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24, 2007

反贩卖人口法案终于来了!!

大馬首次針對販賣人口活動立法,保護婦孺和協助受害者。

只要是涉及販賣人口活動,不管是提供載送服務的德士司機、出租房屋的業主、姑爺仔、獲得處的監護人,或涉及提供專業服務的律師和會計師都會被控。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今日週二,24日)已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07年反販賣人口法案(Rang Undang-Undang Anti Pemerdagangan Orang 2007)一讀。

政府也將成立反販賣人口理事會,專司處理相關的事務。

2007年反販賣人口法案的重點
  • 任何販賣18歲以下兒童者,可被判監禁最短3年,最長20年兼罰款。
  • 任何人以性、強迫提供工作及服務、奴役等形式來剝削受害者以牟利,可被判監禁最短3年,最長15年,兼罰款至少5萬令吉,最高不超過50萬令吉。
  • 利用一種或超過一種手段販賣成人者,將面對最短3年,最長20年的監禁兼罰款。有關手段包括威逼、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強逼、擄綁、欺騙、誘騙、濫權、利用容易暴露於被販賣風險下的人、或給受害者的監護人一些好處。
  • 製造、獲取、售賣或擁有偽造通行文件,以進行販賣人口活動者,罪成可被監禁10年,及罰款最低5萬,最高50萬令吉。
  • 招募他人參與販賣人口活動也是一種罪行,罪成可被判監禁10年兼罰款。
  • 任何人提供便利,包括房子或其他配備給販賣人口份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兼罰款。
  • 任何人明知他所提供的服務或金錢是用於販賣人口活動,但仍這麼做,可被判監禁10年兼罰款。有關人士包括律師或會計師,及為客戶擔任提議人或代理者。
  • 包庇已經犯下、正在策劃或可能犯下販賣人口活動罪犯的人,同樣是一項罪行。罪成者可被判10年監禁兼罰款。包庇是指提供住所、飲食、金錢或衣物、武器、軍火、交通、或任何避免被逮捕的協助。
  • 運輸業者需確保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持有合法入境證件,一旦被發現利用有關交通工具作為販賣人口用途,涉及者可被判監禁最長5年,或罰款高達2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 如果涉及的是公司或組織,罰款則不少於5萬令吉,或最高50萬令吉。
  • 執法當局包括警方、移民局、關稅局和海事機構可逮捕和調查嫌犯;被告一旦被定罪,其不義之財將被充公;而提供情報者則受保護。

http://www.sinchew.com.my/content.phtml?sec=1&artid=20070424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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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了那么久,终于见到成果了。。。。我明天开始不在马来西亚,如果有相关消息,可否让我知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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