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13, 2007

夭折的生命:谈堕胎

我的前辈庆锋最近在生命线的家族讨论关于堕胎的问题,突然很想写一篇相关的文章。
应不应该考虑将堕胎合法化,这是一直被讨论,而且非常具有争议的课题。正反两方都有他们所相信的信念及想法。对于从事助人工作的朋友,这应该是非常两难的课题吧。

去年,光明日报针对这个题目曾经发表过系列的文章。
该篇文章提到根據我國衛生部所提供的官方數據顯示,每年有超過3萬名女性進行流產或墮胎,其中最多的是25歲至34歲的女性,有1萬5000人在墮胎後因健康問題而求醫。而其中一名医生表示墮胎其實是一種無法根除的社會現像,以目前醫藥的先進趨勢和處理方式看來,合法情況下進行墮胎的風險非常低,相反,如以非法的方式進行的話,風險則非常高,甚至可能導致往後不孕及死亡。

在我国(还有很多其他的国家),堕胎是非法的。相关的条文如下:
  • 第312條文:任何人如果蓄意導致一名初期的孕婦流產,他可被判最高坐牢3年,或被罰款,或兩者兼施;如果孕婦已處於懷孕後期,那他的刑罰可高達監禁7年,並可另加罰款。如果一名孕婦導致自己流產,也可在此條文下被控及判刑。 在此條文下,任何在1971年醫藥法令下註冊的醫生,在合理的情況下,以合理的理由相信,懷孕將導致那名孕婦有生命危險,或使精神或肉體的健康受嚴重的影響,那他便可以為該名孕婦墮胎。
  • 第313條文:任何人在沒有得到一名孕婦的同意下,強行替她進行墮胎,導致她流產,罪成者面對坐牢20年,並可另加罰款。
  • 第314條文:任何人在有意導致一名孕婦流產並因此死亡,他可被判坐牢10年及罰款;如果他是在沒有得到一名孕婦的同意下替她墮胎並致死她,將可面對坐牢20年的刑罰。
  • 第315條文:任何人在胎兒未出世前阻止他出世,或在胎兒出世後導致他死亡,而這樣的行為並非為了救胎兒的母親,他可被判坐牢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因此,很多妇女、女孩子当意外怀孕的时候,如果没有办法将孩子生下来,就会非法堕胎。一般上,非法堕胎的费用从800-1500,而且有些医生还很光明正大的做这样的生意。但是进行手术的朋友,因此承担很大的风险。

我参加辅导义工培训的时候,我们的指导保姆/督导就曾经针对一些很争议的课题询问我们的看法、价值观,让我们了解我们面对如此的求助者,我们的看法。看我们会不会有很强烈的批判,还有我们面对价值观的冲突时我们的处理方式。

我第一次面对如此的难题,是我16岁的时候。当时,我已经搬家到Penang。有一天,我的朋友从KL打了一个电话来,她说我们的其中一位朋友意外怀孕了,她必须堕胎。然后问我可以到KL一趟吗,因为她很需要朋友的支持,他们很担心她会自杀。当时我很生气,我生气的是她怎么可以这么做,生气为什么她没有做好避孕的措施,生气她有什么权力做杀人凶手。可是后来,我还是去了KL。我的朋友们带她去堕胎,然后接她到他们那暂住。看到她苍白的样子,我什么话也说不出来。当时,我和几位男性朋友到那男生的家,找他摊派,几乎大打出手。

我长大后,陆续的听过我其他KL的朋友堕胎的消息 。。。

虽然我知道以他们当时的年龄,尤其是男方不要负责任。她们如果不打算将孩子们生下来,自己抚养,她们可以做什么呢?因此我到后来,每当我有机会到中学给讲座的时候,我都会告诉他们性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了解有些后果不是他们所能够承担的。

之后,我到台湾高雄市生命线参加实习的时候,我很幸运的曾经在吴就君老师带领的性侵犯幸存者支持团体,担任助手。我认识了很多在性侵犯防治中心服务的社工,认识了很多幸存者。当时,我第一次用不同的角度去看堕胎这个课题。我发现,即使是被强暴怀孕的朋友,她们做了堕胎手术后,都承受那么大的创伤,都必须经历一段哀悼夭折的生命的过程。我开始想,那么其他因为没有办法而必须堕胎的朋友是否也如此呢?

游走在助人工作多年,陆续结果很多棘手的案子,当然包括堕胎后没有办法遗忘、宽恕自己的案子。有些曾经堕胎的朋友,因为心里永远有一根刺,觉得自己是杀人凶手,因此相信自己没有资格拥有美好的关心、完美的家庭,因为她们觉得她们不够好。

有一位让我印象很深刻的朋友。我们见面的第一、二次谈的都是她的关系、痛苦和她没有办法遗忘的原因,虽然有进展可是我总觉得我没有真的进入她的核心问题。后来才知道她真正无法忘记的原因是她曾经堕胎。我带她走一断哀悼的过程,在冥想的过程中,让她和她失去的孩子谈话,让她体谅及原谅自己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我让她拥抱她的孩子。当我看到她伸手拥抱孩子的时候,她的脸出现了平静的神情。我从来没有看过她有那样的表情,当下我的眼眶红了起来。过程结束后,她说谢谢。说也奇怪,她所有的问题突然不再是问题了,我们结束了我们的关系。

奇怪吧!为什么我会突然谈堕胎这个题目。尤其是我想讨论关于堕胎合法化这个题目。可能很多认识我的朋友会不谅解,我不是非常珍惜生命的吗,为什么既然会赞成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情不呢。

正式成为社工后,我接到很多未婚怀孕的个案,有些要生下来,有些希望堕胎。我从来都不会给与任何的看法,只是和他们分析他们的决定所要承担的代价和责任。很多案子都的处境是非常可怜的,而且根本不可能可以将孩子生下来。偶尔,她们会愿意将孩子生下来,然后送给别人领养。

那些真的必须堕胎的朋友,因为堕胎在马来西亚是犯法的,她们只好到非法的诊疗所堕胎。她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有些被强暴而有怀孕的朋友,她们知道如果去医院堕胎,她们必须报警说他们被强暴,她们根本不愿意报警,她们完全不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可以保障她们,重要的是,她们不想让人知道,她们只要非法堕胎。有些意外怀孕,男朋友不愿意负责的人,因为知道堕胎犯法,将孩子生下后,把他们丢到马桶、森林去。

将堕胎合法化,应该比较能够保障我们的妇女吧?我想如果不是情非得已,有哪一个女人会愿意走这条路。那么如果她们真的必须如此,是否可以保障她们的安全呢?否则,万一她们在手术时发生问题了,她们应该如何自处呢?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放宽合法堕胎的条件呢?

当我如此说的时候,其实我很挣扎的。难道那些必须夭折的生命,他们就没有生存下来的权力吗?我怎么可以说这样的话。但是将孩子生下之后,难道孩子真的会快乐吗,还是另一个悲剧的开始?

可能有人说,堕胎的问题,如今都已经如此严重了。如果合法化,那岂不更严重,我们的社会更道德沦丧了吗?堕胎的问题不会因为非法而减少;也不会因为合法而增加的。倒是合法化,我们可以杜绝医生不顾病人的安全乱乱开刀,可能可以减少弃婴/杀婴的问题。

如果要降低堕胎的行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加强他们的性教育、灌输他们性道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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