结,案件被撤销,因为有一名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检察署提出了上诉,至今仍然在等待上 诉结果。这个晴天霹雳的消息让我们无法接受。我们要求解释,但是此名检控官没有再接我们的电话。我们写了一封信给雪兰莪的总检察署要求解释,却一直没有接 到他们的答复。

2011年1月,我终于没有办法再等待。我到了地庭去查这个案件的资料。我被地庭的注册官告知,地庭于2010年3月初下 判,检控官于3月下旬上诉,现在档案已经移交到沙亚南的高庭。我再到高庭询问,才知道此案件于2010年8月审结,上诉被撤销,理由是高庭尝试将上诉通知 交到涉案者的手上五次,但都不果,因此决定撤销案件。

涉案者可轻易逍遥法外

这个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一件事情,就是如果法庭没有办法将通知书或法庭传票交给涉案者,那么即使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涉案者都可以因为没有接获通知书,而获得自由,因为案件会被撤销。这亦表示,涉案者只要躲起来,不被人找到,他们就可以不用经过法庭审判。

我不明白的是,法庭可以发出逮捕令,将涉案者传召到法庭,为什么检控官却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对于仍然相信司法制度的家属及被强暴的当事人,是否公平?

第二件事就是检控官难道没有责任与义务通知当事人案件的进展与审判结果吗?为什么当事人完全没有被通知?检控官居然不知道上诉庭在8月的时候已经有了决定,而11月联络到检控官的时候,却告诉说此案仍在等待上诉?

我告诉这名孩子的哥哥,我们仍然在做最后的努力,希望可以看到奇迹,虽然我不知道会不会有奇迹。今天,我与这名孩子的哥哥,仍然还没有将案件结果告诉她。因为,我不知道应该如何开口。

面对荒谬的制度出路何在?

陪 伴了这名孩子这么多年,我看到她很努力的成长,希望从这个创伤中走出来。我身为社工,很清楚这些年来她的努力与坚持。我看过她走出来之后,所绽放出的力量 与光彩。若告诉她案件是以这样的方式结束,可能将使她的努力毁于一旦,她必须重新开始另一个心理复建的旅途,作为助人工作者,作为一个有人性的人,我怎么 忍心。

啼笑皆非的是,这名孩子的哥哥告诉我,另一个调查官通知他们,会将此案件带上法庭。他已经告诉我,他不想重新再来一次了。我亦不忍心让孩子再走一次审讯的路,尤其是我们清楚知道检控制度何其荒谬之后。

这个案件一直让我很沮丧。我的上司告诉我,我唯一的错,就是对这个荒谬的制度仍然存有希望、存有幻想。可是,作为前线社工,如果我们对司法制度完全绝望,我们的案主们还能够到什么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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